关键词: 著作权/事实编撰物/独创性/Feist 案 内容提要: 事实编撰物的著作权问题主要牵涉到对作品独创性的界定。美国Feist 案非常具有代表性。美国最高法院不仅强调了一般性作品受著作权保护的独创性要求,而且强调了事实编撰物一类的事实性作品受著作权保护的独创性要求。对事实性质作品著作权性质的否认表明了其对作者未来创作材料保障的关注。在事实编撰物这类案件中,法院需要解决的是对事实的编撰物中对于信息的保护和坚持信息是与其他作品相关的公共财产的观点之间的冲突。 在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中,事实编撰物是一个比较特殊的问题。这主要是因为,对其独创性的认识和判断存在较大的分歧与争议。本文拟从司法实践角度出发,对事实编撰物著作权保护进行实证分析。 一、事实编撰物在司法实践中的发展概况 著作权法中公共领域在国外著作权司法判例中的发展经过了一个历史过程。在这些判例中,最明显的是法院逐渐否定了思想、方法、制度、普通的角色、情节和场面以及(有时) 事实的著作权保护,甚至这些东西是直接地从原告的作品中复制时,原因是如果对它们授予著作权的话将创制对创造性作品基本表达性材料的不适当垄断,并且人们不能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