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引1950年,奥斯汀写了一篇题为“真理”的文章1,文章中曾把真理定义为“符合事实”。同年,斯特劳森发表了一篇同名文章2,对这一颇为寻常的定义提出批评,斯特劳森认为,人、物、事件是在世界里面的东西,事实却不是,事实是陈述所陈述的东西,是半实体;事实并不是真在世界里的东西,因此命题也无从去和事实符合。随后,奥斯汀专门写了“对事实不公”一文3,作了反批评,争点集中在事实究竟是不是世界里的东西;围绕这一中心,两位家各展其能,从各方面对“事实”的哲学语法进行了。哲学的主要工作是概念分析,而哲学所要分析的概念主要是那些处于日常使用和建构结合部的概念。“事实”就是这样一个概念。只在日常使用的概念,如汽车、毛巾、煮,纯粹的理论概念,中微子、染色体、边际效益,都不是哲学关心的概念。本文先辨明物与事的区别,锤子是物,锤子掉在地上是事(第二节)。从物与事的区分看,事实总是一件事,不是一个物(第三节)。本文接着辨析“事情”和“事实”的同异。“事情”既可以从它的发生经过结束来看,也可以从它实际发生过已经摆在那里来看,“事实”则单从一件事情已经发生摆在那里来看一件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