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社会权不同于宪法中的传统自由权体系,其保障主要依赖国家中心责任。全球化在对社会公正形成更大程度损伤的同时,也限制了国家采取行动的范围,并在客观上增强了全球非国家行为体在促进公民社会权实现上的能力与影响。鉴于国家中心责任的局限性与副作用,在不放弃国家责任的前提下,出现了社会权保障向非国家行为体的过渡趋势,即国家之下与国家之上(包括国家之间)。该趋势既可帮助补救与减轻国家中心责任体系下的负面机能,还可以促成该权利的完全实在化。关键词:全球化,社会权,国家中心责任,非国家行为体全球范围内的社会权保障趋势主要呈现一个由国家中心责任向非国家行为体的转变过程。其所谋求的是形式平等价值向实质平等及权利的完全实在化转化,及对由经济发展造成的社会正义损伤的修补,是进一步落实各国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具体体现。2001年2月18日,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已批准了社会、经济、文化国际权利公约(ICESCR,以下简称公约),市场经济、入世、经济全球化及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内涵也在客观上要求我国注重公民社会权利的保障,以充分体现社会主义优越性,促进经济、社会与人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