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外加工合作协议 V20 修订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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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版本:V2.0 第 1 页共 11 页合同编号:委外加工合作协议甲方:深圳市智科通讯有限公司乙方: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版本:V2.0 第 2 页共 11 页目录第一条:当事人信息 .3第二条:协议目的 .3第三条:名词定义 .3第四条:价格约定 .4第五条:订单确认 .4第六条:订单生效及变更 .4第七条:物料提供和管理 .5第八条:试产与量产 .6第九条:交期约定 .7第十条:交货量约定 .7第十一条:品质约定 .7第十二条:出货及验收 .8第十三条:生产订单清尾物料 .8第十四条:售后物料: .9第十五条:乙方产品变更(PCN)供应商信息变更 .10第十六条:对账 .10第十七条:付款

2、方式 .11第十八条:保密协议 .11第十九条:廉洁协议 .11第二十条:竞业禁止与保密要求 .11第二十一条:违约责任 .11第二十二条:不可抗力 .11第二十三条:争议的解决 .12第二十四条:合同生效、变更及终止 .12第二十五条:附属协议 .12第二十六条:附属表单 .12版本:V2.0 第 3 页共 11 页第一条:当事人信息甲方: 深圳市智科通讯有限公司 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龙华新区龙胜社区淘金地电子孵化基地 B 座 8 楼。授权签约代表:乙方: 公司注册地址:授权签约代表: 第二条:协议目的 2.1 甲乙双方本着“长期合作、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协议。双方

3、共同承诺,本合同项下的所有经济业务往来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2.2 本协议是甲乙双方合作的基础协议,后续签订的报价单 、 采购订单及其它各类协议属于本协议的附属协议,同时生效。采购订单与本协议不一致的,除本协议特殊约定的情况之外,以采购订单为准。第三条:名词定义3.1 补充协议:除本协议之外的要求及条款而做出的补充协议,属于本协议之外的附属协议。3.2 报价单:乙方按双方约定的报价格式要求,给出的产品价格清单。3.3 采购订单:甲方向乙方发出的商业文件,是对乙方进行采购业务的正式和最终确认。3.4 送货单:乙方每次交货给甲方的物品清单,是对账付款的重要凭证之一。3.5 备料单

4、:在正式订单下达之前,为确保正式订单的交付和质量,给乙方下达的正式订单的长周期物料备料意向单,内容主要为数量和订金。3.6 外购入库单:对所采购物料入库到甲方指定仓库的入库凭证,内容为采购订单号、数量、规格型号、入库时间等确认的信息清单,一式多联。3.7 对帐单:甲、乙双方按约定的周期,发出的详细记录业务交易过程、明细、金额的清单3.8 发 票:指由国家税务机关管控、由企业自行开启或由税务(海关)部门开启且加盖企业印章的发票或完税证明3.9 收款收据:由国家财政、税务机关监制或由企业自行购买并开具且加盖开企业财务专用章的收款证明。3.10 质量保证金:为更好的保证提供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乙方在双

5、方开始合作前,提供一定的资金由甲方代管,以备出现质量问题及时处理。3.11 不良品:指由于乙方原因或其他非甲方及甲方客户原因,而出现的,有质量问题或缺陷的产品,产品质量问题包括物理性的和技术性的,具体包含以下几点:3.11.1 各项硬性指标达不到甲方技术规范的标准值(如没有明确规定,则以国家、行业统一技术标准执行) ;3.11.2 功能描述(如兼容性、稳定性、可靠性等)与实际不符;3.11.3 功能不符,得不到预期的、正确的、要求的输出,产品输出了不应有的输出;3.11.4 与双方确认的样品承认书不符;3.11.5 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或没有达到认证证书的级别;版本:V2.0 第 4 页共 1

6、1 页3.11.6 包装不符合甲方物料通用包装规范导致物流途中的质量、外观等破损。3.12 大面积故障/批量问题:因同一种原因导致频繁或批量发生故障,发生的比例超过质量保证协议商定的范围。3.13 工作日:国家规定的工作日期。3.14 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战争行为、火灾、风暴、水灾、台风及其他恶劣的天气状况、地震、政府或类似干预,以及其他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不可克服的情况。第四条:价格约定4.1 乙方保证以最优惠价格向甲方报价,且按甲方要求的格式提供成本拆分的报价单。在供货数量发生较大增长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新调整产品的价格或实行提供阶梯报价,乙方对甲方的报价必须基于诚实的基础。4.2 在

7、相同的时期及类似的合同条款下,如果乙方以更低的价格,向用量不大于甲方的任何第三方提供相同产品,乙方必须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相应差价或直接从货款中扣除差额部分(时间节点自乙方向第三方开始提供低价时起算) 。4.3 采购价格以双方签订的报价单、采购订单价格为准,特殊情况可由双方协商解决。4.4 乙方在接受甲方订单和订金之后,如市场价格出现变动,需由乙方承担相应的风险,并按照订单交货计划表约定的交付时间准时交货。4.5 双方合作的所有项目,如需要对交付产品进行测试所需的测试夹具,每个机型/项目需免费提供一套测试夹具给甲方用于来料检验。如果甲方另有需求,可以友好协商来解决,如果甲方

8、需要购买,乙方则需要按照成本价提供给乙方,当累计订单量大于 50K 时,乙方则需对提供的收费测试夹具,返还向甲方所收的等额费用,且乙方需承担对测试夹具的免费维修。4.6 乙方应至少保证每个量产订单提供一次单机头的免费升级服务。第五条:订单确认5.1 甲方下达委外订单给乙方,并需提供甲方物料齐套计划、出货需求、软件版本释放计划等生产性资料给到乙方;乙方须在收到甲方订单后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纸质传真或原件扫描后有效)对产品规格型号、数量、价格、交期、交货地点等内容进行确认或提出异议。若乙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确认或提出异议,则视为乙方接受甲方订单的所有要求,该订单条款即对乙方发生法律效力。5.2

9、乙方收到订单后需在甲方物料齐套前至少三个工作日提供订单的排产及交付计划表给甲方对接人员, 排产及交付计划表需注明甲方委外订单单号、产品编码、规格型号、交货日期、交货数量等信息,并需乙方计划或公司第一负责人签字;提供的计划要真实可靠并能满足甲方生产计划需求,如果乙方未在三个工作日内提供排产及交付计划表 ,也没有与甲方商量延迟,则甲方视为乙方接受甲方所下订单上的交付数量和日期要求。如甲方需要,乙方必须满足甲方物料齐套当天上线生产出货要求。5.3 乙方收到甲方的备料单后须及时盖章回传,备料单需及时安排备料且同时回复甲方备料单落实情况、物料回料周期。对于甲方的备料单,乙方在接到备料单 5 个工作日内必

10、须备齐至少备料单需求数量120%原材料或半成品,如未执行备料,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可对乙方处以 10000 元/单以上的处罚。5.4 关于订单的提货问题,一旦出现市场等不确定因素,导致甲方订单延误,甲方通知乙方推迟交付,乙方必须给甲方半年的窗口推迟期(以下单的日期算起) ,在窗口推迟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甲方的需求有交货或质量上的影响,否则视为违约。当推迟期到期时,甲方接收乙方送货,或双方协商解决。版本:V2.0 第 5 页共 11 页第六条:订单生效及变更6.1 订单以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其中甲方必须由甲方采购部门总监及以上级别人员审核、批准才算生效。6.2 一旦乙方就某型号的产品加

11、工进行过报价,如无双方认可的正当理由,乙方不得拒绝接受甲方所下达的委外订单,不得拒绝订单要求履行的交货义务,否则视为违约。6.3 甲方需要变更订单产品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乙方,乙方必须积极配合。如乙方有证据证明已经开始生产,生产工序已经过了甲方所需要变动的工序节点,或已生产完毕的,甲方可协助处理部分已生产产品。6.4 甲方如因订单安排调整,需要转移在乙方处代管的模具、测试夹具和工装治具,乙方不得因款项问题阻止转移,甲方承诺按约定支付。第七条:物料提供和管理7.1 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 BOM 物料,一般情况下,物料由甲方的供应商送到乙方工厂,或者由乙方授权人员到甲方指定地点领料。7.2 乙

12、方需将收货/领料授权人员名单(必须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签名)和收货专用章,加盖乙方公章后给甲方备案;名单如有变动,由乙方负责更新后给甲方,如因备案信息错误或名单未及时更新,导致非授权人从甲方处领走物料,责任由乙方承担。7.3 乙方授权人员到甲方指定地点领料时,必须携带收货专用章,经甲乙双方现场清点无误后,由乙方授权人员在甲方出库单上签字盖章。如乙方领料人员未在授权名单内,或未携带收货专用章,甲方可拒发物料,如因此影响到生产或交期,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7.4 乙方授权人员从甲方处领走物料后,甲方对物料的安全性概不负责,如出现物料丢失,责任由乙方承担。7.5 所有从甲方发出的 A 类物料(范围见

13、委外加工合作协议 ) ,原则上不允许快递,乙方必须到甲方指定地点领取,如因乙方原因无法到场,而要求甲方快递,因此导致物料丢失、损坏等问题,责任由乙方承担。7.6 乙方负责对甲方提供的物料进行接收、检验、保管、组织生产和定期盘点,在此期间,乙方须负责保证甲方提供的所有物料的财产安全和物料质量(乙方应严格做好防潮、防损、防窃等工作) 。如因乙方保管不当,造成物料遗失或品质不良,乙方应负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7.7 乙方接收到甲方供应商的送货单据应在接收物料的第二天以扫描件、传真件传或供应商的原始送货单的方式递给甲方账务负责人,当月月末 3 个工作日内应将供应商的原始送货单传递给甲方

14、账务人员,以便甲方对账、付款。7.8 所有甲方供应的物料,乙方应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进行有效期管理,并做妥善管理及区隔,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挪为他用或借给第三者使用。如有违反,按挪用物料金额的 10 倍补偿,另需承担因挪用物料带来的其他损失。7.9 凡进入乙方工厂区的物料(包括经过生产加工转化为产品的)如需要出乙方的厂区,则应按照甲方出具的 K3 ERP 系统单据出厂区;否则,月底盘点实物存货同甲方 ERP 系统的结存不一致,对于实物少的乙方负责赔偿损失,对于实物多的甲方将给予帐实不一致的处罚额 5000 元/次。7.10 在加工生产中,甲方允许的物料损耗率如下: 大类 小类 物料名称 允许损

15、耗PCBA A 类 IC 类(套片、PA、flash、wifi、BT、TV 芯片、sensor、硅 mic、音频解 0%版本:V2.0 第 6 页共 11 页码芯片 codec、闪光灯 等)基板:PCBB 类二/三极管、晶体、晶振、滤波器、双工器、LDO、LED、电平转换 IC、钽电容、后备电池、绕线电感、天线开关、模拟开关、驱动 IC、MOS 管连接器:公/母座、卡座、接口、耳机插口等屏蔽框,盖(罩)、高频头0.2%物料C 类 电阻、电容、电感、磁珠类片式元件 0.3%A 类 主板、LCD 组件、TP、摄像头组件、电池、充电器 0%B 类壳料按键(含镜片) 、五金定制件、FPC、电声器件类(

16、听筒、喇叭、咪头、马达)、耳机、天线、数据线、皮套0.3%C 类 说明书、保修卡、彩盒、卡通箱、彩盒封口标 0.3%组装物料D 类 胶纸、泡棉、螺丝、标、胶塞、导电布、贴纸、易碎纸、PE 袋 2%7.11 所有物料损耗按照委外工单,在工单结单 3 天内每张工单单独做并物料核销,并需甲方签字确认,在允许损耗比例之内的,由甲方承担费用。7.12 生产过程中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的物料损耗超过上述比例,则超过部分由乙方负责赔偿,赔偿价格按甲方的采购价格的 1.5 倍执行,在加工费中予以扣除。超损物料应提前预估并在结单前向甲方提出超领需求以便甲方及时补料完成订单清尾,禁止跨单调用物料。7.13 生产过程中因

17、不良品维修产生的不良物料,PCBA 的 A、B 类物料因技术问题,难以鉴定责任归属,A类物料不良在 0.03%内由甲方承担,B 类物料在 0.1%内由甲方承担;但乙方必须将不良实物如数且带原包装退回给甲方,否则费用由乙方负责承担;超出比例的不良物料,费用由乙方承担。 (计算方式为,每个自然月 5 号前,由乙方提供 A、B 类物料的不良数量给甲方 PMC 人员,PMC 人员依据当月投产数量计算不良比例,费用从加工费中扣除。 )7.14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每天发送相关生产及物料报告(收、发、存,存货报表应包含但不限于物料不良数) ,方便甲方生产及物料管理。7.15 乙方应每月对甲方提供的物料进行库存

18、盘点,并向甲方递交有关盘点报告。由于出货需求,甲方要求乙方后延、提前库存盘点,乙方应遵循甲方的安排。乙方需在盘点后一周内提供盘点报告,甲方在一周内给予确认,甲方有权进行复核及抽盘。7.16 所有存放的物料,所有权和处置权属于甲方,甲方可根据生产需要,进行提货、调拨或者暂存(原则上物料的暂存时间不能超过 6 个月,成品不能超过 3 个月) ,若乙方不能满足甲方的需求,甲方有权利随时调拨物料到其他的加工厂。第八条:试产与量产8.1 甲方如有试产需求,由甲方 PMC 提前两天通知乙方,乙方在收到试产通知之后,需按甲方要求安排试产,特殊情况双方商议决定。8.2 试产时,甲方应派出技术人员到试产现场进行

19、技术支持;在每次试产结束后,双方应共同对试产进行品质分析,并由乙方提供试产报告及召开试产总结会议。8.3 乙方应提供单一机型三次免费试产,如超过三次,由双方协商解决。版本:V2.0 第 7 页共 11 页8.4 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产品加工生产的相关资料(如工程 BOM、金机、工程样机、检验标准、完整的SOP),乙方需严格按照甲方资料组织生产。8.5 乙方应按承诺的排产及交付计划安排生产,如因故未能安排,要与甲方及时沟通投产时间。8.6 在量产期间,甲方对产品设计或工艺上的任何变更,接书面通知后,乙方应立即执行。乙方不得擅自做出任何工程变更(包括各种测试参数、SOP) ,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将由

20、乙方独自承担。乙方有义务向甲方就工艺的合理性以及产品品质的可靠性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要求甲方作出相应改善措施。8.7 因甲方原因工程变更造成乙方必须返工的费用和特殊生产制具的增加,经乙方向甲方提供费用明细,甲方确认后与加工费用同时支付。8.8 产线结单:每个订单必须按照乙方承诺的交付时间结单,非乙方原因延迟结单,责任由甲方承担;如因乙方原因延迟结单,乙方需承担甲方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第九条:交期约定9.1 乙方应按照委外订单约定的送货日期交货,或经双方达成一致的排产及交付计划表准时交付,如甲方因生产原因需要变更送货日期的,甲方需要以书面或者邮件形式提前一天告知乙方。9.2 没有甲方任何书面(含邮

21、件)通知,乙方未按交货计划表准时交付,提前三天以上交货的,甲方有权拒收或收取自实际收货日期至约定交货日期之间的仓储费、管理费等。9.3 没有甲方任何书面(含邮件)通知,乙方未按交货计划表准时交付,延期交货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9.3.1 延期 2 天(含 2 天)以内的,每次处罚 3000 元 RMB; 9.3.2 延期 3 至 5 天的,每次处罚 50000 元 RMB;9.3.3 延期 6 至 10 天的,每次处罚 150000 元 RMB;9.3.4 延期超过 10 天的,每次处罚 300000 元 RMB 或甲方取消订单,且乙方需无条件承担甲方该项目所采购的其他物料损失以及因乙方原因造

22、成的其它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同时甲方有权终止或暂停支付所有货款。9.4 如乙方不能按甲方要求及时送货,甲方迫于生产和出货的需求而必须前往乙方提货的,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单次最低 500 元。同时乙方需承担甲方前往乙方跟进物料人员的差旅、伙食费用,甲方可从乙方当月货款中扣除,并书面通知乙方。9.5 以上交货日期以物料实际入甲方仓库的时间为准。第十条:交货量约定10.1 经甲乙双方确认订单物料,每天必须按交货计划表配套交货,未按约定交货的:10.1.1 交货量大于等于应交货数量的 90%小于 100%时,每次处罚 3000 元 RMB;10.1.2 交货量大于等于应交货数量的 80%小于 90%时

23、,每次处罚 5000 元 RMB;10.1.3 交货量小于应交货数量的 80%时,每次处罚不低于 10000 元 RMB;10.2 以上交货数量不足或交期延误的处罚可累加。比如:交期延误 2 天并且交货数量仅为应交货数量的 85%,则甲方处罚乙方 3000+5000=8000 元 RMB。对乙方的处罚款项从乙方货款中扣除并书面通知到乙方。版本:V2.0 第 8 页共 11 页第十一条:品质约定11.1 具体质量约定见附件质量保证协议 。11.2 质量保证金交付: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后需按质量保证协议要求交付足额的质量保证金到甲方指定账户,或接受用等额货款留作质量保证金,或按双方协商达成的其他补充

24、协议。随交易额度或质量状况的变化,甲方可按质量保证金变更补充协议调整质量保证金额度。第十二条:出货及验收12.1 乙方应当严格按照甲方 K3 ERP 系统打印出的销售出库单或调拨单或提/发货授权书执行备货。乙方应当无条件配合和满足甲方的出货需求。甲方有权取消或变更,但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乙方。12.2 发货时的货物包装方式按照甲方生产通知书上规定的要求执行,如未按要求执行影响出货,乙方需承担甲方所有直接和间接损失。12.3 发货时乙方需严格核对甲方 K3 ERP 系统打印的销售出库单或调拨单和 A4 纸质的提/发货授权书单据信息,确保一致;并需确认授权的接收人和交货地点发货,交货时需确认收货人的身

25、份证明,物流公司来提货的,应该要核对提货委托书上的提货人身份,及提货机型和数量。如果无甲方 K3 ERP 系统打印的销售出库单或调拨单和 A4 纸质的提/发货授权书 ,或将发货实物与K3 ERP 系统单据内容不一致的严禁发货出库,并第一时间通知甲方驻厂人员或甲方 PMC 人员,待问题解决后再执行发货。12.4 送货单、物料标签出错或异常,甲方将对乙方采取惩罚措施。 第一次,提出整改要求,并要给出正式的改善报告;第二次,处罚 RMB500 元/批 ;第三次,处罚 RMB1000 元/批;第四次,处罚 RMB5000元/批,直至双方协商取消订单和取消新项目合作机会,并扣除货款 RMB10000 元

26、。12.5 乙方必须本着诚信经营的原则,在送货的过程中要确保送货单上所注明的送货数量与实物数量一致,若不一致存在短装,乙方必须在 3 个工作日之内,或甲方要求的日期内,将所短装数量如数补回,如甲方认为有必要,将采取“少一罚十”的原则进行处罚,每月由甲方仓库汇总,甲方采购人员确认后,由甲方财务直接从货款中扣除罚款。12.6 送货单必须同时有甲方收货人签名和盖甲方收货章或甲方授权的第三方收货人和第三方收货章方可生效。12.7 甲方收到货物后会打印外购入库单作为入库凭证, 外购入库单会做为甲方对账付款的重要凭证之一,乙方须及时要求甲方收货时提供。12.8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双方约定的交货计划表交货时间

27、送货,甲方智科工厂收货截止时间晚上24:00。超出此时间甲方智科工厂仓库不收货,特殊情况,需要经过与甲方智科工厂仓库协商。因此乙方必须每天按照交货计划表的时间要求准时送货,若因此造成的交货延迟和影响生产将严格按照第七条(交期约定)处理。造成停线待料,将按每条线每个人每小时 40 元收取停工待料费用。比如:一条线 40 人,正班 8 个小时,收取的费用为 40*8*40=12800 元。12.9 不在交货计划表上的非工作日,己方送货必须提前以书面或者邮件的形式知会甲方,必须详细注明所送货物名称,数量、送货时间等,以便甲方收货,送货时间必须严格按照约定的时间,正负不允许超过一个小时,否则甲方有权拒

28、绝收货。12.10 发货并签字完成后,乙方应在当天内将销售出库单交给甲方驻厂仓管员,并将发货的 IMEI 号清单发给甲方对应人员。所有出货的 IMEI 号乙方需妥善保管至少三年以上,以便甲方追溯。版本:V2.0 第 9 页共 11 页第十三条:生产订单清尾物料13.1 甲方制程损耗物料13.1.1 为确保甲方顺利清尾结单,对于甲方制程损耗导致的不良物料,乙方必须对甲方需求的(已下达采购订单的)和在需求过程中的(曾经下达过采购订单但未通知其今后不再采购该型号的产品的)每款型号的产品,在甲方累计采购数量之外,再多准备 200PCS300PCS。 比如:订单数量少于 10000PCS,再多准备 20

29、0PCS, 订单物料每增加 10000PCS,相对应多准备 100PCS ,最高不超过 300PCS。 13.1.2 乙方须保证所备货物是良品成品,适用于质量保证协议 。13.1.3 甲方制程损耗的物料,根据损耗的实际数量下达采购订单向乙方进行购买,乙方在 24H之内需将多准备好的成品物料,送到甲方指定的仓库,如果乙方没有按照以上 11.1.1 的要求备良品成品,导致甲方订单结单延误、订单不能关单、耽搁整批货物出货,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并对乙方处以罚款,赔偿及处罚额度规定如下:序号无备良品成品或所备数量不足要求时,对甲方的影响的结果处罚措施/罚金 执行方式1 订单结单延误措施:警告或

30、罚款罚金:大于 3000RMB 每次的停工待料工时费 现金或抵货款2 订单不能关单措施:处以罚金罚金:不能关单的整机数量 X 整机单价的 1.5 倍 现金或抵货款3 耽搁整批货物出货措施:处以罚金罚金:物流费、停工待料费、客户关系维护费 现金或抵货款13.1.4 在甲方累计采购数量之外,再多准备的 200PCS300PCS 成品由乙方负责保管,乙方应及时考虑所备成品的库存,以确保不造成大量积压。若因此造成的积压,甲方不负任何责任,乙方承担全部责任。13.1.5 乙方所备用于甲方的生产清尾成品物料,如甲方没有在半年内消耗掉,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处理。 13.2:不良品预补物料:13.2.1 不良品

31、预补物料,是甲方为防止乙方成品来料不良影响甲方正常生产、出货而准备的。乙方需根据甲方提供的乙方所供成品在甲方产线的不良比例,安排不良品替换数量跟正常订单交付数量,一起同时交付甲方指定仓库,以便在出现乙方成品在甲方产线发生来料不良时及时更换。13.2.2 甲方品质部会在每个月的 5 号之前统计出乙方所供成品在甲方产线的不良数据比例。乙方根据该不良数据比例准备本月度每个订单的交付数量,比如: 乙方所供成品在甲方产线的不良数据比例是 2%,甲方某采购订单数量是 10000PCS,那么乙方对该采购订单的实际送货数量为:10000+10000*2%=10200PCS。如为新物料首次下单,按不良比例为 2

32、%或按甲乙双方达成一致的比例数据预补。13.2.3 乙方在每批订单送货时,不良品预补物料随正常订单物料一起送货,送货时在送货单上分开两张单据填写。正常下达的采购订单的物料送货按照第十条执行,不良品预补物料的送货除按第十条执行外,还要在送货单上注明是不良品预补物料。13.2.4 在甲方生产的过程中,甲方按双方约定好的时间周期 天,向乙方退还在甲方产线所发现的乙方不良成品。订单结尾时,甲方将乙方剩余成品不良品和多余的不良品预补成品一起退还给乙方,乙方可以用于甲方的下批订单出货,或用于按甲方售后物料要求,冲抵售后物料数量。版本:V2.0 第 10 页共 11 页13.2.4 若乙方不提供不良品预补物

33、料,由此造成甲方无法按时出货及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将依据甲方供应商管理相关制度实施。第十四条:售后物料:14.1 乙方只要开始给甲方供货,必须要按双方约定的售后物料准备要求 ,准备成品用于甲方售后,供甲方随时调用。14.2 当甲方产品下市后,乙方必须按双方约定的售后物料准备要求 ,保证甲方 18 个月的售后物料需求。14.3 乙方成品若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不良造成甲方售后需求,乙方需免费承担该批物料退补数量,若由此造成更大的损失,甲方将向乙方进行索赔。14.4 若乙方不按双方约定的售后物料准备要求执行,导致甲方无法及时调用到售后物料,满足甲方市场售后需求,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

34、承担。第十五条:乙方产品变更(PCN)供应商信息变更15.1 乙方提供给甲方的任一款产品在乙方停产或淘汰前 60 天,应书面通知甲方采购经理或采购经理级以上管理人员,并立即提供此产品替代方案以便甲方及时验证和储备物料,防止因该物料停产或淘汰后不能及时供货,给甲方带来损失。15.2 乙方未按此条款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将被甲方视情况处以 5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处罚。15.3 具体操作见产品及供应商信息变更控制协议 。15.4 乙方在变更和停产后,需保证变更和停产前的物料,能支持甲方 18 个月的售后物料需求,在收到甲方售后物料的采购订单时,乙方需按正常交期及时送货,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第十六条:对账1

35、6.1 对帐期:每个自然月份;16.2 对账单据:送货单,对账单,外购入库单,三单齐全才能开始对账。16.3 对帐方式:我司采用按 P/O 结款的方式对账,即每个 P/O 交货完成,订单关闭后由我司应付会计于次月的前 2 个工作日内,提供上月已关闭的采购订单数据进行对帐;16.3.1 自乙方收到甲方电子对帐单,三个工作日内核对好回复到甲方,如有出入的用红字标注,不能直接删除或更改甲方对帐单数据,并按对帐单内物料交付日期先后顺序,整理好所对应送货单和采购订单给到甲方。16.3.2 属于甲方客供料的情况,在甲方所发出的电子对帐单内加上客供料明细,用红色标注,并备注收货方名称。乙方需先与所提供该物料

36、的供应商确认对帐,整理双方签字盖章的送货汇总表及回签的送货单给到甲方。加工后送到甲方的需做好收发存汇总表 (按型号和来货单位归集,需有期初数和本月结存数)。对账单中需包括物料超领扣款明细(以超领申请单为准) ,每月盘点核算出的损耗扣款(附甲乙双方对接人及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的明细表) ;辅料使用数量及金额情况(附甲方同意使用文件证明) 。16.3.3 对帐完成时间,原则上要求每个自然月的 15 日前完成确认回签;16.3.4 增值税发票开具要求:16.3.4.1 增值税发票中的销货方必须与订单接收单位完全相一致;16.3.4.2 增值税发票的密码区必须完全在区域内,且票完整无损;16.3.4.3 增值税发票上的产品型号、数量、金额必须准确无误;16.3.4.4 增值税发票产品型号、数量、金额与采购订单产品型号、数量(包含备品数量) 、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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