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编号:技术开发(合作)合同项目名称:高取代度聚阴离子纤维素生产技术工业化及相关检测技术和专用设备的研究甲方: 保定宝丰硝化棉有限公司 乙方: 河北大学 签订时间: 2009.6 签订地点: 河北保定 有效期限: 2009.6 - 2011.6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填 写 说 明 、 本合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的技术开发(合作)合同示范文本,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可推介技术合同当事人参照使用。、 本合同书适用于当事人各方就共同进行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或者新品种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 本合同书未尽事项,可由当事人附 页另行 约定,并可作为本合同的组成
2、部分。、 当事人使用本合同书时约定无需填写的条款,应在该条款处注明“无”等字样。1技术开发(合作)合同甲 方: 保定宝丰硝化棉有限公司 住 所 地: 河北博野县 法定代表人: 褚双玲 项目联系人: 苗德雨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河北博野县城南博程路 3 公里处 电 话: 0312-8335908 传 真:0312-8335908 电子信箱: 乙 方: 河 北 大 学 住 所 地: 保定市五四东路 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洪瑞 项目联系人: 闫正 联系方式 河北大学化学与环境科学学院 通讯地址: 河北大学化学与环境科学学院 电 话: 0312-5998816,13131224156 传 真:
3、 电子信箱: 或 2本合同合作各方就共同参与高取代度聚阴离子纤维素生产技术工业化及相关检测技术和专用设备的研究项目事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合作各方共同恪守。本合同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要求如下:1项目目标:高取代度聚阴离子纤维素生产技术工业化及相关检测技术和专用设备的研究2项目研究内容:以实验室研究成果为基础,进行高取代度聚阴离子纤维素中试生产工艺条件的优化研究,进而进行工业试生产的准备工作。最终得到具有市场竞争力的高取代度聚阴离子纤维素产品 。与此同时,购置专用仪器用于快速分析表征方法的研究和开发,并研究、设
4、计专门的分析测试仪器和设备;推进高取代度PAC 研究实验成果的产品应用测试。3项目技术方法和路线:实验室研究成果包括碱化醚化、中和、洗涤、离心分离、烘干和粉碎等工序。拟进行的中试生产工艺条件的优化研究准备采用下述技术路线:第一次以氢氧化钠酒精溶液,在中试捏合机内加入天然纤维素碱化 50-60 分钟,再加入氯乙酸酒精溶液搅拌后升温至85,恒温 70 分钟醚化;第二次是把前述物料降温至 40以下,加入 54浓度的氢氧化钠溶液充分搅拌,碱化 65 分钟后,加入氯乙酸酒精溶液,搅拌后升温至85,恒温 65 分钟醚化;最后将反应物,经中和、两次洗涤、离心分离脱水脱醇、烘干粉碎后制得产品。根据中试研究的成
5、果,进行工业化生产工艺条件的优化研究,最后得到符合设计要求的工业化产品。第 二 条 本 合 同 合 作 各 方 在 研 究 开 发 项 目 中 , 分 工 承 担 如 下 工 作 :甲方: 31研究开发内容: (1)在甲方所在地,通过系统研究找到适合高取代度聚阴离子纤维素生产技术工业化的最佳中试工艺条件-初次及二次碱化液摩尔比、碱化温度和时间、投料量和投料方式;初次及二次醚化液摩尔比、及温度和时间。除此之外,还要进行搅拌方式、加热方式、流量控制等参数的研究,试制合格的中试产品。其中,聚阴离子纤维素取代度 1.52.0;(2)在乙方所在地,配合乙方进行相应的分析方法研究和专用仪器设备的设计、制造
6、、组装及调试;(3)在甲方所在地,与乙方共同完成高取代度聚阴离子纤维素的试生产,并协助乙方建立产品质量检验体系。2工作进度:(1)2009.6-2010.6,在甲方生产厂区中试车间完成最佳中试工艺条件的研究,摸索出合适的工艺条件,生产出合格的中试产品。同时协助乙方完成配套分析方法研究和专用仪器设备的设计、制造、组装及调试工程;(2)2010.7-2011.6 在甲方提供的生产车间进行工业化试生产研究。同时,协助乙方建立产品质量检验体系。最终得到符合质量要求和具有市场竞争力的高取代度聚阴离子纤维素产品 。 3研究开发期限:2009.6-2011.6 。4研究开发地点:博野县保定宝丰硝化棉有限公司
7、生产厂区内 。乙方:1研究开发内容: (1)在乙方实验室中完成与高取代度聚阴离子纤维素相关的分析方法;(2) 在甲方协助下,在乙方实验室中完成专用仪器设备的设计、制造、组装及调试;(3)在甲方厂区,并在甲方的协助下,主持完成产品质量检验体系的建立。2工作进度: 与甲方相同 。 3研究开发期限: 2009.6-2011.6 。44研究开发地点:保定市河北大学本部化学与环境科学学院 。第三条 为确保本合同的全面履行,合作各方确定,采取以下方式对研究开发工作进行组织管理和协调: 实行项目共同负责人制度,甲方由褚双玲董事长负责,乙方由 闫正副教授负责,定期研究项目进度和质量问题,制定研究方案,确定研究
8、进度和研究资金投入力度 。第四条 合作各方确定,各自为本合同项目的研究开发工作提供以下技术资料和条件:甲方:按协议比例,提供用于实验室高分子纤维素有机合成、样品部分指标测试、系列分析方法开发及研究和专用仪器设备的设计、制造、组装及调试研究过程中所必需的经费,协助乙方进行实验室研究 。乙方:提供实验室研究所需的国内外技术资料;提供基础高分子纤维素有机合成实验条件、化学分析实验条件、中级仪器分析和高级仪器分析实验条件及相应的分析方法(包括开发一系列专用的分析测试方法) 。本合同履行完毕后,上述技术资料和条件按以下方式处理: 双方享有共同使用权;未经对方允许,任何一方不得公开技术资料 。第五条 合作
9、各方确定,按如下方式提供或支付本合同项目的研究开发经费及其他投资:甲方:1. 提供经费总额: 按协议比例为项目完成支付总额 的研究经费和报酬。2. 支付方式: 乙方:1. 提供或支付方式:提供基础高分子纤维素有机合成实验条件、化学分析实验仪器、中级仪器分析和高级仪器分析实验仪器及相应的分析方法(包括开发一系列专用的分析测试方法) 。第六条 以提供技术为投资的合作方应保证其所提供技术不侵犯任5何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如发生第三人指控合作一方或多方因实施该项技术而侵权的,提供技术方应当 负全部责任 。第七条 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合作各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第八条 未经其他合作方同意,合作一方或多
10、方不得将本合同项目部分或全部研究开发工作转让给第三人承担。第九条 合作各方确定,本合同项目的技术风险按 双方约定 方式认定。认定技术风险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技术风险的存在、范围、程度及损失大小等。认定技术风险的基本条件是:1 本合同项目在现有技术水平条件下具有足够的难度;2 乙方在主观上无过错且经认定研究开发失败为合理的失败。一方发现技术风险存在并有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在 30 日内通知其他合作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逾期未通知并未采取适当措施而致使损失扩大的, 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十条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作为研究开发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包括以专利
11、权方式公开) ,合作一方或多方应在 30 日内通知其他合作方解除合同。逾期未通知并致使其他合作方产生损失的,其他合作方有权要求予以赔偿。第十一条 合作双方确定共同遵守严格的保密义务,不能随意泄露任何技术资料给第三方。 第十二条 合作各方确定按以下方式交付研究开发成果:甲方: 1研究开发成果交付的形式及数量: 中试和试生产工艺条件。 2研究开发成果交付的时间及地点: 2011 年 6 月,保定 。乙方: 61研究开发成果交付的形式及数量: 实验室研究全部技术资料。2研究开发成果交付的时间及地点: 时间为按协议比例收到全部研究经费后的第 13 个月内,地点为保定。第十三条 合作各方确定,按以下标准
12、及方法对合作一方完成的研究开发工作成果进行验收:甲方:试生产产品达到市场认可的质量和经济标准。乙方:实验室产品达到约定的技术指标第十四条 合作各方确定,按以下标准及方法对本合同最终完成的研究开发工作成果进行验收: 过国家和省相关部门主持的产品鉴定。第 十 五 条 合 作 各 方 确 定 , 因 履 行 本 合 同 所 产 生 、 并 由 合 作 各 方 分别独立完成的阶段性技术成果及其相关知识产权权利归属按技术秘密方式处理。有关使用和转让的权利归属及由此产生的利益按以下约定处理:(1)技术秘密的使用权: 双方 ;(2)技术秘密的转让权: 双方 ;(3)相关利益的分配办法: 各 50 % 。合作
13、各方对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并由合作各方分别独立完成的阶段性技术成果及其相关知识产权权利归属,特别约定如下: 甲乙双方可协商在国内外研究刊物共同发表不泄露本研究核心秘密的理论研究论文 。第十六条 合作各方分别独立完成并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阶段性技术成果的研究开发人员,享有在有关此阶段性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有关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合作各方应以协商方式确定最终研究成果的完成人员名单。此完成人员享有在有关最终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有关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7第十七条 合作各方确定:任何一方或多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造成其他合作方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失败
14、的,应当按以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甲方:1违反本合同第 十一 条约定,应当 按乙方投入技术的价值并加倍赔偿乙方。2违反本合同第 二 条约定,应当按乙方投入技术的价值并加倍赔偿乙方。乙方:1违反本合同第 十一 条约定,应当 按协议比例退回甲方投入的全部项目研究经费。2违反本合同第 二 条约定,应当 按协议比例退回甲方投入的全部项目研究经费。第十八条 合 作 各 方 确 定 , 任 何 一 方 有 权 利 用 本 合 同 项 目 研 究 开 发所 完 成 的 技 术 成 果 , 进 行 后 续 改 进 。 由 此 产 生 的 具 有 实 质 性 或 创 造 性 技术 进 步 特 征 的 新 的 技
15、术 成 果 , 归 完 成 方 所 有 。具体相关利益的分配办法如下: 另一方具有优先使用权 。第 十 九 条 为 有 效 履 行 本 合 同 , 合 作 各 方 确 定 , 在 本 合 同 有 效 期内 , 甲 方 指 定 为 甲 方 项 目 联 系 人 , 乙 方 指 定 闫 正 为 乙 方项 目 联 系 人 。 一 方 变 更 项 目 联 系 人 的 , 应 当 及 时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其他 合 作 各 方 。 未 及 时 通 知 并 影 响 本 合 同 履 行 或 造 成 损 失 的 , 应 承 担 相应 的 责 任 。第二十条 合 作 各 方 确 定 , 出 现 因
16、发 生 不 可 抗 力 和 技 术 风 险 ,致 使 本 合 同 的 履 行 成 为 不 必 要 或 不 可 能 的 , 可 以 解 除 本 合 同 。第 二 十 一 条 合 作 各 方 因 履 行 本 合 同 而 发 生 的 争 议 , 应 协 商 、 调 解解 决 。 协 商 、 调 解 不 成 的 , 确 定 按 以 下 第 1 种 方 式 处 理 :81 提 交 当 地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2 依 法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第 二 十 二 本 合 同 一 式 三 份 ,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第 二 十 三 条 本 合 同 经 合 作 各 方 签 字 盖 章 后 生 效 。甲 方 : 保 定 宝 丰 硝 化 棉 有 限 公 司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委 托 代 理 人 : ( 签 名 ) 年 月 日乙 方 : 河 北 大 学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委 托 代 理 人 : ( 签 名 )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