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登记基本操作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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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企业登记基本操作规程目 录第一章 概述第二章 企业名称登记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登记第一节 设立登记第二节 变更登记第三节 注销登记第四节 合并、分立登记第五节 分公司登记第六节 备案事项第七节 申请证照事项第八节 其它登记事项第四章 非公司企业法人注册登记第一节 开业登记第二节 变更登记第三节 注销登记第四节 营业登记第五章 企业集团登记第六章 合伙企业注册登记第一节 设立登记第二节 变更登记第三节 注销登记第四节 分支机构登记第七章 个人独资企业注册登记第一节 设立登记第二节 变更登记第三节 注销登记第四节 分支机构登记第八章 外资投资企业注册登记第一节 设立登记第二节 变更登记第三节

2、 注销登记第四节 合并、分立登记第五节 分支(办事)机构登记第九章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册登记第十章 外国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注册登记第一章 概述一、登记依据2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003 年 8 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 号公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993 年 12 月 29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9 年 12 月 25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年月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

3、正)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1994 年 6 月 24 日国务院令第 156 号发布)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1988 年 6 月 3 日国务院令第 1 号发布)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1988 年 11 月 3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 1 号公布 1996 年 12 月 25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 66 号修订 2000年 12 月 1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 96 号修订)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1997 年 2 月 23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4、令第 82 号公布)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1997 年 11 月 19 日国务院令第 236 号发布) ;8、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1999 年 8 月 30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20 号公布 ) ;9、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2000 年 1 月 13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 94 号公布)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1979 年 7 月 1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0 年 4 月 4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正 2001 年 3月 15 日

5、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8 号公布)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1983 年 9 月 20 日国务院发布 1986 年 1 月 15 日、1987 年 12 月 21 日、2001 年 7 月 22 日国务院修订 国务院令第 311号公布) ;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1988 年 4 月 13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00 年 10 月 31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0 号公布)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

6、细则 (1995 年 8 月 7 日国务院批准 1995 年 9 月 4 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 6 号发布)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1986 年 4 月 12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0 年 10 月 31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1 号公布)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1990 年 10 月 28 日国务院批准 1990年 12 月 12 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 2001 年 4 月 12 日国务院修订 国务院令第 301 号公布) ;16、 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 (19

7、80 年 10 月 30 日国务院国发1980272 号) ;17、 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1983 年 3 月 5 日国务院批准 1983 年 3 月 15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 ;18、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004 年 6 月 29 日中3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12 号发布 )19、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 (1992 年 8 月 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 10 号发布) ;20、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1991 年 5 月 6 日国务院批准 1991 年 7 月 22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8、令第 7 号发布) ;21、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1999 年 12 月 8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 93 号公布 2004 年 6 月 14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10 号修订) ;22、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1998 年 4 月 6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企字1998第 59 号) 。二、登记机关及管辖范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各类企业的登记主管机关,其主要职责:依法组织管理各类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注册,核定注册单位名称,审定、批准、颁发有关证照并实行监督管理。(一)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全市范围内以下

9、企业的登记管理:1、住所在海曙、江东、江北区的使用“宁波”字样名称的有限责任公司及分支机构;2、股份有限公司及分支机构;3、市属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4、住所在市辖区的验资机构、评估机构、拍卖、典当等特殊行业的企业及分支机构;5、外商投资企业及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二)海曙、江东、江北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企业的登记:1、区属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2、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分支机构;3、受市局委托受理、核准使用本区域名称的区属和自然人投资的有限公司及分支机构。(三)鄞州、北仑、镇海、保税区、大榭开发区、科技园区、东钱湖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以下企业的登记:1、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

10、资企业及分支机构;2、受市局委托受理、核准本辖区内的有限责任公司及分支机构。(四)慈溪、余姚、奉化、宁海、象山分局负责本辖区内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分支机构的登记。三、企业类型和登记类别各类企业按其性质可分为以下八个类型:1、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分支机构;2、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3、合伙企业及分支机构;4、个人独资企业及分支机构;5、外商投资企业及分支机构、办事机构;6、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7、来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8、企业集团。企业申请登记注册一般可分为名称登记、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等四个类别。四、登记程序及期限(一

11、)企业登记程序:4登记流程图:申请人申请 审查 受理 (核实) 决定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1、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2、邮寄、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企业登记机关依法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实。企业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在职责范围内,按照“一审一核”的登记审核流程对企业登记申请进行审查,代表企业登记机关作出是否受理、登记的决定。企业登记机关作出是否受理、登记的期限按照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9 号)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具体规定执

12、行,并承诺在十个工作日内为申请人办妥营业执照。(二)企业名称登记程序1、直接到企业登记机关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场对申请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登记流程图:申请人申请 核准或者驳回2、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按照企业登记程序规定执行。五、 收费标准及依据(一)收费标准:企业法人(含外商投资企业)开业登记费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总额在一千万元以下(含一千万元)的,按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总额的 0.8收取,超过一千万元(不含一千万元)的,超过的部分按 0.4收取,超过一亿元(不含一亿元)的,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开业注册登记费最低款额为

13、 50 元;分支机构开业登记费 300 元;变更登记费 100 元(增加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增加的部分与企业原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之和未超过一千万元的,增加部分按 0.8收取,超过一千万元的,其超过的部分按 0.4收取;超过一亿元的,其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 ) 。外商投资企业预先申请其名称注册登记,收取100 元。企业改革、改组、改造收取变更登记费 50 元。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开业登记费 300 元;变更登记费 100 元。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费 600 元,延期登记费 300 元,变更登记 100 元。来华承包工程的外国(地区)企业以承包合同额计算,参照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收费标准收

14、取;来华承包经营管理的外国(地区)企业按管理年限累计管理费的 5收取;来华合作开发海洋石油的外国公司勘探、开发期按 2000 元/ 次收取;生产期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收费标准收取;合作开发海洋石油的外国承包商以合同承包额计算,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收费标准收取;外国银行在我国设立分行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收费标准收取。企业因证、照遗失、损坏等原因,需重新补(换)证、照的,每份收取工本费 50 元。企业因需要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副本的,每份收取工本费 10 元。(二)收费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企业注册登记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 (1

15、992 年 8 月 1 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 414 号) , 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 (1999 年月 10 月 20 日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 号) 。第二章 企业名称登记一、登记依据1、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1991 年 5 月 6 日国务院批准 1991 年 7 月 22 日国家工5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7 号发布) ;2、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2004 年 6 月 14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 10 号令公布) ;.3、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1998 年 4 月 6 日工商企字1998第 59 号) ;4、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

16、2004 年 6 月 10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 9 号令公布) ;5、 企业名称使用“浙江”字样管理办法 (浙工商企200232 号) ;6、 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暂行办法 ;7、 县(市、区)企业冠“宁波 “名称登记管理办法 (甬工商综 2003118 号) ;8、 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材料及格式规范的通知 (工商企字2004第 87 号) ;9、 关于调整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书式的通知 (工商外企字2004第 122 号) 。二、名称登记条件(一)企业名称登记的基本条件:1、企业名称应由以下四部分依次组成:行政区划、字号(商号) 、所属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2、企业名称的行政区划是本企

17、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市辖区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3、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 2 个以上的字组成。4、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二)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可以使用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1、国务院批准的;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3、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 5000 万元人民币的;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三)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冠以“中国” 、 “中华” 、 “全国” 、 “国家” 、 “国际”等字样。(四)经

18、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可以申请使用“浙江”字样的企业名称:1、注册资本(金)500 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的生产型、商贸型和非中介服务型企业法人。其中,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注册资本(金)本放宽到 300 万元。申报出资额 500 万元以上,近 2 年年纳税额达到 100 万元的生产型、商贸型、非中介服务型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2、注册资本(金)200 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出版及文艺场馆、体育俱乐部及场馆、旅行社、种养业企业法人。3、注册资本(金)200 万元以上,取得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 20 人以上,上年度业务收入不低于 300 万元的中介服务类企业法人。取得执

19、业资格的专业人员 20 人以上,上年度业务收入不低于 300 万元的鉴证类专业中介服务类合伙企业。4、注册资本(金)2000 万元以上的投资有限公司、实业有限公司、建筑施工企业法人、房地产开发企业法人。5、 “浙江”与市、县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法人名称,具体条件可由各地级市级自行规定,但企业法人最低注册资本(金)限额应不低于 100 万元。6、将“浙江”作为行政区划放在企业名称的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应具备下列条6件:(1)使用控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2)该控股企业的名称不含行政区划。7、非法人分支机构名称缀以“浙江”字样的,应具备下列条件:(1)母企业的企业名称不含行政区划或冠外省省名;(2

20、)母企业注册资本(金)2000 万元以上。(五)经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可以申请使用“宁波”字样的企业名称:1、注册资本(金)50 万元以上的种植、养殖业、国内旅游、中介服务、科技服务、教育服务企业;2、注册资本(金)150 万元以上的生产型、商贸型及除第 1 项所述的其他服务型企业法人;3、注册资本(金)1000 万元以上的投资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施工企业;4、近 2 年年纳税总额达到 30 万元以上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5、将“宁波”行政区划放在企业名称的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应具备下列条件:(1)使用控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2)该控股企业的

21、名称不含行政区划。6、 隶属企业名称不含行政区划或冠宁波以外的地市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其分支机构名称可缀以“宁波 “字样。7、市、县行政区域连用的企业名称,由注册地登记机关直接核准,报市局备案。8、原已使用“宁波”字样的企业改制的,经市局批准,允许继续保留使用。三、名称登记程序1、企业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向有名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也可以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手续(仅限申请使用“宁波”字样的企业名称) 。直接到有名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场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22、予以驳回的,发给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 。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可由企业登记机关通过“网上名称登记系统” (内网)向有名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申报(变更时同) ,有名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 24 小时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 2、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企业变更名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或者同时增加的企业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在报送审批前应先办理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企业要求在申请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前,先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也可以先申请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企业申请变更的名称,属企业登记机关管辖的,由企业登记机关直接办理变更登记

23、。企业登记和企业名称核准不在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对企业拟变更的名称进行初审,并于十五日内向有名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 。有名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到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后,应在五日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核准的,发给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驳回的,发给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核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之日起 30 日内,将有关登记情况送核准企业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73、企业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按照企业登记程序规定执行(详见“公司设立登记程序” )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投资人

24、或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向原企业名称核准机关申请撤消名称登记后,重新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四、应提交的材料及要求(一)内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应提交下列材料: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企业的名称(可以载明备选名称) 、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 、企业类型、投资人名称或者姓名、投资额和投资比例。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投资人授权委托意见 ;3、代办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代办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在投资人授权委托意见相应的位置。4、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复印件。投资人为企业的,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投资人为

25、事业单位法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投资人为社团法人(含工会法人)的,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工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投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投资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投资人为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的,提交该委员会成立的批准文件或其上一级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其资格及负责人的材料复印件。投资人为村经济合作社(未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提交该村经济合作社隶属的上一级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其资格及负责人的材料复印件。5、其它有关文件、证件。投资人申请使用的字号与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市知名商标及省知名商号相同,与其所有人有投资关系的,应提交有关

26、证明文件;无投资关系的,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及所有人同意使用的证明。 (变更时同)申请使用“宁波” 、 “浙江”字样的企业名称,通过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的,还应提交企业登记机关的初审意见。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提交下列材料:(1)隶属企业加盖公章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隶属企业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意见 ;(3)代办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代办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在授权委托意见相应的位置。(4)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5)其它有关文件、证件。(二)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港、澳、台资企业,下同)名称预先核准应提交下列材料:(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

27、2)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复印件;中方投资者为企业的,同“内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要求;外国(地区)投资者为企业的,提供所在国家(地区)的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属华侨的,提供所在国家(地区)的长期(一般为一年以上)居住权证明复印件;属留学生的,提供外国(地区)学士学位以上学历证明及所在国家(地区)的长期(一般为一年以上)居住权证明复印件。8(3)其它有关文件、证件。(三)内外资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应提交的材料:1、企业名称变更申请报告或企业决定名称变更的文件;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其它有关文件、证件。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申请变更使用“宁波”或“浙江”字样

28、企业名称的,还需提交近2 年的纳税证明。中介服务机构申请变更使用“浙江”字样企业名称的,还需提交专业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和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五、审查要点1、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字号中不使用最高、比较级,不得含有不良文化倾向的内容,行业限定语、修饰用语不得用作企业的字号。2、国家工商总局明文规定要求保护的字号或禁止使用的字词,要严格遵照执行,如“华润” 、 “中银” 、 “战略研究”等。3、使用字号与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市知名商标及省知名商号相同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保护,以防止引起混淆和公众的误认。4、行业用语表述的内容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

29、一致。跨行业经营的企业,应当选择主要经营项目所属的行业表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企业名称不应当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5、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3)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6、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 、 “中华” 、 “全国” 、 “国家”、 “国际”等字样。有关申请表式由企业登记机关制发,申

30、请人可到企业登记机关的注册窗口领取,也可通过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下载(网址:) 。(下同)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除其中有明确规定的外,其它均应由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有委托权限的代理人盖章或签字(自然人)并署明与原件一致。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登记登记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3、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 4、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 ;5、 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6、 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 ;97、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 ; 8、 企业登记程序规

31、定 ;9、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10、 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材料及格式规范的通知 。第一节 设立登记一、登记条件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1)有限责任公司由 2-50 个股东共同出资;(2)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1)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 50 万元;(2)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 50 万元;(3)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 30 万元;(4)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 10 万元。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上述规定限额的,由法律

32、、法规另行规定。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二、登记程序1、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国有独资有限公司,应当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 90 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2、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的,企业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经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审查,

33、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不需核实的,当场决定予以受理(不发受理通知书 ) ;并当场决定准予登记,发准予登记通知书 ,并告知十日内领照。(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需核实的,当场决定予以受理,发受理通知书 ,并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提交申请材料核实情况报告书 ,并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作出准予设立登记的,发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并告知十日内领照;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发登记驳回通知书 ,并注明不予登记的理由。(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决定不予受

34、理,发不予受理通知书 ,并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同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如当场无法确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可先收取材料并出具申请材料收取凭单 ,在五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发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同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4)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即时决定不予受理,10发不予受理通知书 ,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

35、准予登记的决定。4、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将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应当根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

36、定。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三、应提交的材料和要求(一)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领取) ;2、 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3、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应载明(下同):(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名称;(5)股东的权利和义务;(6)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7)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8)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9)公司的法定代表人;(10)

37、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11)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12)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注册资本中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章程中应当就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的转移事宜作出规定,并于公司成立后六个月内依照有关规定办理转移过户手续,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 。4、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5、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下同):股东为企业的,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为事业单位法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含工会法人)的,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工会法人登记证书 )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股东为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的,提交该委员会成立的批准文件或其上一级政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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