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安装劳务分包合同完成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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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合同编号: 水电安装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工程名称: 承 包 方: 分 包 方: - 2 -第一部分 协议书承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分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 项目工程的水电安装劳务分包等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双方约定本工程按承包方质量管理体系、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文件要求组织施工,分包方各项工作必须满足管理体系文件要求。第一条、工程概况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 1.3 建筑面积: 第

2、二条、承包范围、施工内容及承包方式1.1 承包范围: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施工图纸红线范围内的室内外、地下室及地上给排水系统、空调冷凝水、雨水和强电安装及调试,消防、弱电预留预埋,室外配套等工作,具体以承包方现场划定为准。 1.2 施工内容:包括上述承包范围内的预留预埋、制作安装、配合调试、验收、缺陷修复、正常保修期内的保养维修等工作。1.3 承包方式:以包综合人工费单价及辅材费、机械费的方式计价,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的方式承包,工程量按实结算。第三条、质量标准质量等级:验收合格率达到 100%,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及行业规范的质量标准,工程质量达到同类型工程的优良水平。第四条、合同工期开

3、工日期:20 年 月 日,具体以甲方向乙方提供开工报告的日期为准,竣工日期:20 年 月 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 日。第五条、合同价款经双方一致确认,工程承包单价为人民币 元/,工程总造价暂定为人民币 元(RMB ) 。第六条、承包方向分包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以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第七条、分包方向承包方承诺,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履行分包工程合同以及确保分包工程质量的所有责任。- 3 -此页无正文承包方: (公章) 分包方: (公章)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4、: 年 月 日签约地点: - 4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l、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定义: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条款。1.2 专用条款:是承包方与分包方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 发包人:指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 承包方:指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

5、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 分包方:指在本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承包方接受的具有分包该工程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6 总包工程:指由发包人和承包方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7 分包工程:指由承包方和分包方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范围内的工程。1.8 工程师:指在总包合同中约定的由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总包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和承包方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1.9 项目经理:指承包方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和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履行总包合同及本合同的代表。1.10 分包项目经理:指由分包

6、方在分包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履行分包合同的代表。1.11 总包合同:指发包人与承包方之间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1.12 分包合同:指承包方和分包方之间签订的分包合同。1.13 工程建设标准:指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以及经承包方确认的,对工程建设标准进行的任何修改或增补。1.14 图纸:指由承包方提供的符合总包合同要求及分包合同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1.15 报价书:指由分包方根据分包合同的规定,为完成分包工程,向承包方提出的分包合同报价。在承包方采用招标方式确定分包方时,该报价书应与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一致。1.16 中标通知书:指由承包方

7、发出的确定分包方中标的通知。1.17 开工日期:指承包方和分包方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方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8 竣工日期:指承包方和分包方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方完成分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9 价款/合同价款:指承包方与分包方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承包方用以支付分包方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完成分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20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承包方确认后,按双方约定的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21 施工场地:指由承包方提供的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承包方在现场总平面图中具体指定的

8、供分包方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l.22 书面形式:指分包合同、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3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内容,所应承担的责任。- 5 -1.24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非己方过错,而是因对方原因造成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5 不可抗力:指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6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

9、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休息日或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 24 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 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 本合同协议书; (2) 本合同专用条款; (3) 本合同通用条款; (4) 建设工程总分包安全管理协议(5) 中标通知书;(6) 承包方的招标文件;(7) 分包方的投标文件; (8) 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9) 图纸;(10)工程量清单;(11)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合同履行中双方有关工程施工的洽商、变更等书

10、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双方应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协商解决。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3.1 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应与总包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相同。3.2 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应与总包合同中规定适用的法律、法规相同。3.3 适用工程建设标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承包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分包方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属

11、强制性标准的,承包方、分包方必须遵守。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承包方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分包方提出施工技术要求,分包方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承包方认可后执行。承包方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4、图纸4.1 承包方应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 向分包方提供图纸。分包方需要增加约定以外图纸套数的,承包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分包方承担;承包方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分包方在约定保- 6 -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4.2 如分包工程的图纸

12、不能完全满足施工需要,并且承包方委托分包方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分包方可在其业务能力允许的范围内并结合现场施工情况,在原分包工程图纸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深化设计,分包方的深化设计须经过承包方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4.3 关于承包方委托分包方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范围及发生的费用,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总包合同5.1 分包方对总包合同的了解承包方应提供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供分包方查阅。分包方应全面了解总包合同的各项规定(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5.2 分包方对有关分包工程的责任除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分包方应积极配合承包方履行并承担

13、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方的所有义务与责任, 同时应避免因分包方自身行为或疏漏造成承包方违反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方义务的情况发生。5.3 分包方与发包人的关系分包方须服从承包方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指令。未经承包方允许,分包方不得擅自与发包人、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分包方不得直接致函发包人或工程师,也不得直接接受发包人或工程师的指令。6、指令和决定6.1 承包方指令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承包方可在合理的范围内向分包方发出指令,分包方应执行承包方根据分包合同所发出的指令。分包方如对承包方发出的指令有异议,应当在收到指令后 2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书提出修

14、改指令的书面报告,承包方在收到分包方报告后24 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方。6.2 发包人或工程师指令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分包方应执行经承包方确认和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发出的所有指令,分包方执行该指令的行为,视为执行承包方所发出的指令。7、项目经理7.1 项目经理的姓名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7.2 项目经理可授权具体的管理人员行使自己的部分权利,并在认为有必要时可撤回授权,授权和撤回均应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方,委派书及撤回通知作为分包合同的附件;涉及经济责任和工期的事务必须经本人确认方为有效。7.3 承包方所发出的指令、通知, 由项目经理

15、(或其授权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分包方,分包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自己的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项目经理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 48 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项目经理在 48 小时后未予书面确认的,分包方应于承包方发出口头指令后 7 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项目经理在分包方提出确认要求后 7 天内不予答复,应视为分包方要求已被确认。分包方认为承包方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 24 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承包方在收到分包方申告后 24 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方。紧急情况下,项目经理可发出要求分包方立即执行的指令,分包方如有异议也应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

16、加合同价款和给分包方造成的损失由承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7.4 项目经理应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分包方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分包方应在约定时间 48 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及延误的后果通知承包方,承包方在收到通知后 48 小时内应当发出所需的指令、批准、图纸等,否则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7 -7.5 承包方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方,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8、分包项目经理8.1 分包项目经理的姓名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8.2 分包项目经理可授权具体的管理人员行使

17、自己的部分权利,并在认为有必要时可撤回授权,授权和撤回均应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委派书及撤回通知作为分包合同的附件。8.3 分包方依据合同发出的请求和通知, 以书面形式由分包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的时间后生效。8.4 分包项目经理按项目经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分包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项目经理取得联系时,分包项目经理应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48 小时内向项目经理送交报告。责任在承包方或第三人,由承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分包方,由分包方承担费用

18、,不顺延工期。8.5 分包方如需更换分包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并征得承包方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8.6 承包方可与分包方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分包项目经理。9、承包方的工作9.1 承包方应完成下列工作:(1) 向分包方提供根据总包合同由发包人办理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各种证件、批件、各种相关资料,办理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排污、临建规划、用火限制区域的动火许可、夜间施工、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向分包方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2) 负责向分包方进行设计图纸、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策划等方面的交底,

19、审核分包方编制的工程预(结)算、计划、施工技术方案及各种报表,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3) 提供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设备和设施,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4) 为分包方提供确保分包工程的施工所要求的施工场地和通道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5) 负责与发包人、工程师、设计单位等有关部门和人员的工作联系,以及整个施工场地的管理工作,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临近建(构)筑物、古树名木、文物的保护工作,承担相关费用,协调分包方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它分包方之间的交叉配合。(6) 随时检查分包方施工设备、

20、材料保管、使用等情况,以及分包方现场管理人员、特殊工种和其他技术工人的有效证件及持证上岗情况。分包方违反规定或工作达不到规定的标准时,承包方有权要求分包方进行整改。分包方现场人员有违法、违纪、不能胜任工作或不服从管理的,承包方有权要求分包方清退。(7) 承包方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9.2 承包方如将前款部分工作委托分包方办理,双方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相关费用由承包方承担9.3 承包方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分包方造成损失的,承包方赔偿分包方的相应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10、分包方的工作10.1 分包方应完成下列工作:(1) 分包方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分包工

21、程进行施工、竣工和保修。对本分包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向承包方负责。全部施工任务必须组织自有力量完成,不得转包或再分包。分包方在审阅分包合同和总包合同时,或在分包合同的施工中,如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 8 -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要求存在错误、遗漏、失误或其它缺陷,应立即通知承包方。(2) 负责按政府规定办理承包方现场人员(包括从事危险作业人员特项险)和财产保险,并将保单提交给承包方办理施工有关手续。承包方统一办理保险的,按分包方承包范围工程造价的比例分摊给分包方。(3)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

22、(4) 分包方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承包方与发包人的规章制度,服从承包方及有关部门的管理,自觉接受其监督、检查,与现场其他单位搞好协调配合。分包方现场人员如有违法、违纪、不能胜任工作或不服从管理的,承包方要求清退时,应立即清退,及时调换满足要求素质的人员进场施工。(5) 配备完全胜任本分包工程各项要求的项目管理人员,项目管理人员必须按投标文件或其他承诺及时到位,满足施工需要和承包方的要求,施工期间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时应提前书面通知承包方,征得同意后方可调整。调离人员必须在接任人员到位并办理交接后方可离任。(6) 对承包方的指令应及时执行,如因分包方行动迟缓给承包方造成影响或损失的,分包方承

23、担相应的责任;在承包方指令要求的时间内分包方未予执行,承包方可安排他人完成,所发生的费用从分包方合同价款中相应的扣除。(7)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完成规定的深化设计内容,经承包方确认后在分包工程中使用。(8) 根据承包方提供的标高、定位的基准点、线,具体负责承包范围内的测量、放线工作。(9) 按合同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管线与其他设施的保护工作,如有损坏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相关政府部门的罚款处罚) 。(10) 按照合同的约定,向承包方提交一份详细施工方案,经承包方批准后实施。(11) 分包方应允许承包方、发包人、工程师及其三方中任何一方授权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

24、在提出合理请求的情形下,进入分包工程施工场地或材料存放的地点,以及施工场地以外与分包合同有关的分包方的任何工作或准备的地点,分包方应为此提供方便。(12)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分包方应负责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分包方应自费予以修复,如因承包方或其他分包方的原因导致损坏的,修复费用由承担方承担。(13) 在下述时间内或按照承包方的要求,向承包方提供图纸会审意见、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分包方不能按承包方批准的进度计划施工时,应根据承包方的要求提交修订的进度计划,以保证分包工程如期竣工。 接到图纸后应认真核对、审查,在 7 天内向承包方提交图纸会审意见。 接

25、到图纸后 28 天内编出预算书(附材料总用量计划) ,提交承包方审核后作为控制付款的依据。 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的要求,每年末 30 天前,季末 20 天前,月末 10 天前,提交下期(年、季、月)施工进度计划(应附材料需用量计划,季、月计划应供应材料计划) ;有阶段工期要求的提交阶段施工计划,报承包方批准后实施。 跨年度工程每年 12 月 20 日前提交年度结算书,经承包方审核后,作为年终盘点和支付工程款的依据。(14) 分包方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10.2 分包方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造成承包方损失的,分包方赔偿承包方有关损失。三、安全与环境11、安全管理11.1

26、 分包方应建立安全保证体系,成立安全领导小组,由现场负责人担任组长,配备- 9 -专职安全员,班组设立兼职安全员,形成安全管理网络;完善安全施工责任制度,明确安全岗位职责;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落实安全措施,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分包方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因此给承包方造成的损失,因承包方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失除外。11.2 在施工场地涉及危险地区或需要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时,分包方应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承包方批准后实施。11.3 分包方应按有关规定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正确使用和爱护安全设

27、施,充分发挥其安全保证作用。 在本工程中如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向承包方报告,重大安全事故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并组织紧急抢救,做好现场保护工作。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11.4 分包方应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环卫、消防等有关管理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承包方的有关管理制度。对不服从承包方管理的严重违章现象,承包方有权采取经济制裁措施。加强现场和生活区的管理,做到工完场清,建筑垃圾堆放到指定地点,经常保持现场整洁,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搞好现场绿化、美化、亮化,保护环境,施工噪音控制在规定允许的范围内,不扰民,做到文明施工。11.5 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总分包安全管理协议

28、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12、环境管理12.1 分包方应严格按照承包方 CI 规划和环境管理的要求施工,确保实现专用条款约定的管理目标。分包方原因导致管理目标未能实现,分包方应承担赔偿因此给承包方造成的损失。12.2 分包方按承包方的统一规划使用场地,搭设临时设施,进行场地硬化、铺垫,设置围挡,挂设标牌,分类整齐堆放材料并挂牌标识和安置机具。现场管理必须达到有关规定要求的标准,如达不到要求,分包方应根据承包方或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受到政府管理部门经济处罚的,罚款由分包方承担。12.3 分包方应按承包方要求设置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由承包方统一购置具有特许证书的产品,分包方负责

29、保管和维护,如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坏的,分包方照价赔偿。四、工期13、开工与延期开工13.1 分包方应当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分包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7 天, 以书面形式向承包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承包方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 48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分包方。承包方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 48 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分包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承包方不同意延期要求或分包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13.2 因承包方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项目经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方,推迟开工日期,承包方赔偿分包方因

30、延期开工所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14、工期延误14.1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分包工程工期延误,经项目经理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 承包方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开工条件、设备设施、施工场地;(2) 承包方未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分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 项目经理未按分包合同约定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或所发出的指令错误,致使分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承包方派出的项目经理或在施工现场雇用的其他人员所造成或引起的施工不能正常进行或停工;- 10 -(5)一周内非分包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 8 小时的;(6) 非分包方原因的分包工程范围内的

31、设计变更及工程量增加;(7) 不可抗力;(8) 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或项目经理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4.2 分包方应在 14.1 款约定情况发生后 14 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承包方提出报告。承包方在收到报告后 14 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14.3 如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顺延只有承包方能够且已经得到发包人的工期顺延确认后方才有效。15、暂停施工15.1 承包方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分包方发出暂停施工指令,并在提出要求后 48 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分包方实施承包方做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提出复工要求,承包方应

32、当在 48 小时内给予答复。承包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 48 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方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因此而给分包方造成的损失,且影响的工期相应顺延。因分包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分包方承担发生的费用,赔偿因此给承包方造成的损失,工期不予顺延。16、工程竣工16.1 分包方应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方同意顺延的工期内竣工。16.2 因分包方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分包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给承包方造成的损失。16.3 施工中分包方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

33、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分包方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承包方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带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五、质量与检验17、质量与检验17.1 分包工程质量应达到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质量评定标准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分包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分包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给承包方造成的损失。17.2 分包方必须严格按照现行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设计图纸及有关要求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实现质量目标。达不到质量标准的部分,分包方应按承包方要求及时返修,直到满足质量要求。因承包方原因达不到质量标准

34、,由承包方承担返修的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因分包方原因达不到质量标准,分包方承担返修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7.3 分包方应在施工过程中,加强内部检查工作,坚持自检、互检、交接检制度,随时接受承包方、发包人、工程师和各级质检部门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检查要求返修、整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的返修、整改的全部费用及其他责任。17.4 工程具备隐蔽验收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分包方应自检合格后,在验收 48 小时前通知承包方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承包方项目经理在验收记录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如验收不符合质量要求,分包方应按验收提出的整改意见返修,合格后重新通知承包方组织验收。因分包方原因所导致返修,返修费用由分包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如因承包方原因导致返修,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未经验收不得自行隐蔽,如有自行隐蔽,分包方必须按照承包方或有关单位的要求进行剥露或开口,并负责恢复和承担全部责任。17.5 双方对工程质量的争议,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17.6 分包工程的检查、验收及工程试车等方面的未尽事宜,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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