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 同 号 : DF-沥 青 混 凝 土 施 工 合 同甲 方 : ( 以 下 简 称 为 甲方 )乙 方 : ( 以 下 简 称 为 乙方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及 相 关 法 律 、 规 章 的 规 定 , 本着 自 愿 、 公 平 和 诚 实 守 信 的 原 则 , 甲 乙 双 方 就 乙 方 分 包 甲 方 承 建 的 沥青 土 路 面 施 工 之 项 目 , 经 双 方 友 好 协 商 , 一 致 同 意 签 订 如 下 合 同 条 款 :一 、 工 程 名 称 : ;二 、 工 程 地 点 : ;三 、 合 同 工 期 : ;四 、 质 量 标 准 :
2、;五 、 工 程 计 量 : ;六 、 工 程 单 价项 目 名 称 数 量 单 位 单 价 ( 元 ) 金 额 备 注下 封 层 m粘 层 油 m防 裂 贴 mAC-13 沥 青砼mAC-20 沥 青砼m七 、 付 款 方 式 :计 量 方 式 ( 二 选 一 ) : ;1. 按 实 际 过 磅 吨 位 计 量 ( 甲 方 委 托 代 表 监 磅 ) , 经 双 方 认 可的 过 磅 开 票 单 据 总 量 为 最 终 决 算 ; 甲 方 在 签 订 合 同 以 后 ,付 给 乙 方 %的工 程 款 ,余 款 在 工 程 施 工 结 束 后 一 次 性 付 清 ;2. 按 工 程 方 量 计
3、 量 :1) . 甲 方 在 合 同 签 订 以 后 ,付 给 乙 方 %的 工 程 款 ,余 款 在 工 程 施 工结 束 后 天 以 内 结 清 余 款 ,如 因 非 乙 方 及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造 成 工程 暂 定 或 未 完 工 的 ,甲 方 应 在 一 个 月 内 结 清 乙 方 所 完 成 工 程 量 的 工 程 款 ;2) . 若 在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甲 方 从 业 主 方 结 付 与 本 工 程 项 目 有 关 的 款项 , 甲 方 应 优 先 支 付 给 乙 方 , 但 不 超 过 合 同 总 额 的 90%, 余 款 在 年 月 日 前 付 清
4、。3. 以 上 单 价 均 为 不 含 税 价 , 如 需 乙 方 提 供 发 票 , 则 甲 方 需 另 付 税 金 ,且 甲 方 有 义 务 为 乙 方 及 时 提 供 完 善 有 效 的 开 票 资 料 。4. 甲 方 不 得 以 工 程 未 审 计 或 其 他 因 素 而 延 付 工 程 款 。 八 、 甲 方 权 利 和 责 任1. 甲 方 指 派 同 志 ( 电 话 ) 为 现 场 负 责 人 ,负 责 协 调 解 决 施 工 过 程 中 的 相 关 工 作 ;2. 甲 方 有 权 对 乙 方 施 工 工 程 进 行 监 督 , 对 出 现 的 问 题 提 出 整 改 建 议 ,
5、乙 方 应 对 合 理 建 议 及 时 整 改 ;3. 甲 方 应 协 调 与 地 方 的 矛 盾 , 因 地 方 矛 盾 造 成 停 工 , 并 导 致 乙 方 损失 的 , 经 双 方 协 调 , 甲 方 应 给 予 乙 方 适 当 的 补 偿 ;4. 甲 方 应 处 理 好 工 作 面 , 施 工 便 道 , 保 证 乙 方 正 常 施 工 , 如 因 非 乙方 因 素 造 成 的 损 失 , 均 由 甲 方 赔 偿 ;5. 甲 方 应 在 乙 方 施 工 前 将 高 程 和 桩 点 以 书 面 形 式 交 给 乙 方 , 经 双 方签 字 认 可 后 , 乙 方 按 其 施 工 。九
6、、 乙 方 权 利 和 责 任1. 乙 方 有 权 按 协 议 要 求 甲 方 支 付 工 程 款 , 因 工 程 款 支 付 不 及 时 , 乙方 有 权 停 止 施 工 ,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甲 方 赔 偿 ;2. 乙 方 应 按 甲 方 要 求 组 织 施 工 ,若 因 甲 方 原 因 , 导 致 乙 方 机 械 设 备进 场 后 无 法 施 工 , 甲 方 应 承 担 乙 方 机 械 设 备 进 出 场 费 用 ;3. 乙 方 负 责 合 同 中 的 工 作 内 容 施 工 , 非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 乙 方 按 合 同工 期 无 条 件 完 成 施 工 。 如
7、果 是 乙 方 原 因 耽 误 工 期 , 一 切 经 济 损 失 由 乙方 自 己 承 担 ;4. 因 施 工 的 路 基 下 沉 , 側 移 等 病 害 与 乙 方 无 关 , 甲 方 自 行 修 复 。 如是 沥 青 混 凝 土 质 量 和 施 工 工 艺 的 原 因 , 产 生 的 病 害 由 乙 方 自 己 承 担 一切 经 济 损 失 , 与 甲 方 无 关 ;5. 乙 方 自 行 组 织 施 工 所 需 的 各 种 机 械 、 人 员 、 设 备 、 并 负 责 工 作 内容 的 全 部 安 全 。十 、 违 约 责 任1. 乙 方 施 工 工 程 项 目 , 不 得 再 行 分
8、 包 ,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乙 方 要 按 相 关规 定 施 工 , 在 影 响 工 程 质 量 的 情 况 下 , 甲 方 有 权 终 止 合 同 ;2. 合 同 签 订 后 , 不 经 双 方 协 商 同 意 , 任 何 一 方 都 不 得 随 意 更 改 或 解除 本 合 同 , 如 任 意 一 方 单 方 面 解 除 合 同 时 , 均 应 赔 偿 对 方 的 损 失 。十 一 、 如 有 未 尽 事 宜 , 双 方 应 协 商 解 决 , 协 商 不 成 可 在 当 地 法 院 起诉 或 由 当 地 仲 裁 机 构 解 决 。十 二 、 本 合 同 一 式 两 份 , 甲 、 乙 双 方 各 执 一 份 , 工 程 款 完 全 结 清 后 ,合 同 终 止 。甲 方 签 字 : 乙 方 签 字 :日 期 : 日 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