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返聘协议书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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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退 休 返 聘 协 议 书甲 方 ( 用 人 单 位 ) : 地 址 : 青 岛 市 乙 方 ( 离 退 休 人 员 ) : , 身 份 证 号 码 : 联 系 电 话 : , 现 住 址 : 鉴 于 : 乙 方 已 达 到 退 休 年 龄 , 已 依 法 享 受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等 待 遇 , 不 具 备劳 动 法 律 关 系 的 主 体 资 格 , 现 自 愿 返 聘 至 甲 方 工 作 。甲 乙 双 方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为 明 确 双 方 退 休 返 聘 劳 务 关 系 的权 利 义 务 , 本 着 平 等 自 愿 、 协 商 一 致 的 原

2、则 , 共 同 签 订 本 协 议 , 以 供 遵 照执 行 。第 一 条 返 聘 期 限返 聘 期 限 按 下 列 第 1 条 确 定 :1、 固 定 期 限 : 自 年 月 日 起 年 月 日 止 。第 二 条 工 作 内 容1、 乙 方 在 甲 方 从 事 的 具 体 工 作 岗 位 为 ( 内 容 详 见 本 岗 位职 责 相 关 规 定 或 甲 方 规 章 制 度 等 ) 。2、 乙 方 应 履 行 甲 方 确 定 的 岗 位 职 责 , 按 时 、 按 质 、 按 量 完 成 本 职 工 作 。3、 甲 方 可 根 据 乙 方 的 工 作 能 力 及 身 体 健 康 状 况 等 因

3、 素 调 整 乙 方 工 作 岗 位 ,乙 方 应 服 从 甲 方 的 安 排 。第 三 条 工 作 纪 律 及 规 章 制 度1、 乙 方 应 自 觉 遵 守 国 家 和 本 地 的 法 律 法 规 , 以 身 作 则 , 自 觉 维 护 甲 方 的 声誉 和 利 益 。2、 返 聘 期 间 , 乙 方 应 严 格 遵 守 甲 方 制 定 和 修 改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和 工 作 纪 律 。3、 乙 方 承 诺 不 会 做 出 任 何 有 损 甲 方 声 誉 、 商 业 秘 密 及 经 济 利 益 的 行 为 , 未经 甲 方 同 意 , 不 对 外 泄 露 甲 方 任 何 非 公

4、 开 信 息 。第 四 条 工 作 时 间乙 方 根 据 甲 方 安 排 , 一 周 工 作 5 天 , 每 天 工 作 8 小 时 。第 五 条 工 作 报 酬1、 乙 方 的 工 作 报 酬 为 每 月 人 民 币 元 , 按 约 支 付 , 每 月 15 日 发 放 上月 工 资 。2、 乙 方 工 作 报 酬 应 缴 个 人 所 得 税 由 甲 方 代 为 扣 缴 。第 六 条 协 议 的 终 止 和 解 除1、 返 聘 期 满 或 乙 方 因 自 身 状 况 不 适 宜 继 续 为 甲 方 提 供 劳 务 , 本 协 议 即 行 终止 。2、 经 甲 乙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

5、即 可 解 除 本 协 议 。3、 甲 乙 双 方 任 何 一 方 提 前 10 日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对 方 , 即 可 解 除 本 协 议 。4、 乙 方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甲 方 可 立 即 ( 有 权 单 方 ) 解 除 本 协 议 :( 1) 不 符 合 甲 方 的 返 聘 条 件 和 要 求 的 ;( 2) 不 能 胜 任 甲 方 安 排 的 工 作 的 , 或 经 考 核 不 合 格 的 ;( 3) 患 病 或 负 伤 , 不 能 从 事 工 作 或 停 工 治 疗 期 限 超 过 10 日 的 ;( 4) 严 重 违 反 甲 方 规 章 制 度 的

6、;( 5) 严 重 失 职 , 给 甲 方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害 的 ;( 6) 被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行 政 责 任 的 ;( 7) 乙 方 被 查 实 在 应 聘 时 向 甲 方 提 供 虚 假 的 个 人 资 料 、 相 关 证 明 的 ;( 8) 向 甲 方 隐 瞒 重 大 疾 病 史 及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的 。5、 甲 方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乙 方 可 以 立 即 解 除 本 协 议 :( 1) 未 及 时 足 额 支 付 工 作 报 酬 的 ;( 2) 甲 方 以 暴 力 、 威 胁 或 非 法 限 制 人 身 自 由 的 手

7、段 强 迫 乙 方 工 作 的 。第 七 条 经 济 补 偿 、 赔 偿1、 本 协 议 被 终 止 或 解 除 , 甲 方 均 无 需 向 乙 方 支 付 任 何 经 济 补 偿 , 但 应 付 乙方 劳 务 报 酬 应 及 时 结 清 。2、 如 违 反 本 协 议 造 成 对 方 经 济 损 失 的 , 违 约 方 应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并 赔 偿 对 方由 此 产 生 的 经 济 损 失 。第 八 条 损 害 赔 偿 、 医 疗1、 返 聘 期 间 乙 方 发 生 损 害 的 , 甲 方 为 乙 方 投 保 的 意 外 伤 害 险 的 赔 付 金 额 作为 甲 方 的 赔 偿 ,

8、 如 保 险 不 能 办 理 赔 付 或 赔 付 金 额 不 足 以 赔 偿 乙 方 损 害 , 剩余 部 分 根 据 双 方 过 错 比 例 协 商 解 决 。2、 乙 方 在 本 协 议 签 订 前 , 甲 方 已 工 作 中 的 安 全 等 相 关 事 项 对 乙 方 进 行 了 明确 培 训 , 如 乙 方 在 工 作 中 致 其 他 第 三 方 财 产 或 人 身 损 失 , 由 乙 方 最 终 承 担责 任 。3、 返 聘 期 间 乙 方 患 病 或 非 因 工 负 伤 , 医 疗 费 用 由 乙 方 自 行 负 担 , 甲 方 不 支付 乙 方 治 疗 期 间 的 工 资 。第

9、九 条 争 议 解 决履 行 本 协 议 发 生 争 议 , 双 方 应 友 好 协 商 处 理 , 协 商 不 成 的 由 甲 方 所 在 地 法院 管 辖 。第 10 条 特 别 约 定第 十 一 条 附 则1、 本 协 议 未 尽 事 宜 ,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并 另 行 约 定 。2、 本 协 议 一 式 贰 份 , 甲 、 乙 双 方 各 执 一 份 ,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3、 本 协 议 自 甲 乙 双 方 盖 章 ( 签 字 ) 之 日 起 生 效 。【 以 下 无 正 文 】附 件 1: 乙 方 签 字 的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附 件 2: 乙 方 同 意

10、甲 方 无 需 为 乙 方 办 理 社 会 保 险 的 书 面 声 明 ;附 件 3: 退 休 证 复 印 件 或 内 退 证 明 。甲 方 ( 盖 章 ) : 乙 方 ( 签 字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 签 署 日 期 : 签 署 日 期 :声 明青 岛 有 限 公 司 :本 人 年 龄 : 岁 , 身 份 证 号 码 : 现 根 据 本 人 实 际 情 况 , 申 请 在 贵 公 司 从 事 工 作 。本 人 声 明 : 已 经 详 细 阅 读 或 者 听 取 了 贵 公 司 的 全 部 规 章 制 度 、 管 理 规范 , 并 严 格 予 以 遵 照 执 行 , 考 虑 到 本 人 的 实 际 情 况 、 临 时 性 及 身 体 健 康 状况 , 不 要 求 贵 公 司 为 我 本 人 缴 纳 各 项 社 会 保 险 , 因 本 人 自 身 健 康 原 因 和 违规 操 作 导 致 的 本 人 及 他 人 任 何 伤 害 , 不 要 求 贵 公 司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和 补 偿 ,由 此 而 产 生 的 法 律 后 果 、 责 任 , 由 我 本 人 负 责 与 公 司 无 关 。特 此 声 明 !本 人 签 字 (手 印 ) :联 系 电 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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