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压供用电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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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高 压 供用 电 合 同 用户名称: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东庞矿 用户编号:0552273727 合同编号:0552273727 客户资料:略 为明确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方)和用电单位(以下简称用电方)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经供电方、用电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第一条 用电地址、用电性质和用电容量 1. 用电地址: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东庞煤矿(平安)35KV 变电站 2. 用电性质 (1) 行业类别:烟煤和无烟煤的开采洗选 (2)

2、用电分类:大工业用电 (3) 负荷性质:一类 3. 用电容量 根据用电方的申请,双方确定用电方受电设备的总运行容量为:12500 千伏安。保安容量为:0 千伏安。自备发电容量为:0 千伏安。 用电方受电变压器、高压电动机共 1 台,共计 12500 千伏安。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东庞矿受电点受电变压器 1 台,共计12500 千伏安。运行方式为主用。 第二条 供电方式 供电方向用电方提供三相交流 50Hz 电源,采用单电源、回路向用电人供电。 1. 供电电源 第(1)路电源:供电方由赵宋站以交流 35kV 电压,经赵宋3343 赵平线其它线路,向用电方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东庞矿受电点供电,作为

3、用电方主供电源,供电容量为 12500 千伏安(千瓦) 。 2. 保安电源 用电方采用下列保安措施防止电网意外断电对安全产生的影响: a.自备发电机千瓦,安装在。 b.不间断电源(UPS)伏安,安装在。 c.非电保安措施为。 3. 用电方正常运行方式为:主用 4. 用电方用电范围为,用电方不得超出约定的范围用电。未经供电方同意,用电方不得向第三方引入或供出电源。 5. 具体供电接线方式见附图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 第三条 供电质量 1. 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供电方按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的电能质量标准向用电方供电。 2. 用电方用电时的功率因数和谐波源负荷、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等产

4、生的干扰与影响应符合国家标准,否则供电人无义务保证规定的电能质量。 3. 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供电方应向用电方连续供电。但为了保障电力系统的公共安全和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供电方按规定事先通知的停电,用电方当予以配合。 第四条 电能计量 1. 供电方按国家规定,在用电方每个受电点安装用电计量装置。 以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作为向用电方计算电费的依据。 2. 计量点及计量方式 受电点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东庞矿受电点共设置 1 处计量点。 (1) 受电点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东庞矿受电点对应的计量点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东庞矿计量点(编号 00037830707):计量装置装设在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

5、东庞煤矿(平安)35KV 变电站处,作为用电人大工业非优待 35-110 千伏以下用电量的计量依据,计量方式为高供高计 用电计量装置主要参数:计量点计量设备名称型号规格精度计量设备倍率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东庞矿计量点多功能表 21000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东庞矿计量点电压互感器LDCGSJ99-40. 35000/100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东庞矿计量点电压互感器LDCGSJ99-40. 35000/100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东庞矿计量点电压互感器LDCGSJ99-40. 35000/100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东庞矿计量点电流互感器0.2S 300/5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东庞矿计量点电流互感器0

6、.2S 300/5 3. 未分别计量的电量认定 以上方式及核定值各方每年至少可以提出重新核定一次,对方不得拒绝。 4. 用电计量装置原则上应当安装在产权分界点处,当安装位置与产权分界处不对应时,线路与变压器损耗由产权所有者负担。 第五条 无功补偿及功率因数 1. 用电方装设无功补偿装置总容量千乏。 其中:电容器千乏,调相机千乏。 2. 用电方功率因数在供电方电网用电高峰时应达到。 3. 供电方在用电方主计量点装设正、反向无功电能表(或双向无功表) 。 用电方应按无功补偿就地平衡原则,合理装设和投切无功补偿装置,正、反向无功电量均视为吸收供电方的无功电量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 4. 凡功率因数不能

7、达到规定的新客户,供电企业可拒绝接电。对已送电的客户,供电企业将督促和帮助客户采取措施,提高功率因数。 对在规定期限内仍未采取措施达到上述要求的客户,供电企业将中止或限制供电。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六条 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 1. 计价依据方式 (1) 供电人按照有管理权的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电人定期结算电费及随电量征收的有关费用。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电价和其他收费项目调整时,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2) 用电方的电费结算执行两部制电价。 基本电费按变压器容量计算,计算基本电费的容量为 12500 千伏安。 按国家规定,供电方对用电方应执行分时电价。

8、 按国家规定,供电方对用电方应执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电价,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考核标准为标准考核。当用电方功率因数超过考核标准 0.9,供电方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对用电方减收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当用电方功率因数低于考核标准 0.9,供电方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对用电方加收功率因数调整电费。 2. 电费计算方式 (1) 供电方应在规定日期抄表,按期向用电方收取电费。 (2) 用电方应在供电方规定的期限内全额交清电费。 3. 用电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电费。 用电方对用电计量、电费有异议时,依照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应先交清电费,然后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请求电力管理部门调节。调解不成时,可向供电方

9、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 无论用电方和付款方是否一致,当电费没按电费结算协议(条款)结清时,用电方都应无条件的立即结清所欠电费和电费违约金。 第七条 调度通讯 1. 供电方、用电方均应执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双方约定,用电方设备由供电方调度,具体调度事宜由供电方、用电方另行签订并网调度协议 。 2. 双方约定以下列方式保持相互之间通讯联系: 供电方采用; 用电方采用。 第八条 供电设备维护管理责任 1. 经供电方、 用电方双方协商确认,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设在: 主供电源产权分界点设在专用线路接引的公用变电站外第一基电杆 ;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属供电方,由供电方负责运行

10、维护管理 ;分界点负荷侧供电设施属用电方,由用电方负责运行维护。具体产权分界示意图见附图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当文字与示意图描述不相符时,以文字为准。 2. 用电方受电总开关继电保护装置应按照供电方提供的整定值,经有资质单位整定、加封后才能投运,用电方不得擅自更动。 3. 在用电方受电装置内安装的用电计量装置由供电方维护管理,用电方负责保护并监视其正常运行。 如因供电企业责任或不可抗力致使计费电能表出现或发生故障的,供电企业应负责换表,不收费用 ;其他原因引起的,用户应负担赔偿费或修理费。用电方应保持电力负荷管理装置相关的跳闸回路及开关机构完好,可靠运行。如有异常应及时通知供电方。 4.

11、供电方、用电方分管的供电设施,除另有约定者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如遇紧急情况(当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而必须的操作时,事后应在 24 小时内通知对方。 5. 在供电设施上发生的法律责任以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为基准划分。供电方、用电方应做好各自分管的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约定事项 1. 用电方用电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 用电秩序,特别严禁以下行为:窃电;擅自改变用电类别;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 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用电;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

12、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 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 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 2. 按国家规定,供电方需在用电方安装电力负荷管理装置时,用电方应当予以配合. 3. 供电方抄表收费、 计量等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用电方现场工作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用电方应当提供方便。 4. 为保证供电、 用电的安全,供电方将定期或不定期对用电方的用电情况进行检查,用电方应当予以配合。用电检查人员在执行查电任务时,应向用电方出示用电检查证 ,用电方应派员随同配合

13、检查。 5. 用电方应按期进行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和季节性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发生重大设备及人身事故时,应及时向供电方用电检查部门报告。供电方应参与事故的分析并协助用电方制定防范措施。 6. 用电方在受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必须持有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方准上岗作业。 7. 用电方对受电装置一次设备和保护控制装置进行改造或扩建时,应到供电方办理手续,并经供电方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8. 用电方的自备发电机组应报供电方备案,需要并网运行的,必须经供电方、用电方签订协议后,方可并网运行。 9. 对因停电可能造成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的重要客户应自行装设自备电源或向供电方申请双电

14、源供电,否则供电方不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 供电方违约责任 (1) 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电方造成损害的,供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但对下列情况之一的,供电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a 因电力运行事故引起开关跳闸,经自动重合闸装置重合成功的。 b 用电方有自备电源和非电保安措施的; c 多电源供电只停其中一路电源,而其他电源仍可满足保安需要的; d 不可抗力; e 用户或第三者的过错。 (2) 供电方责任引起电能质量超出标准规定,给用电方造成损失的,供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六条、九十七条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2. 用电方违约责任 (1) 由于用

15、电方的责任造成供电方对外停电,用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承担责任。 (2) 由于用电方的责任造成电能质量不符合标准时,对自身造成的损害,由用电方自行承担责任;对供电方和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用电方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3) 用电方不按期交清电费的,应承担逾期支付电费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 a 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 b 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经供电方催交,用电方仍未付清电费的,供电方可依据供电营业规则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中止供电,并追收所欠电费和电费违约金。 (4) 用电方窃电,供电方有权予以制止并可当场中止供电。用电方应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 拒绝承担窃电责任的,供电企业可报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窃电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供电企业可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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