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签证和居留许可工作规范.doc

上传人:创****公 文档编号:818833 上传时间:2018-11-02 格式:DOC 页数:42 大小:17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外国人签证和居留许可工作规范.doc_第1页
第1页 / 共42页
外国人签证和居留许可工作规范.doc_第2页
第2页 / 共42页
外国人签证和居留许可工作规范.doc_第3页
第3页 / 共42页
外国人签证和居留许可工作规范.doc_第4页
第4页 / 共42页
外国人签证和居留许可工作规范.doc_第5页
第5页 / 共4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外国人签证和居留许可工作规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外国人签证和居留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受理、审批、制作和签发外国人签证和居留许可的机关是直辖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局)以及设有出入境管理专门机构的地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省、自治区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局)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受理、审批、制作和签发外国人签证和居留许可。第三条 外国人申请签证和居留许可延期、加签、变更(以下统称签证、居留许可申请)适用本规范。 第二章 受理与审批第四条 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应当询

2、问有关情况并要求申请人提供下列材料:(一)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包括外交、公务(官员、特别) 、因公普通、普通护照等证件;(二)填写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 ,交一张近期二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三)与签证、居留许可申请有关的证明材料。第五条 出入境管理部门只受理经本人提出的签证、居留许可申请,但下列情形除外:(一)L 签证:探亲者可以由其在华亲属代办;团体旅游者可以由接待旅行社代办;看病者可以由亲属或者接待单位代办;(二)F 签证:可以由接待单位代办;(三)居留许可:可以由工作单位或者就读院校代办,但受理外国人的首次居留许可申请,必须面见本人。第六条 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和审批签证、居留许可申请,

3、应当认真核对不准入境人员名单,核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与实际情况相符的方可签发相应的签证或者居留许可。签证、居留许可的有效期,不得超过外国人所持国际旅行证件的有效期。第七条 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审批同意的签证、居留许可申请,应当在受理后的 5 个工作日以内签发。第八条 出入境管理部门对我国单方面允许免办签证来华者,无不可抗力原因,不得受理其任何签证、居留许可申请。第九条 出入境管理部门对来中国旅游、探亲或者因其他私人事务入境的外国人应当发给 L 签证。第十条 出入境管理部门对旅游者申请 L 签证,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申请个人签证,须提供接待单位公函;无接待单位的,须提供能够保证在华生活费用的经济

4、证明(现钞、旅行支票、汇票单据、现金卡等,每天按 100 美元计算) 。可以签发有效期 1 个月以内的零次或者一次签证,最多签发两次。(二)申请团体签证,原则上不予受理。对有不可抗力原因的,须提供接待单位公函。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签发相应有效期限的零次团体签证,最多签发一次。(三)申请团体签证分离,须提供接待单位公函。可以为分离人员签发有效期 1 个月以内的零次签证。(四)丢失团体签证申请补发,须提供接待单位公函和本次入境的团体签证复印件。可以签发与原签证停留期限相同的零次团体签证。第十一条 出入境管理部门对探亲者申请 L 签证,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中国公民和在中国具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

5、的外籍配偶、父母及未满 18 周岁子女申请签证,外籍配偶须提供婚姻证明;外籍父母须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外籍子女须提供出生证明或者亲属关系证明。探望华侨和港澳台居民须提供华侨或者港澳台居民 6 个月以上的常住证明。境外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须经我国驻外使馆或者领馆认证。1、探望中国内地居民,还须提供亲属本地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实际居住地的相关证明及居民身份证;2、探望华侨,还须提供亲属的中国护照及国外定居证明;3、探望港澳居民,还须提供亲属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4、探望台湾居民,还须提供亲属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5、探望在中国具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

6、人,还须提供亲属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二)外国留学生的外籍配偶、未满 18 周岁子女,未满 18 周岁的外国留学生的父母或者境外监护人申请签证,须提供留学生就读院校公函及留学生护照或者居留许可。外籍配偶还须提供婚姻证明;外籍子女还须提供亲属关系证明;监护人还须提供留学生父母的委托书。境外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须经我国驻外使馆或者领馆认证。(三)年满 60 周岁在境外无直系亲属,投靠境内直系亲属的外国人申请签证,须提供被投靠中国公民的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外国人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以及投靠人境外无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经公证的投靠人经济来源证明或者被投靠人经济担保证明、经公证的投靠人或

7、者被投靠人的房屋租赁或者产权证明。境外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须经我国驻外使馆或者领馆认证。(四)年满 60 周岁在华购置房产的外籍华人及其配偶和未满18 周岁子女申请签证,须提供房产证明、经济来源证明(汇票、存折、现金卡等)或者经国内公证机关公证的经济担保书或者经济自保书。外籍配偶还须提供婚姻证明;外籍子女还须提供出生证明或者亲属关系证明。境外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须经我国驻外使馆或者领馆认证。(五)外籍华人、华侨在中国寄养的未满 18 周岁的外籍子女申请签证,须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人的出生证明,外籍父母的护照复印件,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中国人的,还须提供在境外定居证明复印件;2、申请人父母的委托书

8、,委托书须注明委托抚养或者监护人、寄养年限等内容;3、抚养人或者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书面保证。书面保证须注明接受被寄养儿童父母委托,承担抚养与监护责任,保证被寄养者按期离境等内容;4、境外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须经我国驻外使馆或者领馆认证。(六)其他探亲者须提供下列材料:1、探望中国内地居民,须提供亲属的本地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实际居住地的相关证明及居民身份证;2、探望华侨,须提供亲属的中国护照及国外定居证明;3、探望港澳居民,须提供亲属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4、探望台湾居民,须提供亲属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5、探望常住外国人,须提供

9、亲属的居留许可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6、探望华侨和港澳台居民还须提供华侨或者港澳台居民 6 个月以上的常住证明。境外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须经我国驻外使馆或者领馆认证。对第(一)至第(五)项人员可以签发有效期 6 个月或者 1 年的零次、一次、二次或者多次签证,签发次数不限。对第(二)项人员,签证有效期不得超过留学生的签证或者居留许可的有效期限。对第(六)项人员可以签发有效期 6 个月以内的零次或者一次签证,最多签发两次。第十二条 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其他人员申请 L 签证,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来华看病人员,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二)因其他私人事务入境人员,须提供相关证明。可以签发有效期

10、 3 个月以内的零次或者一次签证,最多签发一次。第十三条 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应邀来中国访问、考察、讲学、经商、进行科技文化交流及短期进修、实习等活动的人员应当发给F 签证。 (一)申请 F 签证须提供本地接待单位公函。可以签发有效期 6 个月以内零次、一次、二次签证以及 6 个月或者 1 年多次签证,签发次数不限,但自入境之日起每次在华停留期连续累计最长不得超过 1 年。(二)申请团体签证分离,须提供接待单位公函。可以为分离人员签发有效期 1 个月以内的零次或者一次签证。第十四条 出入境管理部门对临时来中国采访的外国记者应当发给 J-2 签证。申请 J-2 签证须提供外交部新闻司或者省、自治区、

11、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公函。可以签发有效期 1 年以内的零次、一次、二次和 6 个月或者 1 年多次签证,签发次数不限,但自入境之日起每次在华停留期连续累计最长不得超过 1 年。第十五条 出入境管理部门对经中国过境的外国人应当发给 G签证。申请 G 签证,须提供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有效签证及机(车、船)票。可以签发有效期 1 个月以内的零次或者一次签证,最多签发一次。第十六条 出入境管理部门对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乘务员、国际航空器机组人员及国际航行船舶的海员及其随行家属应当发给 C 签证。申请 C 签证,须提供民航或者交通等部门的公函。可以签发有效期 1 个月以内的零次或者一次签

12、证,最多签发一次。第十七条 出入境管理部门原则上不受理持特区旅游签证进入内地的签证申请。对有紧急事务(工程抢修、索赔、签合同、探望危急病人、奔丧)的须提供相关材料。可以签发有效期 1 个月以内的 L 或者 F 零次签证,最多签发一次。第十八条 出入境管理部门可以为下列人员签发居留许可:(一)持驻外使馆、领馆和香港、澳门公署签发的 Z、X、J-1签证的外国人;(二)根据互免签证协议免办签证来华,需超过协议规定的免签停留期的外国人,但不包括各国驻华使馆或者领馆、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随任子女、父母、岳父母、同居者、经外交部礼宾司同意的非直系亲属以及执行联合国援华项目或者根据两国间协议来华长期

13、工作的联合国官员、政府公务员及其随任眷属以及其他因公来华人员;(三)持 L、F 、J-2 签证入境,持有相关材料申请居留许可的外国人;(四)持外国人居留许可的外国人。第十九条 持 Z、X、J-1 签证入境申请居留许可须提供下列材料:(一)持 Z 签证者须提供外国人就业证或者外国专家证或者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海上石油作业工作准证或者文化部、文化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批准演出的批件及工作单位公函;(二)持 X 签证者须提供就读院校注明学习期限的公函和录取通知书 ;(三)持 J-1 签证者须提供记者证。持 Z、J-1 签证者的随行家属须提供任职或者就业单位公函;配偶还须提供婚姻证

14、明;父母和子女还须提供亲属关系证明。第二十条 根据互免签证协议免办签证入境的外国人申请居留许可,应当参照本规范第十九条的规定办理。对其中未持普通护照因在华学习申请居留许可,应当要求其换持普通护照后再申请居留许可。第二十一条 持 L、F 签证入境因任职或者就业申请居留许可须提供下列材料:(一)外国企业驻华常驻机构的首席代表、代表须提供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 、 外国(地区)常驻代表机构工作证和外国人就业证或者外国专家证 ;(二)三资企业外方投资人、法人代表以及国有、三资和私营企业聘请的外籍高级管理和技术人员须提供企业的批准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和外国人就业证或者外国专家证或者外国人在中华

15、人民共和国从事海上石油作业工作准证 ;(三)来华从事营业性文艺演出的人员需提供文化部、文化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批准演出的批件。上述人员的随行家属须提供任职或者就业单位公函;配偶还须提供婚姻证明;父母和子女还须提供亲属关系证明。第二十二条 持 L、F 签证入境因学习申请居留许可,须提供就读院校的录取通知书 、JW201 表或者 JW202 表和注明学习期限的公函。第二十三条 持 J-2 签证入境作为常驻记者申请居留许可,须提供外交部新闻司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公函。第二十四条 已满 18 周岁的外国人自入境之日起首次申请 1 年以上有效期居留许可,还须提供健康证

16、明。负责对外国人进行健康检查、复查、对健康证明书确认的卫生医疗部门,是当地的卫生检疫部门,没有卫生检疫部门的,是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共同指定的县以上卫生医疗部门。对境外公立医院以及经公证的私立医院签发的健康证明书无法确认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当地指定的卫生医疗部门出具的确认证明。第二十五条 居留许可的有效期分为以下几类:(一)来华任职或者就业人员,对其中的投资者和企业的法人代表及其随行家属可以签发 2 年,对其他人员签发 1 年;(二)来华常住记者及其随行家属签发 1 年;(三)来华学习,可以签发与其在华学习期限相同的居留许可。就读院校公函注明的学习期限与录取通知书注明的学习期限不一致时,以就读院校最终答复意见为准。(四)根据互免签证协议入境但不属于上述居留事由的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签发,但自入境之日起每次在华停留连续累计最长不得超过 1 年。第二十六条 居留许可持有人的居留事由、护照号码、偕行人等情况发生变化的,须在 10 日以内向居留许可签发机关申请新的居留许可。第二十七条 居留许可持有人的住址、就读院校、任职或者就业单位等情况发生变化的,须在 10 日以内向居留许可签发机关申请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实用文档资料库 > 规章制度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