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间债券市场招标发行工作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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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银行间债券市场招标发行工作规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 范和优 化招标发行服务,健全招标发行服务体系,加强管理,降低操作风险,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 第 1 号)、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 1 号)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招标发行管理细则(银办发2011128 号)等相关 规则,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招标发行工作 应坚持公平、公正、有序原则,保护招标发行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第三条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负责为债券招标发行提供技术支持、信息披露服务及信息安全管理

2、。第四条 本规范适用于中央结算公司、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以下简称发行系统)发行债券的各类机构(以下简称发行人)和投标的各类机构(以下简称投标人)。第二章 发行人规范第五条 发 行人使用 发行系统前,应就严格管理所属工作人员不泄露债券投标相关信息、服从中国人民银行观察员监督等事项,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签订承诺函,并将其列入公开披露的文件目录予以公开披露。第六条 发 行人使用中国人民 银行债券发行系统前,应将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后的工作人员名单原件于招标前提供给中央结算公司。第七条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招标发行现场(以下简称发行现场)包括发行室、密押核对室、值守室三个区域。发行现场只允许经过报

3、备的发行人工作人员、中国人民银行观察员和中央结算公司工作人员进入,其他人员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后,方可登记进入发行现场。第八条 发行人应参加中央结算公司组织的发行业务相关培训。第九条 发行人应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供相关主管部门的发行批准文件(见附件 1)。第十条 发行人应不迟于首次招标发行前三个工作日与中央结算公司签订债券发行、登记及代理兑付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发行人在签署协议时,应注意以下事宜:(一)需按所发行券种领取相应版本协议,其中条款内容不得修改;(二)需填写发行人全称及注册地址,在签章处加盖公章及法人签章;(三)若协议由授权代表签章,需另提供企业法人代表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

4、四)协议一式两份,中央结算公司和发行人各留存一份。第十一条 发行人应不迟于首次招标发行前三个工作日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以下书面材料,开立债券发行账户:(一)“开户 申请书” 原件一份,加盖 发行人公章;(二)处于年检有效期限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 复印件一份,加盖发行人公章;(三)处于年检有效期限内的“组织机构代 码证” 复印件一份,加盖发行人公章;(四)“债券 发行与兑付 业务印鉴卡” (见附件 2)原件一式两份,提交一份,发行人自留一份。第十二条 发行人应不迟于首次招标发行前三个工作日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债券招 标业务操作人员 授权书” (见附件 3)。第十三条 发行人应不迟于每期招标发

5、行前三个工作日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招标发 行时间安排申请书 ”(见附件 4)。发行人应确保提交的全部资料准确、有效、完整,投标人具备参与投标的相关资格,并提醒投标人确保账户状态正常。第十四条 发行人应遵循相关信息披露规定,在“中国债券信息网” 真实 、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第十五条 发行人在信息披露后应向中央结算公司申请债券代码。第十六条 发行人应按照与中央结算公司约定的时间到达债券发行现场,完成在发行系统设定承销团成员、注册债券及制作标书等工作;也可授权(见附件 5)中央结算公司代其完成注册债券及制作招标书等工作。第十七条 符合规定的发行人工作人员进入发行现场和发行室应按相关规定履行登记

6、手续,将随身携带的手机等通讯工具关闭并存放于专用保管箱。债券招标发行期间,进入发行室的发行人工作人员数量不得超过 4 名,且不得离开发行现场,不得在发行室以外区域逗留。第十八条 发行人应在公告的招标开始时间前发送招标书。第十九条 出现应急投 标时,发行人应确认应急投标书中各项要素准确、有效、完整,并签字认可。第二十条 发行人中 标处理后,可自行打印报表、导出电子版数据;也可授权中央结算公司代其完成相关工作。发行人应对发行结果签字或盖章确认。第二十一条 发行人应于招标日提交国际证券识别码系统基础数据资料表(见附件 6)。第二十二条 发行人应于缴款日 15:00 前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 债券发 行

7、款到账确 认书” (见附件 7),中央 结算公司据此办理债权确认,完成债券登记。如发行人晚于缴款日 15:00 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 债券发行款到账确认书”, 应向中央结算公司说明情况,并申 请特别办理。如发行人晚于缴款日 16:40 提交“ 债券发 行款到账确认书”,中央结算公司将在缴款日次一个工作日办理债权确认,债券交易流通日相应顺延。第三章 投标人规范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应参加中央结算公司组织的发行业务相关培训。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 应指派熟练掌握发行系统投标、应急投标等相关操作的工作人员承担债券招标发行的投标工作。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对客户端管理员进行发行投标授权权限申请, 应提交“ 债券账

8、户客户端管理员申 请表” (见附件 8)。第二十六条 尚未领取电子密押器的投标人应不迟于招标发行前一个工作日向中央结算公司领取电子密押器,并熟练掌握使用方法。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 应加强投标终端的日常维护,保证通讯线路畅通和设备运行正常。仅在出现系统通讯中断或设备故障的情况下,投标人才可以通过应急方式进行投标。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确保投标时债券账户状态正常。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 应事先制定应急投标预案,尽可能简化应急投标书填写、签章及发送的内部审批流程。第三十条 投标人应在招标开始前做好应急投标相关准备工作,以保证能够在最短时间内完成应急投标流程。投标人应按与发行人预先约定的方式在招标开始前填写应

9、急投标书电子版,预先填妥债券名称、 “投 标方名称” 、“托管账号” 、“投标日期 ”、“债券代码” 、“联系电话” 等要素。通过应急方式投标时,再具体填写“ 投标价位 ”和“投标量”,计算密押,并将生成的 电子密押填入应急投标书,在打印的应急投标书上签署投标经办人和复核人姓名,加盖单位印章传真至发行室。应急投标书应字迹清晰,意思表达明确。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已采用 应急方式投标的,在该场次债券投标时不能通过发行系统客户端修改或撤销投标书,如确有必要修改或撤销的,应通过应急方式进行。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通 过应急方式投标的, 须提供加盖投标人单位法人公章的应急投标原因说明书,说明系统通讯中断或设备

10、故障的具体情况,并在招标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原件送达中央结算公司。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须在发行人公告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应急投标书通过应急投标传真机传真至发行现场。第三十四条 中标的投标人应在中标额度和规定的分销期内分销债券。中央结算公司完成该期债券的债权确认工作后发生的债券分销业务无效。第四章 招标发行债券服务规范第三十五条 中央结 算公司提供签署发行协议、开立债券发行账户、 设立招标发行业务操作人员权限、设立投标业务管理人员授权权限、信息披露、发放电子密押器、分配债券简称和债券代码、 办理债权确认、完成债券登记等相关服务。第三十六条 中央结算公司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签订承诺函,就严格管理所属相关

11、工作人员做好发行系统技术维护工作、不泄露任何债券投标相关信息等事项做出承诺。第三十七条 中央结算公司在发行人书面授权权限范围内操作发行系统。第三十八条 中央结 算公司收到“招标发行时间安排申请书”后进行审核,并向发行人或主承销商反馈审核及招标发行排期情况。第三十九条 中央结 算公司提供债券招标发行现场,在招标日招标开始前,将招标现场手机等通讯工具信号屏蔽,发行现场与其他区域保持隔离。第四十条 中央结算公司提供 专用保管箱,在招标日要求进入发行现场的人员关闭、存放手机。第四十一条 中央结算公司将对进入发行现场的人员进行身份识别、人员数量清点,并提供相应的登记簿,进行分类登记。第四十二条 中央结

12、算公司派出经批准的工作人员,在招标期间在岗值守。第四十三条 中央结算公司密切监控发行系统与通讯主干线路等运行情况,出现以下两种情况时启用应急投标服务:(一)中央结算公司负责维护的发行系统通讯或设备运行出现故障时,经请示发行人和观察员同意后,将按特殊情况进行应急投标处理。(二)投标人出现系统通讯中断或设备故障,需要以应急方式投标时,中央结算公司在接到发行人及观察员应急通知后,按规定启用应急投标服务。第四十四条 中央结 算公司接到投标人应急投标书后,立即在密押核对室核验应急投标书密押、印鉴,并签署核押意见,及时递交发行人和观察员。中央结算公司根据发行人授权,将经过发行人和观察员签字认可的应急投标数

13、据输入发行系统。第四十五条 中央结算公司对于密押核验不符的应急投标书,经请示观察员及发行人同意后,可通过发行室专用电话反馈投标人。第四十六条 中央结算公司在发行人公告的投标截止时间关闭发行室中所有应急投标传真机,投标时间以中央结算公司系统时间为准。第四十七条 中央结算公司将发行文件和应急投标原因说明书等相关文件进行妥善保管,定期导出、存储电话录音资料。第四十八条 中央结算公司于每季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书面报告上一季度债券招标发行工作有关情况。第五章 附则第四十九条 本规范关于招标发行业务的未尽事宜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和中央结算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处理。第五十条 本规范

14、由中央结算公司负责解释。第五十一条 本规范可根据 实际情况适时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附件 1发行批准文件提交要求债券种类 发文单位 文件类型 份数政策性金融债 人民银行 复印件 1 份普通金融债次级债混合资本债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债(含外资金融机构债)金融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人民银行及银监会 复印件 各 1 份企业债券 发改委原件及复印件 各 1 份公司债券 证监会原件及复印件 各 1 份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交易商协会 复印件 1 份附件 2债券发行与兑付业务印鉴卡新增 变更 债券发行账户(新开户不填): 开户单位基本资料开户单位全称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通讯地址 邮编注册地址 邮编业务经办部门及联系人发行业务联系人 部门 电话 手机 传真电话兑付业务联系人 部门 电话 手机 传真电话预留印鉴章栏法人公章:(与开户单位名称一致) 法人代表签章/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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