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复习资料.doc

上传人:h**** 文档编号:819084 上传时间:2018-11-02 格式:DOC 页数:22 大小:238.2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知识产权复习资料.doc_第1页
第1页 / 共22页
知识产权复习资料.doc_第2页
第2页 / 共22页
知识产权复习资料.doc_第3页
第3页 / 共22页
知识产权复习资料.doc_第4页
第4页 / 共22页
知识产权复习资料.doc_第5页
第5页 / 共2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1绪论知识产权法著 作 权 法 专 利 法 知 识 产 权 法知识产权概述一、知识产权的概念(intellectual property) 我国民法理论在 20 世纪 7、80 年代称之为“智力成果权”。作为正式的法律用语最早出现在民法通则中。在台湾地区称之为“智慧财产权”;日本曾称之为“无体财产权”,现在称作“知的所有权”(日本语)。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 关于知识产权的概念,目前主要有三种表达方法:1、列举知识产权主要内容; 这是国内外著作普遍的方法,如知识产权传统上包括专利、商标和版权三个法律领域;或者专利权、商

2、标权、著作权等一般结合在一起称之为知识产权。 2、下定义; 主要表现在国内外有关知识产权法的论著或教科书中。如吴汉东的教材中的论述为“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而依法享有的权利。”3、完全列举知识产权保护对象或划分的方法。在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中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以下项目的权利: (1 )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2 )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制品和广播节目; (3 )在人类一切活动领域内的发明;(4 )科学发现; (5 )工业品外观设计; (6 )商标、服务标记、商号名称和标记; (7 )禁止不正当竞争; (8 )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其他

3、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 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中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 (1 )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 (2 )商标权; (3 )地理标记权; (4 )工业品外观设计权; (5 )专利权; (6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7 )对未公开信息的保护权; (8 )对许可合同中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 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产地标记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种权利;目前已为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所认可。狭义的知识产权,即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主要组成部分。分为两个类

4、别:文学产权(literature property)和工业产权(industrial property)。二、知识产权的性质(一)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 是因为它所反映和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因而具备了民事权利最基本的特征。 (二)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的无形财产权。区别在于:1、权利的对象和标的不同; 物权的对象是:动产和不动产以及其他实实在在存在的物理上的物; 知识产权的对象是:不含物质实体的思想或情感的表达形式,是客观存在,却是非物理的虚拟的物。 22、物权与知识产权虽然同为绝对权利,但是在 独占性、专有性和排他性上,知识

5、产权要弱于物权;3、物权往往可以通过事实占有实现,知识产权则须仰仗法律的保障;4、当知识产权和物权发生冲突时,知识产权通常要让位于物权;5、知识产权的期限不同于物权的期限; 6、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财产,其价值无论质的规定性还是量的规定性,都不同于物权。三、知识产权的特征 (一)专有性 (二)地域性 (三)时间性 四、知识产权的主体 即为权利所有人,包括著作权人、专利权人、商标权人等。 知识产权的主体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一)知识产权的原始取得,以创造者的身份资格为基础,以国家认可或授予为条件; (二)知识产权的继受取得,往往是不完全取得或有限制取得,从而产生数个权利主体对同一知识产品分享利益的情

6、形; (三)知识产权法对外国人的主体资格,主要奉行“有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以别于一般财产法所采取的“有限制国民待遇原则”。五、知识产权的客体 是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等知识形态领域中所创造的精神产品,即知识产品。 (一)知识产品的概念(二)知识产品的类别 (三)知识产品的基本特点 六、知识产权的保护 (一)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 在限定的保护范围内,权利人对自己的知识产品可行使各种专有权利;超出这个范围,权利人的权利失去效力,即不得排斥第三人对知识产品的合法使用。(二)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基本特征1、侵害形式的特殊性; 2、侵害行为的高度技术性; 3、侵害范围的广泛性; 4、侵害类型的多样性。 (

7、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2、无过错责任原则; 3、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四)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法律救济 1、提请行政主管机关处理; 2、提请民间知识产权组织解决; 3、提请诉讼保护。 知识产权法的概念、体系及地位是调整因智力成果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际上通行的确认、保护和利用著作权、工业产权以及其他智力成果专有权利的一种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法并没有独特的、仅属于它自己所有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手段,因而不具有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的条件。 第一节 著作权法概述 一、著作权 (一)著作权,是指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 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是著

8、作权产生的前提和基础,是著作权法律关系得以发生的法律事实构成,著作权不是抽象的,是具体的。没有作品就没有著作权,脱离具体作品的著作权是不存在的。 在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与版权是同义语。在英国,COPYRIGHT 译为版权,而大陆法的作者权不3能译成 COPYRIGHT,必须译成 authors right. 二者有不同。CO 强调复制权,而在今天,未经许可广播一首歌曲或转播剧本都是侵犯版权。而且,著作权,狭义上讲,是指各类作品的作者依法享有的权利;而广义的著作权,还包括艺术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者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著作权与工业产权的关系 共同之处:二者的对象

9、或标的都是表现形式,及各类作品和发明创造和产品设计及工商业标记都是表现形式。 区别:1、二者的标的,所反映的领域和作用不同,其 表现形式也有区别。2、同工业产权相比,著作权的独占性和排他性程度更弱些。3、著作权可自动产生,工业产权需授权审查。 二、著作权法 著作权法,是指调整因著作权的产生、控制、利用和支配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称。 狭义的著作权仅指作者对作品所享有的一系列专有权利。广义的著作权还包括邻接权,即作者之外的民事主体对作品之外的客体享有的一系列专有权利。邻接权在中国依著作权法的规定特指表演者对其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广播组织对其播出的节目信号和出版

10、者对其设计的版式享有的专有权利。第二节 著作权的对象 一、作品的概念 (一)什么是作品,表述方法有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表述方法是:指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伯尔尼公约规定:“文学和艺术作品”一词包括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的一切作品,不论其表现形式或方式如何。 (二)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包括如下几个条件1、应当是思想或感情的表现; 2、应当具有独创性或原创性; 3、作品的表现形式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 二、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

11、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 作品; (七)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九)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十)其他作品 三、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一)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二)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 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2、时事新闻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案例 2:汉字组合的词组,能否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案情 著名作曲家石甲于 1954 年 11 月创作了儿童歌曲娃娃乐,1956 年首次发表。这首歌反映了祖国少年儿童幸

12、福、愉快的生活,其歌词简洁明快, 朗朗上口。歌名“娃娃乐”是作者通过对生活的感受而提炼、创造出来的,反映4了娃娃们笑哈哈乐哈哈的意思,是很精炼的音乐文学语言。这个词组未见于词典辞书中。此歌发表后在全国有相当的知名度。1989 年, 某市成立了娃娃乐营养食品厂,随后组建了娃娃东集团公司,该公司以 “娃娃东”为文字商标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并被授予“娃娃东”注册商标专用权,至今该公司在其几类产品中均使用注册商标“娃娃东”,其产品行销全国各地。作曲家石甲认为,他拥有娃娃东“三字的组合是此歌的精华部分,表达了一定的思想内容,是构成此歌曲的主要艺术形象,且具有独创性,符合著作权法第 3 条规定的文字作品的特

13、征,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该市娃娃乐集团公司未经作者同意使用其作品,是对其著作权的侵害,因此,诉至法院,要求娃娃乐集团公司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问题 作曲家石甲对“娃娃乐”一词是否享有著作权? 答案与分析 “娃娃乐”一词,不能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其作者不享有著作权。理由如下: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乎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娃娃乐这首歌曲是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作曲家石甲对该歌曲拥有著作权,但是“娃娃乐”作为一个汉字组合的词组,离开了原作品的语言环境,离开了歌词的有机整体,并且脱离了赖以表现感情氛围的东曲旋律,

14、充其量只是一个词汇,不能构成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法律不赋予任何人对单纯一个词汇的使用享有普遍地支配和垄断的权利。所以,娃娃乐集团公司使用这三个字人作为商品的标记,并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其行为不构成侵权。 小结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是具有独创性的作品,词或词组是构成文字作品的基本单位,其本身不能成为著作意义上的作品,既使某个词或词组具有独创性,因其不是作品,其创作者不享有著作权。 第二节 著作权的内容、取得和期间一、著作人身权(moral rights) 是指作者基于作品依法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与著作财产权相对应。 包括: (一)发表权 特点:1、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 2、发表权

15、通常不能转移;3、如果因作品而产生的权利涉及第三人的,发表权往往还受到第三人的制约。(二)署名权可用真名、笔名、别名或隐去姓名不署。 注:在一个作品上署他人姓名,而未经他人同意。侵犯的是什么权利? (三)修改权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 二、著作财产权(economic rights) 是著作权人基于作品的利用给他带来的财产收益权。 包括:(一)复制权(二)发行权 (三)出租权(四)展览权 (五)表演权 (六)放映权 (七)广播权 (八)信息网络传播权 (九)摄制权 (十)改编权(十一)翻译权 (十二)汇编权 (十三)其他权利三、著作权的取得 (一)著作权取得制度的种类 1、自动取得制度 指著作权

16、因作品创作完成、形成作品这一法律事实的存在而自然取得 2、注册取得制度3、其他取得制度 (二)我国的制度 我国采用自动取得原则。(1)中国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2 )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3 )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注: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办理著作权软件登记不是著作权产生的条件,而是提起软件权利纠纷行政处理或诉讼的前提;凡已办理登记的软件,在软件权利发生转让时,只有依法登记,才能对抗第三人的侵权活动,并由国家有关机关对侵权行为予

17、以制裁。5四、著作权的期限 1、公民的作品,为作者终生及其去世后 50 年,至第 50 年的 12 月 31 日。 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去世的作者去世后的第 50 年的 12 月 31 日。2、法人、非法人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 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 50 年,一般自作品首次发表之日起算,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的第 50 年的 12 月 31 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 50 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3、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 50 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的第 50 年的 12 月 31 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 50 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

18、再保护。 4、摄影作品的保护期为 50 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的第 50 年的 12 月 31 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 50 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5、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使用权和获得报酬 权的保护期限为 50 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的第 50 年的 12 月31 日;但作者身份一经确定,则适用著作权法的一般规定。 6、图书出版单位的专有出版权,合同约定图书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 10年,合同期满可以续签。 7、录音、录像制品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 期为 50 年,截止于该作品首次出版后的第 50 年的 12 月 31 日。8、广播、电视节目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

19、的保护期限为 50 年,截止于首次播放后的第 50 年的 12 月 31 日。 案例名:张义潜诉临潼县华清池管理处署名纠纷一、双方对未经协商各自在壁画署名问题上不适当的做法表示谅解。 二、在壁画右端画面线条空白位置处,重新署上“丙寅秋张义潜作”,字体不小于 44 平方厘米。三、壁画修复工作由华清池管理处承担,并须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四、为了共同维护壁画画面的整体艺术效果,张义潜承担修复费三百元,其余费用由华清池管理处负担。 五、壁画右上端位置的张义潜名章一枚,左下端位置的画名章一枚,维持原状。 六、华清池管理处在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壁画一侧适当位置上,修建一座说明碑,碑文

20、除记载有关内容外,必须载明陕西省艺术研究所、作者张义潜及王权,史国霖所作的工作。案件受理费 30 元,双方各负担 15 元。 案例 2、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与所有权的分离。案情 画家张甲与图画爱好者杨乙是挚友,杨是张家的常客,茶余饭后,张常乘兴作画相赠。积年累月,杨收藏张的赠画 50 余幅。1992 年 6 月张甲因病去逝,杨十分悲痛。1997 年 6 月,时值张逝世五周年,为表示对亡友的哀悼之情,杨乙从张的生前赠画中精选了 30 幅,以长甲的名义出版发行。张的子女得知后,认为杨擅扑克出版张的绘画,侵犯了他们及其你的著作权,遂与杨进行交涉。杨则认为,画既已赠送给自己,自己便取得了包括权在内的所有权

21、, 绘画是以张的名义发表的,自己没有其世盗名,不发生侵犯著作权问题。双方相持不下,张的子女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杨乙的行为是否侵犯张及其子女的著作权,为什么? 答案与分们 杨乙的行为侵犯了张及其子女的著作权。理由如下:(1)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第 18 条的规定: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因此,张田将画赠与杨乙,只是将作品原件所有权转移给杨乙 , 扬只享有对作品原件的展览权,著作权中的其他权利仍由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享有。(2)根根著作权法第 20 条和 21 条的规定: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限不受限制,由作者终身享有,作者死亡后,由作者的合

22、法继承人或有关主管行政部门予以保护;著作权中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身及其死亡后 50 年。根据继承法 第 3 条第 6 款的规定: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可以继承。因此,著作权中的使用权、获得报酬权在作者死亡后可由作者的合法继承人予以继承,而发表权作为一项人身权在作者死亡后习由其继承人予以保护。 本 案中,张甲去世后,杨乙未经张的继承人同意或授权,擅自将张的作品出版,既侵犯了张的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又侵犯户张的继承人(包括其子女)依法继承的财产权。 小结 美术等作品原件的所有权与著作权可以分离,原件的所有人只享有原件作品的展览权,其著作权中的其他权利仍由著作权人享有。案例 3、

23、没有发表的作品就不受法律保护吗? 案情 优秀青年教师郭甲,通过总结自己多年从事教学工作的经验和体会,撰写了一篇关于教学改革方面的论文,准备参加本校第四届论文研讨会。为此,找到本校打字员赵乙帮其打印。期间赵乙的同学肖丙看到该论文后很欣赏,随以自己学习为名向赵索要一份,之后,以自己的名义在某杂志上发表。郭了解此事后,指责肖剽窃了自己6的论文,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而肖则辩解,自己当时看到的郭的论文还未公开发表,自己只是赞同郭的观点,并下了一番功夫写了该论文,且已正式发表, 自己才依法享有该论文的著作权。 问题 该论文的著作权应归谁享有,为什么? 答案与分析 郭甲应享有该论文的著作权。理由如下:(1)

24、著作权的客体即作品是指作若的创作活动所取得的具有一定表现形式的智力成果,它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独创性。即创造性的劳动所取得的成果,而非抄袭他人作品。2能以一定的客观形式表出来,即能被他人感知,如手稿、演讲等。本案中郭甲总结自己多年的教学经验和体会。独立创作完成了该论文,并以手稿的税式表现了出来,完全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2)根据著作权法第 2 条的规定, 作品只要创作完成, 不论是否发表,作者即可获得著作权。因此,郭田的论文虽未公开发表,已自然取得著作权;肖丙剽窃他人作品,虽已发表,但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根据著作权法第 46 条的规定,肖丙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25、小结 著作权的取得在国际上有二种作法:一种是无手续主义,也称自动保护主义,即作品只要创作完成即自然而然地取得著作权,而无需履行其他手续;另一种作法也称有手续主义,即作品不但创作完成,还须履行一定的手续才能取得著作权。我国采取的是自动保护主义。 第二节 著作权的主体一、著作权的主体 也叫著作权人,是指依法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 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及国家。二、著作权的分类 (一)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 (二)内国主体和外国主体 二者的区别:1、保护条件不同; 2、作品首次发表的规定不同; 3、著作权保护期的起算不同。 (三)完整的著作权和部分的著作权 如作者转让其中一部分或

26、全部著作权后,或英美法系的作者卖绝版权等即为部分的著作权。(四)普通著作权主体和特殊著作权主体 三、原始主体作者 (一)自然人为作者作者须具备的条件: 1、作者是直接参与创作的人; 2、确认作者的方法是,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人即为作者; 3、作者通过创作活动,产生了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 作者享有完整的直接的著作权。但只是相对而言,没有绝对的意义。如转让或赠与后,即不完整;又如职务作品中,作者仅享有署名权。(二)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特定条件下也视为作者 法律规定:“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五、特殊作品的著

27、作权主体(著作权的归属)(一)演绎作品的权利主体 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不得损害原作作者的权利,且第三人在使用演绎作品时, 应征求原作作者与演绎作品作者的同意。(二)合作作品的权利主体合作作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有共同的创作愿望,他们对创作行为及后果有明确认识,目标一致。如未经许可而在他人创作的乐曲上添上歌词而创作的歌曲就不是合作作品。2、必须都参加了创作劳动。 作为合作作品,包括可以分割的(即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不得侵 犯合作作品的整体的著作权)和不可分割的合作 作品(即不能单独使用)。 (三)编辑作品的权利主体 编辑作品是指,1、各作者之间不必具备

28、合意; 72、各作者的成果是可以区分的; 3、编辑作品以编辑人的名义发表。编辑作品著作权归属:1、编辑作品由编辑人享有著作权; 2、编辑人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3、编辑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四)影视作品的权利主体 影视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五)职务作品的权利主体 1、所谓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2、职务作品的权利归属: (1 )主要是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 件(即专门资金、及设备或资料等)创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实际图、

29、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 (2 )法律、行政法规规或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 (3 )除上述作品以外的,属于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其他职务作品,其权利归作者享有,但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自该作品完成 2 年内,享有优先权。) (六)委托作品的权利主体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明确约定或未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七)美术作品的权利主体 可以申请专利外观设计或著作权保护。 美术等作

30、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八)匿名作品的权利主体 匿名作品,指不具名或不写明其真实姓名的作品。该作品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持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九)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 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案例小结 合作作品著作权人的认定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应有共同创作的协议,二是各作者应对作品投入了创造性的劳动,只是提供辅助性劳动的人, 不能认定为合作者。 邻接权 一、概念 (一)亦称作品传播者权,指作品的传播者在传播作品的过程中对其创造性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英语为:neighbo

31、uring rights.在我国法律中,将其称之为“与著 作权有关的权益”。 (二)著作权与邻接权的关系联系:二者同属知识产权范畴,著作权是邻接权产生基础,然而没有邻接权的保护,著作权的保护又是不完全的。 区别:1、主体不同:著作权是智力作品的创作者; 邻接权是出版者、表演者、音像制作者、广播电视组织。 2、保护对象不同:著作权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邻接权是传播者艺术加工后的作品。 3、内容不同:著作权是作者对作品享有的人身权 及财产权; 邻接权是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广播组织权。 4、受保护的前提不同:著作权是只要符合法定条件,一经产生就受保护;邻接权的取得须以著作权人的

32、授权及对作品的再利用为前提。 二、出版者权 (一)概念:是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作品享有的一系列的权利。 主体:一般包括图书、报纸、期刊等类出版单位,出版的作品主要以文字、线条、代码、图案表示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戏剧作品、舞蹈作品。并且大多以印刷的形式进行复制。 客体:出版者所出版的报纸、图书、期刊及其版式、装帧等。这里既涉及表达思想和感情的作品本身,又涉及作品的载体。对作品,出版者拥有专有出版权,对载体,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的版式、装帧拥8有专有使用权。 (二)出版者权的内容 1、图书出版者的专有出版权 专有出版权是指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的作品,在合同有效期内和在合同约定的地区

33、,享有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和缩编本的方式出版图书的独占权利。 注:只有图书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拥有法定的专有出版权,报纸、期刊出版者是否拥有,取决于同作者的合同约定,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只能享有普通的非独占的出版权。 期限:只能在出版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享有,且期限不能超过 10 年。合同期满后,当事人可以续订,续定期限仍不能超过 10 年。地域约定:专有出版权只能在合同约定的地域内有效,地域约定应以国家为单位。 版本限制:图书出版者只对著作权人交付的作品手稿所使用的文字的版本享有专有出版权,包括该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和缩编本。 2、版式、装帧设计的专有使用权 版式是指出版者出版图书、刊登文

34、章所使用的开本、字体、自行、篇章结构安排等。 装帧设计是指图书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的封面、封底、护封所作的装潢设计和报刊出版者对其出版的报纸、杂志的刊头、封面、版面、封底等所作的装潢设计。 (三)出版者的义务 1、与著作权人订立书面合同 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同著作权人订立书面合同。著作权人向报社、杂志社投稿,不需订立书面合同。 决定采用或刊登的期限:图书是 6 个月,不采用应及时通知作者;不通知作者也不签订合同, 6 个月后作者可以要求出版者退还原稿和给与经济补偿。 报社 15 日 杂志社 30 日,过期未收到杂志社决定刊登的通知的,可改投。 2、按期、按质出版作品; 3、重印、再版作品;

35、4、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三、表演者权 (一)概念:是指表演者依法对其表演所享有的 权利。其产生的前提是著作权人将其作品的表演权许可给表演者行使。 注意区别:表演者权由表演者享有,表演权属于著作权人。 表演是指演奏乐曲、上演剧本、朗诵诗词等直接或借助技术设备的声音、表情、动作公开再现作品。所以,我国邻接权所保护的表演只涉及对作品的表演,诸如杂技表演、马戏表演、体育项目表演等均不属于著作邻接权保护范围。且只有公开的表演才能得到保护。 (二)表演者的权利 1、表明表演者的身份(包括演员姓名和演出单位)。属人身权,不受期限限制。 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属人身权,不受期限限制。 表演者本身形象受民

36、法的一般保护,而表演形象却归入邻接权的保护体系中。 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 4、许可他人为营利目的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注意:二次使用费请求权制度 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6、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 并获得报酬。 36 项规定的权利保护期为 50 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的 12 月 31 日。 (三)表演者的义务 1、表演者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是,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2、表演者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是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如果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则不得使用。但属于法定免费表演的,表

37、演者无须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3、表演者使用通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应当按照规定向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4、表演者为制作录音录像和广播、电视节目进行表演而使用他人作品的,如属未发表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如属已发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四、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一)相关概念: 9录音制品是指任何有声音的原始录制品,如唱片、录音磁带、激光唱片等。 录像制品是指电影、电视、录像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的原始录制品。 主体是录音制作者和录像制作者。客体为

38、录音录像制品。 (二)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利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 50 年,截止于该作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 50 年的 12 月 31 日。 (三)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义务 1、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3、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

39、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 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4、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五、广播组织权 (一)概念 是指电台、电视台等广播组织对其编制的广播电视节目依法享有的权利。 主体是那些制作并播放广播电视节目的组织。注:1、转播节目不受保护 2、企事业单位内部及乡镇地方组织为了宣传需要而设立的广播站、电视台,不具有法人地位,不包含在邻接权范围之内。如他们使用自己制作的音像制品或自己创作的作品,则他们是作品的著作权人或音像制作者。客体是广播电视节目,不论其播放途径如何。(二)广播电视组织的权利 1、播放节目的权利; 2、许可他人播放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40、3、许可他人复制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保护期为 50 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 50 年的 12 月 31 日。 (三)广播电视组织的义务 1、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3、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著作权的限

41、制 一、著作权限制的原因 著作权法在保护著作权人和传播者利益的同时,还必须兼顾社会公共利益,防止权力被滥用,阻碍和束缚科学技术的进步和文化的繁荣。因此,世界各国著作权立法,无不对著作权予以一定的限制。著作权与财产权不同,就其法律保护而言,著作权已受到了时间和地域上的限制,此外,还受到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强制许可等制度的限制。 二、合理使用 (一)概念:是指在特定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 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 (二)合理使用必须具备的几个要件: 1、使用的作品已经发表,未发表的作品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 2、使用的目的仅限于为个人学习、研

42、究、欣赏,或者为了教学、科学研究、宗教或慈善事业以及公共文化利益的需要; 3、使用他人作品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并且必须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三)合理使用的范围: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 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额,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的再现或引用 10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 或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 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文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

43、、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播放在公共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活科学研究,翻译或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 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档案馆、美术馆为陈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 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10、对设置或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社应、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44、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这些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三、法定许可使用 (一)概念:是指依著作权法的规定,使用者在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向其支付报酬,并尊重著作权人其他权利的制度。 (二)法定许可的几种情形:(根据著作权法第 23、39、42、43 条的规定) 1、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以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单幅的美术作品或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

45、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2、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3、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四、强制许可使用 (一)概念:是指在一定条件下,作品的使用者基于某种正当理由需要使用他人已发表的 作品时,经申请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授 权,即可使用该作品,无需征得著作权人同意,但应当向其支付报酬的制

46、度。 (二)注:我国著作权法没有规定强制许可制度,但是我国已经加入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故公约中有关强制许可的规定也可引用。 著作权的保护 一、侵犯著作权行为(包括邻接权) (一)概念:是指未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同意,又无法律上的根据,擅自对著作权作品进行利用或以其他非法手段行使著作权人专有权利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1、要有侵权的事实; 2、行为具有违法性; 3、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三)侵权的种类 根据著作权法第 46 条的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

47、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 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报酬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 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教学资料库 > 参考答案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