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海关通关作业审单操作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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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成都海关通关作业审单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海关审单作业,统一执法,明确职责,提高通关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海关通关作业审单操作规范、海关审单业务联系配合办法和海关有关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操作规范。第二条 海关审单作业是指包括计算机电子审单、审单处专业审单和现场海关接单审核三个分工协作、紧密联系的作业环节。第三条 海关审单作业实施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审单处是审单作业的职能管理部门。电子审单作业在各职能部门共同支持和参与下由海关通关管理系统自动完成,专业审单由审单处完成,接单审核由各现场海关在审单处指导下完成。第四条 审单作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业务规章,以风险

2、分析和信息技术为手段,依托各职能部门提供的参数及业务数据库的支持,对申报人申报的纸质报关单和电子数据报关单及其随附单证的合法性、规范性、有效性进行审核。第二章电子审单第五条 电子审单是指运用通关管理系统的自动审单程序,按照预先设定的报关单的状态判断、逻辑检查、预定式布控、通道决策及其他控制条件,对电子数据报关单进行审核,确定是否接受申报、选择通道流向,并进行以下相应处理:(一)电子数据报关单不能通过规范性审核的,海关不接受申报并退回电子数据报关单,通关管理系统自动对外发布“不接受申报”信息;(二)电子数据报关单通过规范性审核的,海关接受申报,电子审单程序自动记录接受申报时间,并对电子数据报关单

3、进行通关风险布控捕捉、审单辅助决策审核和电子审单通道判别。第六条 海关接受申报的电子数据报关单经通道判别处理后,分别按预先设定的通道判别参数转往以下作业环节,并自动对外发送相关通知:(一)转由审单处进行专业审单,对外发送“等待处理”通知;(二)转由现场海关进行接单审核/征收税费,对外发送“现场交单”通知;(三)转由放行环节进行复核验放处理,对外发送“放行交单”通知;(四)转由现场海关进行无纸通关处理,对外发送“无纸通关”通知。(五)对外发送其他电子审单结果的通知。第七条 经电子审单转由现场海关接单审核/征收税费或放行环节进行处理的电子数据报关单,通关管理系统自动完成税费计征处理及舱单、外汇核销

4、单、加工贸易登记手册、进出口许可证件等相关备案数据的核注处理。第八条 各通关作业环节发现电子审单结果有误的,应及时向相关业务职能部门反馈,相关业务职能部门经核实后应及时调整有关参数设置或作其他处理。第三章审单处人工专业审单第九条 审单处下属各科依靠各职能部门提供的参数支持和自身的专业化优势,对经电子审核、根据通道判别参数分拨到本科室的报关单电子数据,按商品类章进行专业审单。第十条 审单处专业审单包括常规专业审单、重点专业审单和报关单批量复审。第一节常规专业审单第十一条 常规专业审单岗位的基本职责是按照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对转至专业审单岗位的电子数据报关单进行

5、全面审核。第十二条 常规专业审单岗位在审单过程中应根据需要调阅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征免税证明、企业资信、舱单电子数据、价格信息资料以及通关管理系统提供的其他参考信息,与报关单电子数据相互对照,进行综合审核。第十三条 常规专业审单岗位在审结通过电子数据报关单前,应对电子审单结果提示信息进行分析,重点审核提示风险值较高的报关单,通过人工风险判别,确认有疑点的,可对相关电子数据报关单实行外转验估、风险布控或转岗处理。第十四条 常规专业审单岗位应充分利用通关管理系统提供的风险信息,并根据预定式布控要求和通关风险预警提示,对电子数据报关单进行综合性风险分析。第十五条 审单关员对报关单电子数据进行全面审核,

6、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确定有申报错误但未发现有走私违规嫌疑的,应根据对数据的审核情况,一次性详细说明各项需修改或补充的内容后,将报关单作审退处理:(一)不按照报关单填制规范和规范申报项目表进行申报的;(二)不能满足海关审定商品编码需要的;(三)不能满足监管证件审核需要的;(四)不能满足审定完税价格需要的;(五)其它不符合海关有关规定的;第十六条 对为解决商品归类、估价、原产地、贸易管制措施、知识产权保护、贸易统计等问题,需要对书面资料、实物样品进行审核的,常规专业审单岗位可选择通过以下方式处理:(一)将电子数据报关单审结,交由现场海关接单审核/征收税费环节按照专业审单提示,对报关单继续进行审核,审

7、单处应做好事后的抽查复核工作;(二)将电子数据报关单转岗至现场海关相关岗位,由现场海关相关岗位根据申报人提供的说明情况、资料及样品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情况反馈审单处;(三)转岗至现场海关验估岗位,要求对货物进行实际验估。验估结果由验估岗位反馈审单中心或由验估岗位根据验估结果继续完成审单作业;审单处对现场海关验估岗位反馈的验估结果有异议的,可直接派员或提请相关部门到现场海关进行复核。(四)将电子数据报关单审结,同时实施即决式布控,由查验岗位根据专业审单提示,对货物实施查验,并将查验结果反馈审单处。审单岗位应输入详细的布控原因、布控理由、查验重点等。第十七条 常规专业审单岗位在审单过程中,对申报数据有

8、疑问的,可采取将电子数据报关单“挂起”的方式进行处理。对有以下疑难问题的电子数据报关单,应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后转岗到重点专业审核岗位作进一步审核。(一)列入海关价格风险管理的进出口货物,其申报价格低于海关设定的风险参数 10%以上的进出口货物;(二)申报价格低于同时或大约同时进口的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 10%的且难以认定的进出口货物;(三)本关区首次进口货物,无价格资料且成交价格难以认定的进出口货物;(四)本关区首次遇到且归类难以确定的进出口货物;(五)难以确定商品成分、状态的化工商品和其他材料,难以确定整机特征或进出口状态的机电产品或其零部件; (六)其他因归类、审价、原产地认定、监管证件适

9、用等存在疑难问题须转重点专业审核岗位作进一步审核的第十八条 经专业审单确定审结电子数据报关单的,常规专业审单岗位应分别对外发送以下通知:(一)转由现场海关进行接单审核/征收税费的,发送“现场交单”通知;(二)转由现场海关放行环节办理验放手续的,发送“放行交单”通知;(三)确定为“无纸通关”申报方式的,发送“无纸放行”通知,由现场海关根据申报人自行打印的“查验/放行通知”办理有关手续;(四)其他审结通知。第十九条 经专业审单审结通过的电子数据报关单,通关管理系统自动完成税费计征处理及舱单、外汇核销单、加工贸易登记手册、进出口许可证件等相关备案数据的核注处理。第二节 重点专业审单第二十条 重点专业

10、审单岗位根据常规审单岗提出的疑点、难点和重点问题,在全面复核报关单的基础上进行重点审核,并负责提出与相关职能部门或现场海关联系的意见或建议。第 二 十 一 条 重 点 专 业 审 单 关 员 对 商 品 价 格 有 疑 问 的 , 可 将 电 子 数 据报 关 单 “挂 起 ”, 并 制 发 价 格 质 疑 通 知 书 , 并 重 点 审 核 申 报 人 提 交 的 进 出 口 货 物 价 格 申 报 单 及 其 他 补 充 申 报 资 料 。经 审 核 补 充 申 报 资 料 , 无 法 确 定 成 交 价 格 , 决 定 实 施 估 价 的 , 审 单 关 员应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与

11、 申 报 人 进 行 价 格 磋 商 , 并 填 写 价 格 磋 商 记 录 表 和 海 关 估 价 作 业 单 。经 审 核 补 充 申 报 的 资 料 , 发 现 属 于 审 价 疑 难 问 题 , 且 重 点 专 业 审 单 岗 位无 法 确 定 的 , 或 经 价 格 磋 商 仍 不 能 确 定 申 报 商 品 的 完 税 价 格 的 , 按 规 定 程 序向 关 税 处 申 请 专 业 认 定 。重 点 专 业 审 单 岗 位 可 以 将 电 子 数 据 报 关 单 转 岗 至 现 场 海 关 , 由 现 场 海关 相 关 岗 位 按 上 述 作 业 程 序 进 行 操 作 并 反

12、馈 结 果 。第 二 十 二 条 重 点 专 业 审 单 关 员 对 商 品 归 类 有 疑 问 的 , 可 将 电 子 数 据 报关 单 “挂 起 ”, 并 重 点 审 核 申 报 人 提 交 的 商 品 归 类 补 充 资 料 。经 审 核 补 充 申 报 资 料 , 确 认 原 商 品 归 类 申 报 有 误 的 , 作 审 退 处 理 。发 现 属 于 商 品 归 类 疑 难 问 题 , 经 审 核 补 充 申 报 资 料 仍 无 法 确 定 的 , 应 填制 商 品 归 类 问 答 书 , 按 规 定 程 序 向 关 税 处 申 请 专 业 认 定 。第二十三条 重 点 专 业 审

13、单 岗 位 无 法 解 决 的 其 他 涉 及 原 产 地 、 贸 易管 制 措 施 或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 贸 易 统 计 等 方 面 的 疑 难 问 题 , 应 按 第 五 十 三 条相 关 规 定 处 理 。第 二 十 四 条 因 为 审 价 、 归 类 、 化 验 原 因 , 对 需 要 办 理 担 保 放 行 的 货 物 ,重 点 专 业 审 单 关 员 应 在 报 关 单 审 核 结 果 中 注 明 担 保 原 因 、 担 保 金 金 额 和 担保 期 限 。第 二 十 五 条 重 点 专 业 审 单 岗 位 负 责 接 收 、 审 批 现 场 海 关 接 单 岗 位 转报

14、 的 非 政 策 性 退 税 申 请 和 补 税 审 批 等 事 项 。 具 体 操 作 按 成 都 海 关 非 政 策性 退 税 操 作 规 程 、 成 都 海 关 补 税 操 作 规 程 等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第 二 十 六 条 重 点 专 业 审 单 岗 位 负 责 特 殊 通 道 申 报 和 报 关 单 异 常 数 据的 处 置 。第 二 十 七 条 重 点 专 业 审 单 岗 位 负 责 逾 期 交 单 报 关 单 电 子 数 据 的 删 除 处 置 。具 体 操 作 按 现 场 逾 期 交 单 报 关 单 电 子 数 据 管 理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第 三

15、 节 报 关 单 批 量 复 审第 二 十 八 条 报 关 单 批 量 复 审 是 指 通 过 对 已 审 结 报 关 单 数 据 的 综 合 复核 , 发 现 和 纠 正 通 关 数 据 差 错 , 统 一 、 规 范 审 单 作 业 操 作 , 开 展 风 险 分 析 、捕 捉 , 进 一 步 指 导 审 单 作 业 , 加 强 海 关 内 部 监 督 制 约 。第 二 十 九 条 审 单 处 设 置 报 关 单 批 量 复 审 岗 位 , 通 过 事 先 确 定 比 例 或 设定 条 件 , 对 电 子 报 关 单 数 据 进 行 复 核 , 从 多 角 度 对 报 关 单 及 其 他

16、相 关 电 子数 据 进 行 综 合 汇 总 、 交 叉 对 比 , 检 查 分 析 专 业 审 单 的 工 作 质 量 。 批 量 复 核 的周 期 不 得 超 过 十 天 。对 经 批 量 复 审 有 疑 问 的 报 关 单 , 审 单 处 可 向 现 场 海 关 制 发 成都海关报关单电子数据批量复核联系单 ( 格 式 见 成 都 海 关 批 量 复 核 操 作细 则 ) , 要 求 协 助 收 集 资 料 或 核 实 情 况 。 现 场 海 关 应 予 以 积 极 配 合 并 在收 到 成都海关报关单电子数据批量复核联系单 后 三 个 工 作 日 内 回复 有 关 情 况 。第 三 十

17、 条 经 报 关 单 批 量 复 审 , 发 现 数 据 确 有 差 错 , 需 要 更 正 的 , 审单 处 按 照 成 都 海 关 报 关 单 修 改 和 删 除 操 作 规 程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删 、 改 ,或 者 填 制 成都海关报关单电子数据批量复核联系单 , 通 知 现 场 海 关按 照 规 定 进 行 删 、 改 操 作 。经 报 关 单 批 量 复 审 , 发 现 存 在 疑 难 问 题 的 , 按 照 第 五 十 三 条 相 关 规定 处 理 。第 三 十 一 条 报 关 单 批 量 复 审 岗 位 应 收 集 和 整 理 通 关 风 险 基 础 信 息 , 运用 风

18、 险 分 析 技 术 对 信 息 进 行 系 统 加 工 , 并 将 结 果 通 报 有 关 部 门 。 包 括 :发 现 的 动 态 性 风 险 信 息 , 应 及 时 通 报 有 关 部 门 ; 或 进 行 风 险 布 控 、 并 向 风险 管 理 委 员 会 提 出 修 改 通 道 决 策 条 件 的 建 议 。 同 时 应 跟 踪 观 察 尚 未 确 定 的通 关 风 险 疑 点 , 进 行 有 针 对 性 的 分 析 和 验 证 , 并 提 出 相 应 的 处 置 意 见 。第四章现场海关接单审核/征收税费第三十二条 现 场 海 关 接 单 审 核 /征 收 税 费 环 节 的 基

19、本 职 责 是 审 核 电 子数 据 报 关 单 与 纸 质 报 关 单 及 其 随 附 单 证 是 否 相 符 、 齐 全 、 有 效 ; 执 行 审 单 处及 其 他 部 门 下 达 的 指 令 , 并 结 合 本 环 节 业 务 下 达 布 控 指 令 , 并 协 助 开 展 后续 核 查 工 作 ; 通 过 单 证 审 核 、 实 施 验 估 等 方 式 , 对 报 关 单 进 行 复 核 ; 征 收 税费 ; 接受担保、报关单修改或撤销、退补税、滞报金减免等申请并初审后,按照职责分工和审批权限进行处理或转报有关部门并按审批结果进行相应操作;在值班时间内进行人工审单作业。第 三 十 三

20、 条 接 单 审 核 /征 收 税 费 环 节 可 设 置 接 单 审 核 、 征 收 税 费 、 税费 核 注 、 验 估 、 通 关 事 务 担 保 及 对 外 咨 询 等 岗 位 。各 现 场 海 关 可 结 合 业 务 实 际 对 上 述 岗 位 进 行 适 当 调 整 。第 三 十 四 条 接 单 审 核 岗 位 应 验 核 报 关 企 业 和 报 关 员 资 格 , 接 受 申 报人 递 交 的 纸 质 报 关 单 及 其 随 附 单 证 , 确 认 报 关 单 已 经 电 子 审 单 或 专 业 审 单 审结 通 过 , 并 完 成 以 下 工 作 :( 一 ) 审 核 纸 质

21、报 关 单 及 其 随 附 单 证 是 否 齐 全 、 有 效 , 以 及 纸 质 报 关 单上 报 关 单 位 及 报 关 员 签 字 、 盖 章 等 是 否 齐 全 ;( 二 ) 进 行 “单 机 核 对 ”、 “单 单 相 符 ”的 审 核 , 审 核 报 关 单 电 子 数 据与 纸 质 报 关 单 数 据 是 否 相 符 , 纸 质 报 关 单 填 制 内 容 与 随 附 单 证 内 容 是 否 相 符 ;( 三 ) 根据审单处理结果信息,完成对经电脑自动审结报关单数据的审核以及对经审单处人工审核报关单数据的复核,对审核状态值末位为 4-6 的合理性逻辑错误,应做人工判断;状态值末位

22、为 7-9 的合法性逻辑错误,除特殊通道报关外,原则上不准强行通过。对出现合法性逻辑错误,应及时报告相关参数维护部门进行调整;( 四 ) 根 据 电 子 审 单 、 专 业 审 单 及 其 他 部 门 的 提 示 信 息 和 指 令 , 完 成 上一 环 节 交 办 的 重 点 审 核 事 项 , 并 按 规 定 反 馈 ;( 五 ) 充 分 运 用 风 险 分 析 技 术 , 根 据 通 关 风 险 预 警 提 示 , 进 行 通 关 风 险分 析 , 设 置 即 决 式 风 险 布 控 。( 六 ) 确认该票进出口货物申报的统计指标是否符合海关统计制度的要求。(七)接受报关单修改或撤销、退

23、补税等申请并初审后,按照职责分工和审批权限进行处理或转报有关部门审批并按审批结果进行相应操作。第 三 十 五 条 现 场 海 关 负 责 审 核 节 假 日 预 约 通 关 报 关 单 的 电 子 数 据 及纸 质 单 证 , 比照本规程第三章的规定完成人工审单作业。第 三 十 六 条 接 单 审 核 岗 位 发 现 申 报 人 提 交 的 报 关 单 证 不 齐 全 或 无 效 、报 关 单 电 子 数 据 与 纸 质 报 关 单 数 据 不 相 符 , 且 未 发 现 有 走 私 违 规 嫌 疑 的 , 应中 止 电 子 数 据 报 关 单 接 单 操 作 , 原 则 上 当 场 向 申

24、报 人 一 次 性 指 明 差 错 , 并对 申 报 人 补 充 的 单 证 或 重 新 提 供 的 单 证 进 行 重 点 审 核 。第 三 十 七 条 经 审 核 确 认 报 关 单 电 子 数 据 有 差 错 的 或 收 发 货 人 提 出 的修 改 、 撤 销 报 关 单 电 子 数 据 申 请 理 由 正 当 、 情 况 属 实 的 , 现 场 海 关 接 单 审核 岗 位 应 根 据 计 算 机 系 统 通 道 判 别 或 审 单 处 授 权 , 完 成 报 关 单 电 子 数 据 修改 、 撤 销 操 作 或 联 系 、 转 报 审 单 处 处 理 。 具 体 操 作 按 成 都

25、 海 关 报 关 单 电子 数 据 修 改 撤 销 操 作 规 程 办 理 。 第 三 十 八 条 接 单 审 核 岗 位 发 现 报 关 单 数 据 存 在 疑 难 问 题 的 , 应 按 照第 五 十 三 条 的 相 关 规 定 处 理 。第 三 十 九 条 报关人所递交的单证齐全、数据无误,符合海关申报管理及其他相关规定的,确认接单,按 规 定 对 进 出 口 报 关 单 、 加 工 贸 易 登 记 手 册 、进 出 口 许 可 证 件 、 征 免 税 证 明 等 纸 质 单 证 进 行 批 注 、 签 章 。对 审 核 通 过 的 许 可 证 件 , 应 批 注 审 核 的 主 要 情

26、 况 并 加 盖 印 章 :( 一 ) 、 对 “一 批 一 证 ”的 许 可 证 件 , 应 按 许 可 证 件 标 明 的 数 量 和 货 物的 实 际 进 口 数 量 核 对 相 符 后 验 放 , 对 许 可 证 件 第 一 、 二 联 分 别 签 章 核 销 , 同时 将 许 可 证 件 第 二 联 附 于 进 口 报 关 单 之 后 , 将 第 一 联 退 还 报 关 人 ;( 二 ) 、 对 “非 一 批 一 证 ”的 许 可 证 件 在 证 件 允 许 数 量 、 批 注 次 数 使 用完 前 可 以 留 存 经 海 关 批 注 的 证 件 复 印 件 。 具 体 操 作 为

27、: 按 其 实 际 进 出 口 数 量 ,在 许 可 证 件 第 一 联 背 面 “海 关 验 放 签 注 栏 ”内 核 注 , 对 许 可 证 件 第 二 联 应比 照 第 一 联 核 注 并 确 保 第 一 、 二 联 核 注 内 容 完 全 一 致 , 复 印 第 二 联 正 反 面 随报 关 单 一 同 归 档 , 将 第 一 、 二 联 退 还 进 出 口 单 位 。 许 可 证 件 数 量 、 批 注 次 数核 扣 完 毕 或 货 物 不 再 进 出 口 的 , 以 及 超 过 有 效 期 的 进 出 口 许 可 证 件 , 海 关 应留 存 正 本 , 即 把 第 二 联 与 最

28、 后 一 次 使 用 的 报 关 单 一 同 存 档 , 并 将 第 一 联 退 还进 出 口 单 位 ;( 三 ) 、 许 可 证 件 的 批 注 应 在 证 件 背 面 “海 关 验 放 签 注 栏 ” 内 , 从 左上 方 开 始 , 按 栏 目 内 容 依 次 批 注 , 批 注 字 迹 要 清 楚 、 规 范 。 海 关 签 章 应 统 一使 用 “海 关 核 放 章 ”。( 四 ) 、 对 国 家 主 管 部 门 签 发 的 批 准 证 明 , 应 在 相 应 栏 目 批 注 审 核 的 主要 情 况 并 加 盖 “海 关 核 放 章 ”并 按 规 定 退 还 收 发 货 人 或

29、转 下 一 工 作 环 节 ;除 进 出 口 许 可 证 件 外 , 其 余 单 证 可 以 留 存 副 本 或 复 印 件 。在 “口 岸 电 子 执 法 系 统 ”出 口 收 汇 子 系 统 自 动 核 查 程 序 出 现 异 常 的 情况 下 , 采 取 人 工 核 查 方 式 进 行 。 登 录 “口 岸 电 子 执 法 系 统 ”, 点 击 菜 单 中“核 销 单 验 核 ”, 进 入 核 销 单 验 核 界 面 。 录 入 出 口 企 业 IC 卡 条 形 码 号 或 核销 单 号 后 点 击 “确 认 ”, 将 屏 幕 显 示 的 核 销 单 底 帐 数 据 与 纸 质 核 销

30、单 进 行 核对 。 要 求 纸 质 核 销 单 核 销 单 号 、 出 口 单 位 名 称 、 出 口 口 岸 三 项 , 必 须 与 电 子数 据 一 致 , 才 准 通 过 。 通 过 后 , 点 击 “验 核 通 过 ”, 结 束 验 核 操 作 ; 验 核未 通 过 的 , 退 出 验 核 系 统 , 将 纸 质 报 关 单 证 退 回 修 改 。第 四 十 条 接单审核岗位关员应及时对本现场已申报审结但未办理接单手续的报关单电子数据进行监控分析,尽早完成接单审核操作。第 四 十 一 条 征 收 税 费 岗 位 应 审 核 适 用 税 率 、 汇 率 等 计 税 要 素 及 税 额

31、是否 正 确 。 经 审 核 无 误 的 , 打 印 各 类 税 费 缴 款 单 据 。 对 所 打 印 的 税 费 单 证 再 次进 行 核 对 后 , 在 “复 核 ”栏 签 署 全 名 并 加 盖 海 关 “单 证 专 用 章 ”, 及 时 通知 纳 税 义 务 人 缴 纳 税 费 。第 四 十 二 条 税 费 核 注 岗 位 负 责 核 对 加 盖 银 行 等 金 融 机 构 “现 金 收 讫 章 ”或 “转 讫 章 ”的 税 费 缴 款 凭 证 是 否 真 实 有 效 ; 对 税 费 金 额 进 行 单 机 核 对 , 并在 确 认 企 业 已 缴 款 后 作 核 注 处 理 。对

32、税 费 进 行 反 核 注 操 作 , 一 般 仅 适 用 于 需 删 除 报 关 单 电 子 数 据 的 情 形 。第 四 十 三 条 通 过 “中 国 电 子 口 岸 ”网 上 税 费 支 付 项 目 联 网 缴 纳 税 费 的 ,其 税 费 单 据 的 打 印 、 税 费 支 付 、 税 费 核 注 等 操 作 按 网 上 支 付 作 业 操 作 规范 办 理 。第 四 十 四 条 接受滞报金减免申请并初审后,按照职责分工和审批权限进行处理或转报有关部门并按审批结果进行相应操作。第四十五条 现场海关经批准后,可选择使用“现场业务一体化处理” (接、打、放)功能进行进出口报关单的接单审核、

33、税费打印与放行处理。第 四 十 六 条 验 估 岗 位 应 根 据 专 业 审 单 和 接 单 审 核 岗 位 提 出 的 验 估 要 求 ,按 规 定 程 序 进 行 验 估 , 提 出 确 定 商 品 归 类 、 价 格 或 原 产 地 的 处 理 意 见 并及 时 反 馈 验 估 结 果 。按 照 专 业 审 单 和 接 单 审 核 岗 位 的 要 求 , 经 专 业 审 单 关 员 授 权 验 估 岗 位 可以 根 据 验 估 结 果 继 续 完 成 审 单 作 业 。验 估 岗 位 也 可 根 据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的 提 示 和 要 求 , 结 合 现 场 实 际 情 况 ,

34、 自主 开 展 验 估 并 及 时 反 馈 情 况 。验 估 关 员 需 查 看 货 物 的 , 一 般 应 与 查 验 部 门 联 合 进 行 。第 四 十 七 条 通 关 事 务 担 保 岗 位 根 据 审 单 处 授 权 负 责 接 受 申 报 人 的 担 保申 请 , 以 及 对 电 子 审 单 报 关 单 或 根 据 专 业 审 单 指 令 办 理 通 关 作 业 过 程 中 的 海关 担 保 事 务 工 作 。 初 审 后 根 据 授 权 规 定 逐 级 报 批 , 并 负 责 保 证 金 ( 函 ) 的 收取 、 延 期 申 请 的 受 理 及 转 报 、 结 案 、 单 证 保

35、 管 以 及 财 务 对 帐 等 工 作 。 具 体操 作 按 成 都 海 关 审 单 环 节 进 出 口 货 物 担 保 操 作 规 程 办 理 。第 四 十 八 条 报关单证的流转,应通过内部环节及时将报关单、发票、装箱单、提运单、许可证件等重要的报关单证在本现场各业务环节流转。确有必要由报关人代为传递的,应将上述报关单证,制成海关关封或其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做好交、收登记手续,确保单证流转的安全、可靠。第 四 十 九 条 对 电 子 审 单 或 专 业 审 单 后 直 接 由 放 行 环 节 处 理 的 报 关 单 ,放 行 环 节 应 比 照 前 述 第 三 章 、 第 四 章 相 关

36、 规 定 完 成 作 业 操 作 。第 五 十 条 接 单 审 核 岗 位 定 期 对 电 子 审 单 审 核 通 过 的 电 子 数 据 报 关 单 进行 综 合 复 核 , 审 核 报 关 单 各 项 数 据 是 否 完 整 、 统 一 、 合 理 。 对 审 核 发 现 的 差错 , 应 及 时 查 明 原 因 并 予 以 纠 正 。第五章审单作业联系配合第 五 十 一 条 各 现 场 海 关 审 单 环 节 应 在 审 单 处 统 一 指 导 下 , 遵 循 “统一 程 序 、 提 高 效 率 、 相 互 配 合 ”的 原 则 , 与 有 关 部 门 共 同 加 快 对 审 单 作 业

37、中 发 生 问 题 的 处 理 和 解 决 。第 五 十 二 条 审 单 处 应 定 期 对 所 下 达 的 布 控 指 令 或 审 核 结 论 进 行 跟 踪 ,通 过 接 收 和 分 析 物 流 监 控 及 其 他 相 关 部 门 处 置 结 果 的 反 馈 情 况 , 对 布 控 的 有效 性 和 处 置 情 况 进 行 评 估 , 形 成 通 关 、 物 流 及 其 他 相 关 部 门 的 信 息 联 动 机 制 。第 五 十 三 条 审 单 处 和 各 现 场 海 关 在 审 单 环 节 中 遇 到 疑 难 问 题 时 , 应及 时 报 请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进 行 专 业 认

38、 定 、 释 疑 或 处 置 ;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应 在 规定 工 作 时 限 内 予 以 答 复 。(一) 、审单处提出的,应按照职能部门管理规定的要求,备齐相关资料和单证,填写疑难问题联系单或问答书,提出需专业认定的事项,提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认定、释疑或处置。(二) 、电子审核报关单数据存在疑难问题的,由现场海关按照职能部门管理规定的要求,备齐相关资料和单证,填写疑难问题联系单或问答书,提出需专业认定的事项,提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专业认定、释疑或处置。并将职能部门答复意见抄送审单处。(三) 、现场海关复核集中审单审结的报关单发现存在疑难问题的,应制发成都海关审单环节疑难问题联系单 (

39、见附件)交审单处重新审核。审单处原则上在三个工作日内反馈处置结果。处理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现场海关备齐相关资料和单证,提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专业认定、释疑或处置。并将职能部门答复意见抄送审单处。(四) 、审单处和现场海关应对向相关职能部门提交的疑难问题联系单或问答书及相关职能部门作出的答复或认定意见或书面说明进行整理、分析、留存,如对答复或认定意见有疑问或发现答复或认定意见存在前后不一致等情况,审单处或现场海关应再次制发联系单或问答书提交相关职能部门作进一步认定、释疑和处置。第 五 十 四 条 审 单 处 或 现 场 海 关 在 通 关 环 节 发 现 有 走 私 违 规 嫌 疑 的 报

40、关单 , 应 及 时 备 齐 相 关 材 料 移 交 缉 私 部 门 处 理 。 第 五 十 五 条 对 审 单 作 业 过 程 中 出 现 的 纳 税 争 议 引 发 的 行 政 复 议 、 行 政诉 讼 的 , 审 单 处 和 相 关 现 场 海 关 应 加 强 与 法 制 部 门 的 联 系 配 合 , 并 按 规 定上 报 有 关 材 料 。 第 五 十 六 条 有 关 部 门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 需 对 进 出 口 货 物 、 物 品 实 施 监 控检 查 手 段 的 , 一 般 情 况 下 , 应 通 过 风 险 主 管 部 门 或 其 授 权 的 部 门 以 预 警 式

41、、预 定 式 布 控 指 令 的 形 式 通 知 审 单 处 ; 遇 特 殊 情 况 , 也 可 以 纸 质 布 控 单 形 式 通 知 审 单 处 , 审 单 处 应 注 意 保 密 并 积 极 予 以 配 合 。第 五 十 七 条 统 计 部 门 需 核 实 有 关 统 计 数 据 的 , 可 向 审 单 处 或 现 场 海关 提 出 核 实 要 求 。 审 单 处 或 现 场 海 关 应 将 核 实 结 果 在 规 定 工 作 时 限 内 及 时向 统 计 部 门 反 馈 。第 五 十 八 条 审 单 处 在 审 单 作 业 过 程 中 需 取 样 化 验 的 , 应 及 时 通 知 现

42、场 海 关 取 样 送 检 。 各 现 场 海 关 应 及 时 向 审 单 处 反 馈 送 检 结 果 。 具 体 操 作 按照 成 都 海 关 化 验 工 作 操 作 规 程 的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第 五 十 九 条 各 职 能 部 门 在 复 核 、 监 控 、 分 析 进 出 口 货 物 数 据 时 发 现 报关 单 申 报 错 误 的 , 应 书 面 通 知 审 单 处 或 现 场 海 关 进 行 核 实 , 确 需 修 改 或 撤销 的 , 由 审 单 处 或 现 场 海 关 按 照 成 都 海 关 报 关 单 修 改 和 撤 销 操 作 规 程 的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43、。第六章审单作业纪律第 六 十 条 审 单 处 应 加 强 对 关 区 审 单 作 业 的 监 督 管 理 , 完 善 执 法 监 督 机制 , 加 强 审 单 队 伍 建 设 。审 单 处 及 各 现 场 海 关 应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管 理 和 监 督 制 约 制 度 , 明 确 办 事纪 律 和 廉 政 规 定 。第 六 十 一 条 审 单 关 员 不 得 擅 自 变 更 、 修 改 、 删 除 报 关 单 数 据 , 严 禁 参与 、 庇 护 进 出 口 走 私 、 违 反 海 关 监 管 规 定 的 活 动 。第 六 十 二 条 审 单 关 员 不 得 为 申 报 人 的 利

44、益 向 海 关 其 他 相 关 作 业 岗 位 或环 节 打 招 呼 、 施 加 影 响 等 , 干 扰 正 常 的 通 关 作 业 秩 序 。第 六 十 三 条 审 单 关 员 应 按 “规 定 、 程 序 、 职 权 、 时 效 ”审 单 , 严 格遵 照 海 关 总 署 或 有 关 职 能 部 门 对 商 品 归 类 、 估 价 、 贸 易 管 制 措 施 或 知 识 产 权保 护 等 业 务 领 域 做 出 的 法 律 规 定 、 行 政 裁 定 及 量 化 标 准 , 避 免 执 法 随 意 性 。对 审 单 操 作 中 发 生 的 问 题 , 认 为 无 法 按 照 法 律 、 行

45、 政 法 规 、 总 署 行 政 规 章 的规 定 处 理 的 , 应 向 科 长 岗 位 或 上 一 级 请 示 汇 报 , 不 得 擅 自 处 理 。第 六 十 四 条 审 单 关 员 在 审 单 操 作 时 必 须 严 守 海 关 业 务 秘 密 ; 在 办 理 商品 归 类 、 海 关 估 价 、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等 事 项 的 审 单 操 作 时 , 应 根 据 海 关 的 有 关规 定 为 申 报 人 保 守 商 业 秘 密 。第七章 附则第 六 十 五 条 本 规 程 根 据 基 本 通 关 方 式 的 审 单 作 业 流 程 制 定 , 本 规 程 确定 的 审 单 操

46、 作 的 原 则 要 求 适 用 于 其 他 通 关 方 式 , 其 他 通 关 方 式 的 作 业 流 程 按相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六 十 六 条 疑 难 问 题 是 指 审单处和现场海关在集中审单作业和接单审核作业过程中遇到的贸易管制、知识产权保护、征税、贸易统计、企业管理、风险布控、保税监管等方面不能解决的问题和涉及监管、贸管、知识产权、征税、统计、企管、缉私等业务法规规定中容易引起歧义及在执行中不够明确的问题等。第 六 十 七 条 本规程所称在联系配合过程中所使用的疑难问题联系单和问答书,在相关文件中已有规定格式的,仍按相关文件规定的格式继续使用。若无规定格式的,采用成都海关审

47、单环节疑难问题联系单 。第 六 十 八 条 审 单 处 及 各 现 场 海 关 发 现 审 单 作 业 由 于 通 关 管 理 系 统 运 行故 障 不 能 正 常 进 行 的 , 应 及 时 上 报 有 关 部 门 并 按 照 相 应 的 通 关 作 业 应 急 方 案处 置 。第 六 十 九 条 本 规 程 所 称 报 关 单 包 括 保 税 区 、 出 口 加 工 区 等 海 关 特 殊 监管 区 域 进 出 境 货 物 备 案 清 单 ; 规 程 所 称 加 工 贸 易 登 记 手 册 包 括 加 工 贸 易 电 子账 册 。第 七 十 条 本 规 程 所 称 现 场 海 关 包 括 现场业务处、各隶属海关、办事处。第 七 十 一 条 本 规 程 由 审 单 处 负 责 解 释 , 自 印 发 之 日 起 施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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