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明专利申请加快审查出证操作规程为进一步规范发明专利申请加快审查出证的管理,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明专利申请提前审查的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特制定本操作规程。一、申请加快审查的条件(一)请求加快审查的发明专利申请限于已经公开、已经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并缴纳实质审查请求费,尚未开始进行实质审查的申请。(二)请求加快审查的理由限于下列之一:1.申请所涉及的发明对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有重大意义;2.在专利申请公开之后,他人实施其发明,对申请人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3.涉及以申请发明作为无形资产投资的重要项目。(三)请求加快审查必须提供下列文件和证据:1.发明专利申请加快审查出证申报表(见附
2、件),一式两份;2.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3.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及进入实质审查程序通知书;4.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5.申请人身份证明,如身份证、营业执照等;6.其他有关技术水平、经济和社会效益、被他人仿制等的证明材料。二、申请加快审查的办理程序(一)由请求加快审查的申请人向所在地级以上市知识产权局,提交有关申请文件和相关证明。(二)所在市知识产权局对其申请文件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审意见,报省知识产权局规划发展处。(三)省知识产权局规划发展处在收到完备申请文件和所在市知识产权局的初审意见后,由经办人根据加快审查条件进行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经处室负责人复核后,报分管局领导审定。(四)加快审查发明专利证明由申请人面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专利局审查业务管理部(联系人:张冀萍,电话:01062093044),并填写申请表,缴纳加快审查费(1400 元)。三、办理加快审查出证的时限对符合条件的,原则上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加快发明专利申请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出证并通知申请人。加快审查发明专利证明由申请人面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专利局审查业务管理部(联系人:张冀萍,电话:01062093044),并填写申请表,缴纳加快审查费(14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