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江苏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苏建房管2014208号)、南通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通房发2014234号)、启东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启政规20136号)等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试行)。第二条 本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所称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本细则所称更新改造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更新和改造资金,纳入维修资金管理。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