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还贷委托按月提取规定(试行)(共3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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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住房公积金还贷委托按月提取规定(试行)为方便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切实减轻借款人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压力,我中心于2013年11月11日起开办住房公积金还贷委托按月提取业务。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直分中心(以下简称省直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且贷款本息尚未还清的借款人及其配偶或共同还款人(以下统称委托人),按照协议约定,省直分中心按月提取委托人住房公积金,用于归还当期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第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职工个人,可申请办理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每月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二)住房公积金账户至少保留三个月缴存余额;(三)个人还贷账户未逾期,处于正常状态。第三条 办理程序(一)提出申请。委托人按照要求填写住房公积金还贷委托按月提取申请表,并持下列材料到省直分中心办事大厅办理:1、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2、借款人配偶或共同还款人同时申请的还需提供婚姻证明或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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