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试论举证时限的价值意义王立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开展和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具有深远的影响。作为首部规范民事诉讼证据的司法解释,笔者认为其中举证时限制度的设定具有突出的意义。所谓举证时限制度,就是指负责举证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和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证明其主张的相应证据,逾期不举证则承担证据失效法律后果的一项民事诉讼期间制度。具体说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期限,即法律规定和法院指定的诉讼法上的期间,当事人应当在此期间内提供支持其主张的证据。二是后果,即当事人在此期间不提供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据,则产生诉讼程序上的法律后果,这两方面缺一不可,否则举证时限制度便失去意义。诉讼证据是整个民事诉讼的核心,人民法院查清案件事实依据的就是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案情的发展及结果的利弊,关键取决于诉讼证据,诉讼双方当事人为了争得对自己有利的诉讼结果,对提供证据这一点上都很主动、积极、但又很不规范,存在许多问题,给民事诉讼带来许多不利因素。我国传统的民事诉讼是实行的“证据随时提交为主”,当事人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