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类合同参考格式(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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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金融类合同参考格式 ( 2) 目录 )总 则 )经营目的和业务范围 )出 资 )合资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董事及董事会 )经营管理机构 )劳动管理 )税务、财务、会计、审计 )利润分配 )合资期限、解散及清算 )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 )合同的文字、生效及其他 合资经营 合同 、 (以下简称甲方)和 、 、 (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资企业法)及中国的其它有关法规,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国共同出资建立合资企业,特签订如下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合同双方如下: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

2、地址: 法定代表: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第二条 甲方、甲方对于本合同规定的关于甲方所应履行的全部条款,负有连带责任和共同义务;乙方、乙方、乙方对于本合同规定的关于乙方所应履行的全部条款,负有连带责任和共同义务。 第三条 合资企业的名称为 ,英文名称为 (以下称 “合资公司 ”)。 法定 地址: 第四条 合资公司为中国的法人,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条例、规定并受其管辖和保护。 第五条 合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各方对合资公司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按照各自在注册资本中的

3、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六条 根据董事会的决定,合资公司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在中国国内、外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章 经营目的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合资公司的经营目的是:用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为国内、外用户提供租赁服务,协助国 内企业的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支持国内用户的出口创汇和机器、设备的出口租赁,促进中国和以及其他国家、地区之间的经济交流和技术合作。 第八条 合资公司的业务范围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外用户的需要,经营国内、外生产的各种先进适用的机械、电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以及各种仪器仪表、电子计算机等以及先进技术的租赁、转租赁、租借和对租赁资产的销售处理。 直接从

4、国内、外购买经营前述租赁业务所需要的技术租赁物。 租赁业务的介绍、担保和咨询。 第三章 出资 第九条 合资公司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均为 元。甲、乙双方的出资比例各为 ,出资金额各为 元。 合资各方出资比例和以现金支付的金额如下: 甲方: 元,其中 元以与其等值的人民币支付。 甲方: 元,其中 元以与其等值的人民币支付。 乙方: 元 乙方: 元 乙方: 元 在合资公司领到营业执照后 个工作日内,合资各方应将上述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全部汇入合资公司在中国银行的帐户。 以人民币出资时,人民币与美元的换算率,应以缴付日当日的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为准。 在合资期间,合资公司不能减少注册资本。 合

5、资各方缴付出资额后,应由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由合资公司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 合资期间内,合资的任何一方 ,不得将合资公司发给的出资证明书转让、抵押,或作为第三者对合资公司拥有债权的目的物。 第十条 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或以其他方式时处置,应由董事会会议通过,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然后到原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合资各方的任何一方,如将出资额的全部或一部分进行转让时,其他的合资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资方的任何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出资额的条件,不得优惠于向其他合资方转让时的条件,本款中的合资各方为甲方、甲方、乙方、乙方、乙方。 在甲、乙双方的出资比例保持相等的条件 下,甲、乙

6、各方的出资额可以在各自部相互转让。 第四章 合资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一条 合资各方发挥各自具有的特点和长处,为支持合资公司的建立和业务开展,承担下述责任和义务: 甲方的责任 ()负责为建立合资公司向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报批,领取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等有关手续。 ()协助租借办公用房和购买办公用品。 ()介绍和推荐租赁用户和项目。 ()提供国内金融和租赁市场信息。 ()协助合资公司在中国国内成立分支机构。 ()向合资公司推荐优秀的经营管理人 员及其他人员。 ()协助为合资公司中的外籍人员办理入境签证、长期居留证、旅行证等手续。 ()协助筹措外汇及人民币资金。 乙方的责任 ()利用在 及世界各国的

7、营业网,宣传合资公司的租赁业务,向合资公司介绍和推荐租赁用户和项目。 ()介绍和推荐世界各国生产的技术先进、价格合理的租赁物件。 ()协助合资公司向国外出租设备、以及承租人产品的出口。 ()提供国际金融市场、租赁业务的信息以及开展租赁业务所需的各种合同文本。 ()协助对国外用户进 行资信调查。 ()在合资公司所在地或 对公司职员进行业务培训。 ()协助合资公司使用注册资本在外国购买交通工具、通讯设备及办公用具。 ()协助合资公司以优惠条件在国外筹措资金。 第五章 董事及董事会 第十二条 董事的派出 合资公司的董事共 名,其中甲方派出 名,乙方派出 名。 董事的任期为 年,可连任。董事的替换或缺

8、员补充,要由原派遣方面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该董事的任期以前任者的任期剩余期间为限 。 第十三条 董事的职责 合资公司董事出席董事会,提出方案,对于需要审查、批准的议案,行使表决权。 董事为非驻勤职务,在合资公司不取报酬。但如董事担任合资公司的驻勤职务时,将享受与职务相应的工资等遇。 第十四条 董事长、副董事长 合资公司的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董事长由甲方派出的董事担任,副董事长由乙方派出董事担任。 董事长为合资公司的法定代表,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 副董事长辅佐董事长工作。董事长在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应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 董事,代表合资公司行使职权。 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任期与董事的

9、任期相同。 第十五条 董事会的召集 合资公司的董事会由合资各方派遣的全体董事组成,董事分别具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会原则上一年一次。一般在合资公司的营业年度终止后个月内,在合资公司总部所在地召开。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经过商议,认为有必要时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召开会议时,要召开临时董事会。 董事长最迟要在会议召开三周之前,将召开董事会的通知和议案,以书面发送给各位董事。 召开董事会必须 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董事如不能出席时,可向其他董事发出委任书,代替出席和表决,但一个董事最多只能代替一人。 董事会议记录应包括会议议程的要点和结论,经主持人和参加会议的董事签字后,原本保存在合资公司。 第十六条 董事会的职责 董事会为合资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资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同时对合资公司具有进行领导和监督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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