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动产抵押权与动产质押权竞合探析刘庆红专心-专注-专业担保法是物权法的一个重要部分 , 我国民事立法向来都对其作了规定 。这些法律曾经在我国经济 发展和司法审判中起到过积极的作用 , 但是从实践 中来看 , 我国担保立法还不完善 。这主要表现在不 仅有少数法律之间存在着不一致 , 而且有少数法律 条款缺乏合理性 。在诸多的问题中 , 笔者在此文中 仅探讨了很小的一个着眼点 , 即动产抵押权与动产 质押权的竞合问题 。一 、各国和地区有关动产抵押的规定抵押权与质权的竞合一般出现于动产上 。原因 有两个 : 一是大多数国家都不承认不动产上可以设 定质权 , 质权的标的一般为动产或财产权利 ; 二是 在各国立法中 , 权利抵押的标的是不动产上产生的 用益物权及类似物权的准物权 , 而权利质权的标的 物是除用益物权及准物权以外的财产权利 。因此多 数情况下 , 动产抵押权与动产质权竞合的前提条件 是立法上认可在动产上即可设定抵押权又可设定质 权 。允许在动产上设定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