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厦门海事局船籍港船舶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登记的源头管理,督促航运公司落实船舶安全管理责任,指导航运公司对船舶规范、自律管理,提高公司和船舶的安全管理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厦门海事局登记的国际航行船舶、国内沿海航行船舶、300总吨及以上在内河或封闭航区航行的货船及其航运公司。第三条 厦门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并具体负责在本局登记的国际航行船舶和国内沿海航行船舶的源头管理。第四条 船籍港管理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工作原则,通过源头管理,建立严格、规范、诚信、便民的船籍港管理制度和服务形象。第二章 船舶入籍控制第五条 本局实施对新建、改建和二手船登记报备制度。新建、改建船舶应在开工前和二手船购买签约后,由船舶所有人、船舶建造厂或二手船购买人向拟申请登记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报备,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第六条 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对上述拟登记的船舶进行严格检查和控制,重点关注船舶重大改建、老旧船舶或黑名单船舶转籍等情况,防止低质量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