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6自考婚姻家庭法要点目录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第一节婚姻家庭概述第二节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第三节婚姻家庭法的概念、特征及渊源第四节婚姻家庭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第五节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第六节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第二章亲属制度第一节亲属的意义、分类和范围第二节亲系和亲等第三节亲属关系的变动和效力第三章结婚制度第一节婚姻的成立和结婚制度的沿革第二节结婚实质条件第三节结婚形式要件第四节婚姻的无效和撤销第五节与结婚制度相关的问题第四章夫妻关系第一节夫妻的法律地位第二节夫妻人身关系第三节夫妻财产制第五章离婚制度第一节离婚和离婚制度的沿革第二节登记离婚第三节诉讼离婚第四节判决离婚的
2、法定理由第五节离婚后的子女、财产问题第六章亲子关系第一节亲子关系和亲权第二节父母与子女的权利与义务第三节几种特殊类型的亲子关系第七章收养制度第一节收养和收养法第二节收养关系的成立第三节收养的效力第四节收养关系的解除第八章扶养制度第一节扶养制度第二节我国现行扶养制度第九章附论第一节民族自治地方贯彻执行婚姻家庭法的变通规定第二节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第一章 婚姻家庭法概述第一节 婚姻家庭概述一、概念婚姻:是指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共同生活互为配偶的结合。家庭:是指主要以婚姻关系、血缘关系为纽带而形成的,包含一定范围的亲属在内的社会生活单位。二、属性自然属性:生理学和生物学的自然因素、
3、自然规律的选择社会属性:婚姻家庭本身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它是社会关系总和的组成部分,与其他社会关系具有密切的联系,反映了一定社会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客观要求。二者关系: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关系形成的前提;社会属性是决定婚姻家庭关系性质的因素,是婚姻家庭的根本属性。三、职能1、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2、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家庭的经济职能,是同一定社会中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性质和特点相适应的。对发展经济,对养老育幼、保障家庭成员的生活等。3、文化教育功能四、形态的历史发展(一)原始社会时期的群婚制和对偶婚制1.杂乱性交关系阶段,群体中的两性结合几乎没有任何限制和禁忌。2.群婚制是人类历史上最早
4、出现的婚姻家庭形态,它是指原始社会中一定范围内的一群男子与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也叫集体婚。血缘群婚制是群婚制的低级阶段,这一阶段排除了不同辈分之间的两性关系,即只有同辈分的男女才可以结为夫妻。亚血缘群婚制是群婚制的高级阶段,又称为伙婚制或普那路亚家庭。同辈旁系血亲间的通婚被禁止,排除兄弟姐妹。原始社会晚期,婚姻禁忌越来越多。成对配偶在一定期间内得以相对稳定地保持同居关系。对偶婚制成为主要的婚姻形态。指一男一女在一段时间内保持相对稳定的偶居关系的婚姻形态。(二)阶级社会时期的一夫一妻制当阶级社会形成之际,对偶婚制也慢慢演化成一夫一妻制。男性居于家庭中的主导地位。原因:私有制的确立和传承私
5、有财产,有助于确立丈夫的主导地位,更好地满足适应传承私有财产的社会需求。至资本主义社会,一夫一妻制度在形式上趋向于两性平等,夫妻双方一一平等,丈夫不得在妻子之外迎娶其他女性。第二节 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一、西方婚姻家庭法发展历程(一)古罗马亲属法古罗马时期,婚姻家庭规范散见于诸多法律文件中,早在公元前五世纪, 十二铜表法就已经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肯认了“家父”所享有的权威和权益。 查士丁尼法典 、 法学阶梯和法学汇纂都有许多婚姻家庭法律规范。万民法:(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依合意即可成婚。 )市民法:(共食婚:按照宗教仪式缔结;买卖婚:按照要或契约方式缔结;时效婚:事实上以夫妻关系同居一年以上。 )婚姻
6、终止:配偶死亡、自由权或者市民权的丧失和离婚(二)中世纪欧洲婚姻家庭法寺院法:又称为宗规法或教会法,它的普及适用是以基督教的广泛传播以及教权的扩张和教令的统一为背景的。 新约全书 、 使徒教律等包含的婚姻家庭规范都是寺院法的组成部分。(三)近现代资本主义国家婚姻家庭法大陆法系普遍将婚姻家庭法纳入民法典之中。英美法系国家开始以单行法的形式发布婚姻家庭法律文件。法国:承认“婚姻是民事契约” 。1804 年法国民法典将有关亲属和婚姻家庭的主要规定纳入第一编人法的内容之中,同时在第三编“取得所有权的各种方法”中规定了继承、赠与、遗嘱和夫妻财产制等,形成完整的婚姻家庭法律体系,正式确立了资本主义婚姻家庭
7、制度。德国:较为鲜明地体现出从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的时代特点。英国:不成文的判例法,普通法和衡平法在调整婚姻家庭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美国:以州的立法为本位。总结:近代西方的婚姻家庭法发展呈现出一定的同质性和同步性。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婚姻家庭法的变革特点: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渊源日益多元化。国家公权力对婚姻家庭关系的介入越来越深入,婚姻家庭法的边界越来越开放旧有的法律理念被重新审视和反思,新的法律理念正在萌芽和形成。(四)社会主义国家婚姻家庭法社会主义国家婚姻家庭法的发展可以分为两个主要阶段:二战以前,苏维埃婚姻家庭法是社会主义国家婚姻家庭法的唯一代表。二战以后,随着众多社会主义
8、国家的涌现,社会主义国家婚姻家庭法的阵营也大大充实,并表现出多样化的特点。二、我国婚姻家庭立法沿革(一)古代婚姻家庭立法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规范,始见于礼,后入于律。在奴隶制时代,婚姻家庭关系是由礼制和为统治阶级认可的习惯调整的。总的说来,以礼为主,以律为辅,婚姻家庭法规范祥于礼而略于律。 九章律是最早出现婚姻家庭法律规范的文本。封建时代,我国婚姻家庭立法体系特征:宗族势力对于婚姻的缔结具有非常大的影响,两性结合需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方合乎社会规范;男子虽只能迎娶一位正室,但还可迎娶其他女子作偏房,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度;在男女两性的地位上,男性占据绝对优势地位,家庭中奉行夫权至上、男尊女卑的
9、观念;婚姻的解体主要有一种形式,即男子休妻,也就是说,女性在婚姻中处于极为被动的地位,鲜有可能按照自己的意愿解除婚姻关系。(二)近现代婚姻家庭法1、到近代,清政府于 1910 年颁布了大清现行刑律 ,其在诸法合体的框架下乘继了唐宋明清律法中的婚姻家庭制度。1911 年起草的大清民律草案中有专门的亲属一编,是中国婚姻家庭法近代化的最初尝试。北洋政府于 1915 年制定了民律亲属编草案 ,1926 年又制定了民律草案 ,但都没有正式颁行。2、1930 年,国民党政府公布了民法亲属编 ,于 1931 年 5 月 5 日起施行。该法规定了通则、婚姻、父母子女、监护、扶养、家和亲属会议。(三)新中国婚姻
10、家庭立法1、1950 年婚姻法: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立法宗旨是:“废除包办买卖、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 。2、1980 年婚姻法:坚持 1950 年婚姻法所规定的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原则,将原有的保护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原则修正为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对结婚条件进行了多方面的修改。法定婚龄从原来的男 20 周岁、女 18 周岁变为男 22 周岁、女 20 周岁。增加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可互为对方的家庭成员。加强对家庭关系的调整。3、2001 年婚姻法
11、的修订总则中增加了保障婚姻法诸原则实施的禁止性条款,通过有关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强化了对婚姻家庭主体人身权利的保护。在结婚制度中增设了关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在家庭关系中改进了原有的法定夫妻财产制,规范了夫妻约定财产规定等在离婚制度中,对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增设了若干列举性、例示性的规定。以专章规定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第三节 婚姻家庭法的概念、特征及渊源一、概念婚姻家庭法是指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由此所产生的特定范围的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调整对象是婚姻家庭关系。目的在于确定婚姻双方或亲属各方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边界,引导建立和谐文明的
12、家庭氛围,防止不良行为的发生。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二、特征婚姻家庭法的调整范围具有明晰的边界,同时又极其广泛和普遍。婚姻家庭法的调整范围仅限于婚姻家庭领域,但整个社会就是由千千万万个婚姻家庭组成,所以婚姻家庭法的适用范围几乎可以说覆盖了全社会。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具有很强的身份性和伦理性,但同时财产关系也占有相当的比重。婚姻家庭法的调整手段具有多样性,既有大量的强制性规范也有非强制性规范,还有一些倡导性规范。三、法律渊源婚姻家庭法的渊源,主要来自各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性文件。宪法和其他法律1、宪法中的婚姻家庭法规范虽然为数不多,但它们是婚姻家庭法的立法依据,在婚姻家庭
13、法的渊源中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2、 民法通则是我国的民事基本法,该法中既有适用于婚姻家庭法的总则性规定,又对公民在婚姻家庭领域的民事权利作了重要的原则规定。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所属部门制定的规章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婚姻家庭政策、法律认可、符合婚姻家庭道德的习惯,也是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渊源。我国的婚姻家庭法,是一个以宪法为依据,目前以婚姻法为核心,由各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组成的规范体系。第四节 婚姻家庭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一、婚姻家庭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就我国的成文法传统和现行立法体例来说,一方面,婚姻家庭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
14、分,另一方面,婚姻家庭法已发展为一个具有一定独立性、较为成熟的部门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为核心的婚姻家庭法律文件自成体系。包括:婚姻家庭法与宪法的关系、婚姻家庭法与其他民事法律的关系、婚姻家庭法和民事诉讼法的关系。二、婚姻家庭法的法律效力婚姻家庭法对人的效力我国婚姻家庭法适用于所有公民,即凡我国公民之间的结婚、离婚、收养等婚姻家庭事宜,都必须适用我国婚姻家庭法。华侨与国内公民之间、港澳同胞与内地公民之间在我国境内办理结婚、离婚和收养等事宜,也应当适用我国婚姻家庭法。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原则上适用我国相关涉外法律法规。婚姻家庭法的空间效力全国性的婚姻家庭立法文件适用于国家主权领域
15、的一切地区,领陆、领水、驻外使馆等。地方性的婚姻家庭立法文件只具有地域性空间效力。婚姻家庭法的时间效力我国婚姻家庭领域两大基本法婚姻法和收养法都不溯及既往,对生效前的相关法律问题都不适用。第五节 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婚姻自由原则1.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2.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包办婚姻:指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在完全违背当事人意愿的情况下,强迫其缔结的婚姻。买卖婚姻:指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以索取大量财务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缔结的婚姻。借婚姻索取财物:指当事人自愿结婚但以索取一定财物作为结婚必要条件的行为。最高法院的司法解
16、释:“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第二、三款的,要以双方离婚条件” 。凡涉及买卖婚姻性质的彩礼,当事人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夫一妻制任何人只能有一个配偶,不能同时有两个以上配偶,禁止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结合。已婚者在婚姻终止前不得再婚。重婚: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重婚不仅包括当事人先后通过婚姻登记缔结多个婚姻关系的情形,也包括当事人通过婚姻登记及事实婚姻各种方式缔结多个婚姻关系的情形。男女平等原则男女两性在婚姻关系和家庭生活的各个方
17、面都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1、妇女、儿童和老人是社会弱势群体,婚姻法确立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既蕴含着对公平正义理念的坚持和发扬,也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下关怀妇女、爱护儿童、敬养老人的良好风尚。2、敬老、爱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3、禁止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身体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遗弃:指负有法定抚养、扶养、赡养义务的家庭成员,拒不履行法定义务,致使需要抚养、扶养、赡养的家庭成员不能得到法定供养,损害其合法利益的违法行为。实行计划生育原则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
18、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倡导性法律规范我国婚姻法除了明确规定以上原则外,也积极倡导平等、和睦和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提倡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相互尊重,家庭成员之间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第六节 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一)关于救助措施的规定救助措施:指依照法律规定负有救助义务的机构应婚姻家庭违法行为受害人的请求为其提供的救援和帮助措施。特征:救助措施的主体应为法律规定具有救助义务的机构,如居委会、村委会以及当事人所在单位等。适用以受害人提出请求为前提,但特殊情况社会机构干预救助亦可。目的在于及时阻却家庭婚姻违法行为,及时保护受害人的生命健康,及时疏导婚姻家庭纠纷。具体措施包括
19、:劝阻、调解、制止劝阻、调解:是指有关机构通过劝说、阻止等方式使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以及遗弃家庭成员情形的,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使不良婚姻家庭关系得以调适和矫正。我国调解机制可分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专业调解,这里所说的调解主要指人民调解。制止是公安机关特有的法定职权,也是公安机关的法定救助义务,是指公安机关基于受害人的请求,采取有效措施强迫正在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停止违法行为。(二)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1、婚姻家庭领域的民事责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遗弃家庭成员的,应依法支付扶养费、抚养费和赡养费。(2)因重大婚姻家庭违法行为导致
20、离婚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妨害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承担不利法律后果。(4)婚姻家庭违法行为对监护法律关系、收养法律关系、继承法律关系的影响。2、行政法律责任(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给予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婚姻法第 43 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家庭成员的,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该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有下列行为的,处 5 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虐待家庭成员的,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抚养人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依照有关规章制度对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
21、行为给予的处理和制裁。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给予开除: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包养情人的;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3、刑事责任婚姻法第 45 条规定:“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虐待家庭成员的,情节恶劣的,处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致受害人重伤、死亡的,处 2 年以上 7 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第
22、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致人死亡的,处 2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章 亲属制度第一节 亲属的意义、分类和范围2/6一、亲属的概念1.汉儒刘熙释名释亲属说:“亲,衬也,言相隐衬也。属,续也,恩相连续也。 ”说明在亲属之间有不同于常人的相衬相续的密切关系。2.当代法学中,亲属系指人民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
23、成的社会关系。3.亲属关系与亲属法律关系:只有为法律所调整的亲属关系,才是法律亲属法系,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4.亲属与家庭成员:二者区别在于,家庭成员间不仅有亲属关系,还有以家庭为单位的共同经济和共同生活的关系。5.亲属与家属:在我国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二、亲属在法律上的分类以亲属关系发生的原因为依据可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三类。1、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互为配偶。2、血亲:指相互之间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这种血缘联系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自然血亲在血缘上具有同源关系,有共同的祖先的后裔,相互之间是被血缘纽带联结在一起的。 (全血缘、半血缘)拟制血亲是指相互之间本无该种血亲应具
24、有的血缘联系,经依法拟制后,始具有与该种血亲相同的权利义务的亲属,这种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人为地依法创设的。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继母与其受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均为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3、姻亲:以婚姻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关系,但配偶本身是除外的。血亲的配偶:己身的长辈旁系血亲、同辈血亲和晚辈血亲的配偶,如伯、叔之妻,兄弟之妻、子之妻等。配偶的血亲:己身的配偶的长辈血亲、同辈血亲和晚辈旁系血亲,如妻之父母、妻之兄弟姐妹及其子女。配偶的血亲的配偶:以婚姻为中介,但是以两次婚姻为中介。包括连襟(夫与妻之姐妹之夫) 、妯娌(妻与夫之兄弟之妻) 。第二节 亲系和亲等一、亲系亲系是亲属间的联络系统。狭义上
25、指血亲。广义上还包括姻亲的联络系统。1、父系亲和母系亲父系亲是通过父方的血缘关系而联络的亲属,以父为中介。母系亲是通过母方的血缘关系而联络的亲属,以母为中介。2、男系亲和女系亲男系亲是通过男子的血缘关系而联络的亲属。女系亲是通过女子的血缘关系而联络的亲属。我国现行婚姻法男女平等,男亲系和女系亲的地位并无区别。3、直系亲和旁系亲直系血亲指相互间具有直接的血缘联系的血亲。己身所从出和从己身所出的血亲。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等。旁系血亲指相互间具有间接的血缘联系的血亲。兄弟姐妹、己身与姑舅等。直系姻亲: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岳母。旁系姻亲:己身与兄弟之妻、姐妹之夫等。4、行辈行辈也称辈分,是
26、按照亲属的世代来划分的。以行辈为依据,分为长辈亲属、同辈亲属与晚辈亲属。注:直系亲不可能行辈相同,配偶间无行辈之分。二、亲等亲等无 效 婚 姻 亲等的计算方式1、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计算直系血亲亲等的规则是,以己身为基点,向上或向下数,以间隔一世或一亲等。父母与子女为一等亲;祖父母与孙子女为二等亲。曾祖父母与曾孙子女为三等血亲,以此类推。计算旁系血亲的规则是,先从己身上数至对方,两边各得一世数,将其相加即为旁系血亲的亲数等。兄弟姐妹为二等旁系血亲;叔伯与侄子、女为三等旁系血亲。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为四等旁系血亲。2、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计算直系血亲亲等的规则与罗马法相同,以间隔一世为一亲等,此处
27、无须重复。计算旁系血亲亲等的规则与罗马法不同。规则是先从己身上数至己身与对方最近的共同的长辈直系血亲,得一世数,再从对方上数至该长辈直系血亲,又得一世数。如果两边相同,以此定数。如果两边世数不同,则按世数多的一边定。3、我国的婚姻法的计算法计算直系血亲的代数时,以一辈为一代,相隔一世即为两代。如父母子女之间为两代直系血亲、祖父母与孙子女是三代内直系血亲。以此类推。计算旁系血亲的代数时,须以同源关系为依据。亲兄弟姐妹是两代内旁系血亲、叔伯侄子是三代内旁系血亲、表兄弟姐妹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三、中国古代丧服制度丧服制度简称服制。它是以服制的不同来表示亲属的亲属远近的。丧服制度始创于礼,后入于律。亲
28、者,近者其服重。疏者,远者其服轻。服制有五等。第一等:斩衰。为三年之服。子与在室女为父母丧,嫡孙为祖父、妻为夫丧。第二等:齐衰。服期长短有别。夫为妻丧、出嫁女为父母丧、曾孙为曾祖父丧等。第三等:大功。九月之服。妻为夫之祖父母丧,父母为众子妇丧等。第四等:小功。五月之服。己身为叔伯父母、妻为夫之叔伯父母丧等。第五等:缌麻。三月之服。己身为族叔伯父母丧,为妻之父母丧等。第三节 亲属关系的变动和效力一、亲属关系的变动(一)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1、配偶关系以婚姻的成立为发生原因,结婚行为是夫妻关系依法成立的法律事实。古代法中婚姻的效力相当强大,男女双方订婚后被认为准配偶关系。2、配偶关系以婚姻的终止为
29、终止原因。婚姻借以终止的法律事实有:配偶死亡(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和双方依法离婚。时间:自然死亡时、宣告死亡判决书生效时、发离婚证时、人民法院准予离婚的判决书生效时。(二)血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自然血亲关系以出生为发生原因,亲子关系和其他自然血亲关系均基于出生的事实而发生,出生的时间便是自然血亲关系发生的时间。自然血亲关系以死亡为终止原因。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自然血亲关系除因死亡而终止外,不能人为地解除。拟制血亲关系的发生与终止拟制血亲关系以所拟制的亲属身份关系依法成立为发生原因按照我国收养法的规定,准予收养登记,取得收养证的时间,便是养父母与养子女这种拟制血亲关系发生的时间,拟制效力还及于
30、被收养人与收养人的近亲属。拟制血亲关系以死亡或者依法解除为终止原因。死亡时只终止双方的拟制血亲关系,但不终止其他拟制的血亲关系。而依法解除时,拟制的血亲关系都将终止。(三)姻亲关系的发生与终止姻亲关系因婚姻成立而发生。关于终止,配偶一方死亡后是否保持姻亲关系,可由当事人决定。注: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对公婆、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二、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1、在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亲属间的禁婚亲,收养等。2、在其他民事法律上的效力:监护、代理、宣告失踪、死亡等。3、在刑法上的效力:虐待罪、遗弃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等。4、在诉讼法上的效力:亲属回避
31、制度、强制执行时,应保留被执行人所供养的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和必需品;亲属可上诉、申诉等。第三章 结婚制度第一节 婚姻的成立和结婚制度的沿革一、婚姻成立的概念和要件(一)婚姻的概念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双方互为配偶的结合。(二)婚姻成立的概念婚姻的成立即结婚,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建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婚姻关系的确立就是以结婚这一法律事实的发生为前提。广义:夫妻关系确立+婚约成立狭义:男女完婚结婚行为的三个特征:结婚行为的主体必须是男女异性;结婚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结婚行为的结果是确立稳定的夫妻关系;(三)婚姻成立的要件合法性是
32、婚姻的本质属性。根据立法,可将结婚要件分为以下几类1、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是指法律规定的关于结婚当事人本身及双方之间的关系必须符合的条件。形式要件是指法律规定的结婚程序及方式。2、必备要件和禁止要件3、公益要件和私益要件二、结婚制度的沿革(一)古代社会的结婚制度结婚制度始于个体婚制,源于原始社会末期私有财产的出现。掠夺婚:男子以暴力掠夺女子为妻。有偿婚:男方向女方家庭支付一定的代价为条件而成立。包括买卖婚、交换婚、劳役婚。赠与婚:有主婚权的父母、尊长将女赠与他人为妻,并不索取代价。聘娶婚:男方家庭向女方家庭支付一定数量的聘财为要件而成立的婚姻。我国的聘娶婚源于西周时期的“六礼” 。 (是
33、我国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主要婚姻形式)婚姻成立的具体程序: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其中,纳征是重要的一步,即订婚,是“六礼”的核心所在,聘财的多少依据双方的身份和地位而定。宗教婚:欧洲中世纪盛行的结婚方式,由基督教的寺院法规范人们的结婚行为。(三)近、现代社会的结婚制度欧洲宗教改革的后果是婚姻还俗,宗教婚演变成民事婚,即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宗教婚或法律婚。 (荷兰第一个) 。资产阶级革命:共诺婚,男女双方合意而成立的婚姻。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旧中国:聘娶婚为主要形式。新中国成立:1950 婚姻法规定婚姻自由原则、实行自由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法律保障结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禁
34、止封建社会的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实行登记结婚。1980 年及 2001 年加以修正。第二节 结婚实质条件一、结婚的必备要件(一)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包括以下含义:一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二是要求当事人必须具有结婚的行为能力和无婚姻障碍。外国法关于婚姻合意的条件,概括起来有两个:第一,成立合意的人必须具有结婚的能力,即具有成立婚姻的行为能力。第二,有关婚姻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无重大瑕疵,即不是欺诈、胁迫、恐吓、重大误解、虚伪婚姻、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婚姻等。(二)必须达到法定婚龄1、法定婚龄是指法律规定的最低的结婚年龄,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 22 周岁,女不得早于 20 周岁。晚
35、婚(男 25、女 23)晚育(女 24)应予鼓励” 。(三)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一夫一妻制要求结婚的当事人必须单身无配偶。有配偶者只能在原婚姻关系终止后始得再婚,否则构成重婚。离婚的双方要求复婚,必须是双方单身情况。二、结婚的禁止条件(一)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消极条件)禁婚亲是指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的亲属。我国婚姻法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拟制的直系血亲之间法律禁止结婚。拟制的旁系血亲之间无血缘关系,也无伦理障碍,应该不受禁婚亲的限制。(二)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结婚(消极条件)纵观世界各国有关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严重的精神方面的疾病,如痴呆症和精神病。第二类是
36、身体方面的疾病,主要是指重大不治的传染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患者婚后会危害对方和下一代的健康。我国婚前医学检查包括下列: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提问:有性生理缺陷者是否禁止结婚吗?第三节 结婚形式要件一、结婚程序的概念及其类型结婚的程序又称结婚的形式要件,指法律规定结婚必须采取的方式。1、登记制是指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是婚姻成立的唯一要件。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接受审查,履行登记手续,婚姻即成立。 (中国、德国、日本)2、仪式制是指以举行结婚仪式为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仪式制又有三种:宗教仪式、世俗仪式和法律仪式。宗教仪式是根据宗教教义的要求,在神职人员的主持下举行的结婚仪式(西班牙、希腊)世
37、俗仪式是按照民间习俗,在主婚人和证婚人的主持下举行的结婚仪式,反映民族和地域的文化传统。法律仪式是依据法律规定,在政府官员的主持与参与下举行结婚仪式。3、登记与仪式结合制是既要求办理结婚登记,又要求举行法定的结婚仪式,两个程序完成后,婚姻成立(法国) 。二、我国的结婚登记制度(一)结婚登记的目的和意义结婚登记的目的是保障我国婚姻制度的实施,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婚登记的意义(1)保障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实行(2)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及时防止和惩治违反婚姻法的行为。(二)结婚登记的机关和程序1、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双方户口在同一地区(共同)
38、 、不在同一地区(任意) 。2、程序 (1)申请:自愿结婚的男女,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材料:户口本、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声明。(2)审查(中心环节):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核查实。(3)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查后,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离过婚的,应当注销其离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结婚证起,确立夫妻关系。发现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登记:(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2)非双方自愿的;(3)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5)
39、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只要履行结婚登记的程序,取得结婚证,即发生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结婚证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夫妻关系证明书。第四节 婚姻的无效和撤销(一)有关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立法例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都是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前者依法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后者经撤销请求人请求,依法撤销后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二)我国婚姻法增设无效婚、可撤销婚制度的必要性2001 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增设了这方面的规定,对完善我国的结婚制度具有很重要的意义。(1)增设这种制度,有利于坚持结婚的法定条件,保障婚姻的合法成立,对依法成立的婚姻予以承认和
40、保护,对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结合按无效婚或可撤销婚处理,这是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的必然要求,是防治违法婚姻的根本对策。(2)增设这种制度,有利于预防和减少婚姻纠纷,保障公民的婚姻权益。(3)增设这种制度,有利于增强执法力度,制裁结婚问题上的违法行为。二、无效婚姻(一)婚姻无效的原因婚姻法第 10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下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 ”根据该条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权人有权依法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应为婚姻当
41、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三)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宣告婚姻无效应经司法机关依诉讼程序办理。宣告婚姻无效,应由婚姻当事人或利害人向法院申请。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 1 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法院应当受理。婚姻无效是强行性规范,只能根据客观事实依法认定。婚姻无效中的子女和财产问题,既可调
42、解,也可判决。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应先审理无效,若被确定为有效,再审理离婚案件。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三、可撤销婚姻我国婚姻法第 11 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 1 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 1 年内提出。 ”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的,应当出具的是:本人身份证和结婚证、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受胁迫方既可依法行政
43、程序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也可依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适用何种程序,可由其自行选择。四、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1、对于当事人:人身方面,婚姻自始无效,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财产方面:同居期间财产当事人按共同拥有协议处理,不成时依法判决,但应当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注:因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2、对于子女: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则是以相互间的血缘联系为依据的。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与其所生子女的关系,是不受父母的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影响的。思考:离婚与无效及可撤销婚姻的区别?两者的性质和原因不
44、同二者的请求主体不同请求权行使的时间不同两者的程序不同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第五节 与结婚制度相关的问题一、婚约(一)婚姻指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早期型婚姻婚约是结婚的必经程序,具有法律约束力。晚婚型婚姻婚约不具有法律效力(二)我国对婚约的态度和处理原则1、订婚不是婚约成立的必经条件,法律既不提倡,也不禁止。2、婚约没有法律约束力。 (父母不得为未成年子女订立婚姻)3、对因解除婚约引起的财产纠纷,区别情况,妥善解决。包办买卖婚姻性质的:没收或酌情返还。订婚为名进行诈骗的:返还。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彩礼应当返还。二、事实婚姻和补办结婚登记3/6事实婚姻:它是不符合婚姻成立的形式要
45、件的,以夫妻关系相对待的两性结合。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的。事实婚姻的认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第四章 夫妻关系第一节 夫妻的法律地位一、夫妻关系的性质和内容(一)夫妻关系的性质1.夫妻的概念和特征概念:夫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依法结合的伴侣。特征:夫妻关系不仅是重要的伦理关系,而且是重要的法律关系。本质特征是:夫妻必须是男女两性合法的结合。夫妻必须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夫妻是共同生活的伴侣,必须共同承担生育和抚养子女、赡养和扶助老人等责任。二、夫妻法律地位的历史沿革在资产阶
46、级国家的法学著作中,把夫妻关系立法分为两大类型:一种是夫妻一体主义,一种是夫妻别体主义。三、我国婚姻家庭法对夫妻法律地位的原则规定我国婚姻法第 13 条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夫妻在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个方面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完全平等的。四、我国夫妻家庭法上的夫妻扶养义务和继承权(一) 婚姻法有关夫妻扶养义务的规定婚姻法第 20 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当夫妻间因履行扶养义务问题发生争议时,需要扶养的一方可以向人民调解组织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追索扶养费的民事诉讼。(二)法律有关配偶继承权的的规定我国
47、1950 年和 1980 年的两部婚姻法都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第 31 条规定:“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 。夫妻遗产继承权应注意:合法的配偶身份是夫妻遗产继承权的前提。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然享有夫妻遗产继承权。夫妻相互继承遗产时,应先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成员共有财产。我国实行限定继承制度,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依照我国继承法第 10 条的规定,夫妻互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法第 19 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
48、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尤其是妻子一方)不论再婚与否,均有权处分继承的遗产,任何人不得干涉。第二节 夫妻人身关系一、我国法律对夫妻人身关系的规定1、夫妻姓名权: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名字的权利;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2、夫妻人身自由权: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3、婚姻住所决定权:享有决定住所、互为对方家庭成员的约定权。注意:男到女家落户的婚姻与旧式的“入赘婚”有本质区别。入赘婚:指婿入女家所成的婚姻两者的性质和目的不同。两者产生的条件和法律地位也不同。4、夫妻计划生育义务婚姻法第 16 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实
49、行计划生育是夫妻的法定义务。实行计划生育是夫妻双方的法定义务,夫妻双方应自觉承担。夫妻任何一方都不得拒绝履行该项义务,更不得将计划生育仅视为女方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也是夫妻双方的法定权利。夫妻享有依照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同时,夫妻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迫或干涉。注: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的,可准许离婚。二、有关夫妻人身关系的外国立法例(一)夫妻同居义务指男女双方婚后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的义务。主要包括物质生活、精神生活以及性生活等方面。(二)夫妻忠实义务主要是指贞操义务,即专一的夫妻性生活义务。(三)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又称夫妻相互代理权,指夫妻因日常家庭事务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互为代理的权利。第三节 夫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