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国债托管中默示行为的法律效力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市某资金管理中心国库券托管案【本案聚焦】以行为表示意思而成立的合同,为默示形式的合同。是否只有作为的方式才能作为默示的法律行为的形式,不作为不能成立合同?国债托管方向受托方发出催告履行和不履行的法律后果的通知后,受托方在合理期限内不作为,托管方的通知具有何种法律效力?国债托管方可否根据通知直接提取相应的保证金?【案情介绍 案例改编自: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沪二中民三(商)终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原告: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证券公司)被告:上海市某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管理中心)2004年9月30日,原告某证券公司与被告资金管理中心签订国债托管协议,约定由被告委托原告托管04国债(5),面值31500万元,托管期限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05年2月15日止。同日,原、被告与民生银行上海某支行签订国债托管补充协议,约定:1、为保证被告托管国债的安全,原告同意在民生银行上海某支行开立银行帐户,在国债托管期间,该帐户保持不少于3亿元资金;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