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行政执法考试培训课件行政复议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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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 )第一章 行政复议制度的基本认识概念行政:由行政机关进行的活动复:重新、再次议:议决,审议并决定特点裁决纠纷具有被动性,“不告不理”具有较强的程序性优势对当事人而言,比较经济地保护其合法权益对行政机关而言,获得了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又一次机会,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对法院而言,减轻诉讼负担行政复议制度的法律依据1989 年行政诉讼法颁布:当事人可以选择复议或诉讼,复议后可以诉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 37 条);(修法后第 44 条)。1990 年国务院发布实施行政复议条例。1999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行政复议法。2007 年国务院公布施行行政复议

2、法实施条例。2009 年只是对复议法的第 30 条进行了修正,将“征用”改为“征收”,其余内容并未有所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2)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与行政复议法的关系从 1999 年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各地积累了一些经验,也发现了具体制度上存在的问题,2007 年推出实施条例目的在于总结行政复议实践经验,把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各项制度具体化,进一步增强行政复议制度的可操性性。实施条例对行政复议法第3、7、9、14、15、18、20、23、28、29、30、33、37 条进行了解释。实施条例中的具体内容包括完善了行政复议申请制度、细化了行政复议受理方式、创新了行政复议审理方式、进一步明确了

3、行政复议决定的权限与程序、专章规定了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新行诉法第 44 条,第 45 条:两个月的复议期限,然后在 15 日内起诉;逾两个月的期不作决定的, 逾期之日起 15 日内起诉。问题: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既然在程序上有这种连接性,那么,两者究竟有何相同或不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相似之处行政都针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为范围受理案件的范围也大体相当程序都具有相当的程序性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受理机关不同可否一并针对抽象行为不同,但行政诉讼法修改后基本一致裁决权限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3)新行政诉讼法对复议制度的影响第 26 条 第二款经复议的案件,复

4、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无论何种情形,复议机关都要作为被告参加行政诉讼。复议机关行政应诉案件大幅增加一组数字:以山东省为例,2 第一章 5 年办理行政应诉案件 13546 件,比2 第一章 4 年增加了 5696 件,同比增长 72.6%。出庭应诉工作压力增加,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成为焦点一段体验:“应诉人员既经历过一天内开 7 个庭的紧张节奏,也经历过 5天内奔波于 4 个城市的紧张行程。”第二章 行政复议制度运行的现状行政复议的现状与问题之一行政复议制度功能作用尚未得到充分有效发挥。行政复议解决纠纷的

5、功能不足,大量行政争议还游离于法律平台、特别是行政复议渠道之外。未经复议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比重:70%以上。行政复议案件的数量:多年维持在 7-8 万件。大量行政争议不能通过行政机关的自我监督、纠错、约束机制而实现行政法治,增加了社会摩擦力和运行成本。行政复议的现状与问题之二从行政机关领导到社会大众对行政复议的认知度和认同度不足。市、县两级政府的行政复议能力十分薄弱,机构不健全,编制不到位,队伍不稳定。一组数据:据统计青海、福建、江西、山东的 369 个县级政府中,有 90 个根本没有办理过一起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的现状与问题之三复议制度和程序设计不善影响复议制度的功能发挥。不积极

6、受理案件 调解和解尺度不均衡审理机制不够公开透明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缺乏刚性约束维持率偏高行政复议效率不高小结如果行政复议机制能恪守法治原则、高效便捷地处理争议,具有良好的公信力,当事人自然会更多地选择它,而不再求助于更复杂的诉讼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4)第三章 行政复议制度的改革尝试背景2006 年 9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7 号)对当前国家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进行重新定位和分工。肯定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渠道。确定“三化解”的基本要求,即力争把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程

7、序中,明确了以政府为主导的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方向。2006 年 10 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制度。”试点改革进程2006 年 12 月,国务院召开全国行政复议工作会议,对“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以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试点”作出了具体部署。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率先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2007 年 7 月,国务院召开全国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会议,再一次明确提出市县政府要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进一步

8、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2008 年 3 月,温家宝总理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再次明确要求“健全行政复议体制”。2008 年 8 月,国务院法制办在贵阳市召开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会议,总结交流有关情况和经验,进一步听取开展试点工作的意见并部署试点工作。2008 年 8 月,国务院法制办在贵阳市召开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会议,总结交流有关情况和经验,进一步听取开展试点工作的意见并部署试点工作。2008 年 9 月,国务院法制办印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部分省、直辖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国法2008 71 号、以下简称通知),确定以下 8 个省、

9、直辖市为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单位:北京市、黑龙江省、江苏省、山东省、河南省、广东省、海南省、贵州省。2010 年 4 个省自主加入试点:内蒙、湖北、重庆、福建。12 个省共确定60 个单位参加试点。2014 年复议委员会试点已经扩大到了 21 个省份。试点改革主要内容集中管辖权改革后的相对集中管辖权,是将各政府部门的行政复议管辖权收归本级人民政府统一行使,以实现复议管辖权的有效集中与合理分配。改革成效:有利于畅通相对人的复议申请渠道有利于复议资源的集中和整合有利于复议队伍的建和稳定典型代表:浙江省新设行政复议局、浙江义乌成立行政复议局;广东佛山相对集中行政复议管辖权改革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

10、法( 5)建立复议委员会改革成效:有利于避免审而不决,决而不审的制度困境有利于解决行政复议工作非中立性的问题有利于改善行政复议权威性不足的问题典型代表:哈尔滨模式、北京模式哈尔滨模式:将法制机构的复议职能为行政复议委员会所吸收。复议案件按照事实情况的难易程度,在程序上以简易与一般形式进行分别处理,其中一般程序的运用占到多数。简易程序案件由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一般程序案件则由复议委员会的案件议决会进行审议,但是复议决定依然以行政复议机关的名义予以签发。北京模式:普通类案件是由政府复议机关负责处理,但若遇到事实不清、法律适用存疑的重大、疑难类案件,则交由行政复议委员会议决,并出具审理意见书,

11、作为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的参考建议,政府复议机关对复议案件的处理依然占到多数。与哈尔滨模式相比较,北京模式中的复议委员会在性质上更接近于一种咨询机构,主要负责研究行政复议中的重大疑难问题,为复议工作提供专业知识上的协助。程序改善复议法规定了书面复议原则例外:调查或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但这并不意味着双方或三方同时到场、互相质证的“开庭审”。不含有“禁止单方面接触”的公正要求,因而很容易导致偏私。利用听证的方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很大程度上弥补了复议程序上的缺陷。议决式审案也是程序再造。典型代表:集中于对书面审查以外的公开类审理方式,如听证与调解的广泛尝试。如浙江省相继出台了行政

12、复议案件调解处理规则、浙江省行政复议听证规则(实行)等法律规范,积极地推进行政复议案件听证审理,强化行政纠纷的解决。广东省的程序改革则更为彻底和司法化。在复议案件的审理程序中,听证审查是原则,除简单类案件可以进行书面审查外,其他均实行听证审理。自 2第一章 5 年始,广东省便着手开始在各市推行行政复议庭建设,进行庭审直播。第四章 行政复议法的修法方向行政复议法修法展望方向之一:重塑组织机构建立专门的行政复议局强化复议委员会的咨询功能强化复议队伍的建设方向之二:集中案件管辖一方面制度的设计可以解决人手与资源不足的问题;另一方面,集中管辖权可以使行政系统内部逐渐地形成一套解决问题的专门体系,这个专

13、门体系专长于纠纷争议的有效解决。相对集中行政复议管辖权在现阶段与现有法律存在一定的矛盾冲突,所以在复议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应配套修改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日后制度发展的有效可行。方向之三:改革审理程序实践中,相对人在听证的过程中感受到了程序的公正,往往会选择息讼服判,这正是争议纠纷解决目标所期盼的,是复议法修改之重。程序司法化是要求复议制度与诉讼制度般强化程序的作用,而不是完全的司法主义。因而,复议审理程序的改革需要坚持两个原则,即正当程序与效率原则。就审理方式而已,建议取消“书面审查为原则”的法律要求,增加对外公开的审理方式,强化听证审理的优势作用。审理程序的改革需要配套解决办案人力短缺的问题。复议的功能定位在于解决纠纷,复议制度的进一步发展还需突出其自身的便捷、效率的优势,避免复议与诉讼的同质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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