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全程税收风险防范及纳税筹划第一节 公司设立与征地环节一设立房地产公司1、工商管理部门对抽逃出资的处罚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1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开发资质管理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1)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章程; (3)验资证明;(4)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5)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6)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但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有效期不得延长。3、股东借款税法界定为分利财税200883号: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