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 房地产合作开发的法律特征与法律风险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于2005年8月1日起施行。其中十四条至二十七条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的相关内容。下面就该部分内容进行阐述,以便对房地产项目的合作开发应注意的法律风险给予提示。一、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即指当事人订立的以提供出让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基本内容的协议。”从广义上讲,任何由两方合作进行房地产项都可以纳入联合开发房地产的范畴,不限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也可以双方共同出资;不限于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也可以是建房自用;不限于双方都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自然人或自然人之间合作;不限于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进行建设,也可以是在集体土地上联合建房。在现实生活中,从房地产的联合开发的组织形式和合同的性质可以看出其为一种典型的联营合同,根据双方在合作方式及组织形式的不同,联合开发房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