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特制定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二、废气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一)废气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算征收,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6元。【关于调整排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发改价格20141717号)-一、调整排污费收费标准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第一步:自2015年1月1日起,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费收费标准调整为每污染当量2.4元】其中,二氧化硫排污费,第一年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2元,第二年(2004年7月1日起)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4元,第三年(2005年7月1日起)达到与其它大气污染物相同的征收标准,即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6元。氮氧化物在2004年7月1日前不收费,2004年7月1日起按每一污染当量0.6元收费。(二)北京市二氧化硫排污费仍按经国务院同意,1999年国家计委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即高硫煤每公斤二氧化硫排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