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表一 软件企业享受用电政策申报表填报单位:(盖章)企业详细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企业法人 联系人 联系方式企业注册地址 企业从业人数企业所在地址 企业成立时间企业供电表号及户名 上年度电度电价上年度营业收入(万元) 上年度企业用电量 (万千瓦时)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万元) 上年度电费支出上年度软件业务收入(万元)软件产品收入信息技术服务收入 其中:集成电路设计和测试收入嵌入式系统软件收入企业基本情况及主要代表业务(产品)软件相关指标解释:一、软件业务的主要范围1软件产品:指以知识为基础所形成的无形软件产品(广义)。或指以知识为基础借助于中央处理器(CPU)为运行平台的指令和程序的有序结合,从而形成
2、的无形产品(狭义)。主要包括基础软件、支撑软件、应用软件、定制软件、信息安全软件和接受委托开发的嵌入式软件。(1)基础软件:是计算机系统中最靠近硬件层次的软件。通常包含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中间件等。(2)支撑软件:指软件开发过程中使用到的开发工具和环境、建模工具、界面工具、项目管理工具、配置管理软件、测试工具等软件。(3)应用软件:是指为特定领域研发,具有指定功能的软件。一般处在操作系统和中间件上层。如管理软件、教育软件等。(4)接受委托开发的嵌入式软件:指软件企业接受硬件企业委托为其开发、研制的并以软件形式销售的嵌入式软件系统。(5)信息安全软件:是企业开发的保障信息内容和网络不受侵害
3、的软件及支持与应用系统。包括基础和平台类安全产品、内容安全产品、网络安全产品、专用安全产品、安全测试评估与安全服务类产品、安全应用产品等。(6)软件定制服务:指通过承接外包的方式,向需方提供定制的软件设计、代码编写及调试、执行测试和编写文档等服务。其中,供方并不拥有服务过程中产生的著作权。2信息技术服务:指供方为需方提供开发、应用信息技术的服务,以及供方以信息技术为手段提供支持需方业务活动的服务。包括:信息技术咨询设计服务、信息系统集成实施服务、运行维护服务、数据服务、运营服务、电子商务平台服务、集成电路设计服务。(1)信息技术咨询设计服务:在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程建设、人员培训、管理体系建设
4、、技术支撑等方面向需方提供的管理或技术咨询评估服务。包括:信息化规划、信息系统设计、信息技术管理、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测试评估认证、信息技术培训等。(2)信息系统集成实施服务:指通过结构化的综合布线系统和计算机网络技术,将各个分离的设备、功能和信息等集成到相互关联的、统一和协调的系统之中的服务。(3)运行维护服务:指采用信息技术手段及方法,依据需方提出服务级别要求,对其信息系统的基础环境、软硬件及安全等提供的各种技术支持和管理服务。(4)数据服务:指利用信息技术向需方提供的信息和数据的整理、挖掘、分析等服务,包括数据加工处理服务、数字内容加工处理等服务。(5)运营服务:指根据需方的需求提供租用软
5、件应用系统、业务支撑平台、信息系统基础设施等的部分或全部功能的服务。包括:软件运营服务、平台运营服务、基础设施运营服务、呼叫中心等。(6)电子商务平台技术服务:指服务供方自建电子商务平台,并供其他企业或个人在平台上进行业务经营和交易的服务。包括:在线交易平台服务和在线交易支撑服务。不包括:电子商务平台上的交易收入。(7)集成电路设计:指企业开展的集成电路研发、设计服务。3嵌入式系统软件:指以应用为中心编制的,并镶嵌和固化在硬件中,与硬件共同构成完整功能的软件产品。(注:指制造业企业自主研发并使用的嵌入式系统软件。)二:反映企业财务方面的指标1营业收入:指企业在报告期内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总
6、收入。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的本年累计数填列。2.主营业务收入: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的本年累计数填列。未执行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用“产品销售收入”的本期累计数代替。3软件业务收入:指企业在报告期从事软件产品、信息技术服务、嵌入式系统软件三项业务收入的合计。4软件产品收入:一是指企业在报告期从事开发研制销售软件产品所获得的收入,包括外购二次开发的软件产品,但二次开发的增加值必须超过购进价的30%;二是指系统集成中单独开据发票的软件收入;三是指软件企业承担其他硬件厂商委托开发研制的,但不需向硬件产品中镶嵌灌入,其嵌入式软件收入按照合同金额计算。5信息技术服务收入:指企业在报
7、告期根据用户需求,提供信息技术咨询设计服务、信息系统集成实施服务、运行维护服务、数据服务、运营服务、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和集成电路设计服务所获的收入。其中集成电路设计收入:指企业在报告期从事集成电路研发设计的收入。包括:(1)主要从事集成电路设计的企业,将IC设计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计作IC设计收入。(2)集成电路设计、测试收入占主营业务60%以上的企业,其IC设计收入根据以下公式进行计算。计算公式为: IC设计收入=芯片销售收入-制造(加工)成本-期间费用6嵌入式系统软件收入:指企业在报告期完成的自主研制并镶嵌固化到本企业生产的硬件产品中的嵌入式系统软件(含二次开发后增加值超过购进价50%的嵌入式
8、系统软件)。软件相关指标解释:一、软件业务的主要范围1软件产品:指以知识为基础所形成的无形软件产品(广义)。或指以知识为基础借助于中央处理器(CPU)为运行平台的指令和程序的有序结合,从而形成的无形产品(狭义)。主要包括基础软件、支撑软件、应用软件、定制软件、信息安全软件和接受委托开发的嵌入式软件。(1)基础软件:是计算机系统中最靠近硬件层次的软件。通常包含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中间件等。(2)支撑软件:指软件开发过程中使用到的开发工具和环境、建模工具、界面工具、项目管理工具、配置管理软件、测试工具等软件。(3)应用软件:是指为特定领域研发,具有指定功能的软件。一般处在操作系统和中间件上层
9、。如管理软件、教育软件等。(4)接受委托开发的嵌入式软件:指软件企业接受硬件企业委托为其开发、研制的并以软件形式销售的嵌入式软件系统。(5)信息安全软件:是企业开发的保障信息内容和网络不受侵害的软件及支持与应用系统。包括基础和平台类安全产品、内容安全产品、网络安全产品、专用安全产品、安全测试评估与安全服务类产品、安全应用产品等。(6)软件定制服务:指通过承接外包的方式,向需方提供定制的软件设计、代码编写及调试、执行测试和编写文档等服务。其中,供方并不拥有服务过程中产生的著作权。2信息技术服务:指供方为需方提供开发、应用信息技术的服务,以及供方以信息技术为手段提供支持需方业务活动的服务。包括:信
10、息技术咨询设计服务、信息系统集成实施服务、运行维护服务、数据服务、运营服务、电子商务平台服务、集成电路设计服务。(1)信息技术咨询设计服务:在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程建设、人员培训、管理体系建设、技术支撑等方面向需方提供的管理或技术咨询评估服务。包括:信息化规划、信息系统设计、信息技术管理、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测试评估认证、信息技术培训等。(2)信息系统集成实施服务:指通过结构化的综合布线系统和计算机网络技术,将各个分离的设备、功能和信息等集成到相互关联的、统一和协调的系统之中的服务。(3)运行维护服务:指采用信息技术手段及方法,依据需方提出服务级别要求,对其信息系统的基础环境、软硬件及安全等提供
11、的各种技术支持和管理服务。(4)数据服务:指利用信息技术向需方提供的信息和数据的整理、挖掘、分析等服务,包括数据加工处理服务、数字内容加工处理等服务。(5)运营服务:指根据需方的需求提供租用软件应用系统、业务支撑平台、信息系统基础设施等的部分或全部功能的服务。包括:软件运营服务、平台运营服务、基础设施运营服务、呼叫中心等。(6)电子商务平台技术服务:指服务供方自建电子商务平台,并供其他企业或个人在平台上进行业务经营和交易的服务。包括:在线交易平台服务和在线交易支撑服务。不包括:电子商务平台上的交易收入。(7)集成电路设计:指企业开展的集成电路研发、设计服务。3嵌入式系统软件:指以应用为中心编制
12、的,并镶嵌和固化在硬件中,与硬件共同构成完整功能的软件产品。(注:指制造业企业自主研发并使用的嵌入式系统软件。)二:反映企业财务方面的指标1营业收入:指企业在报告期内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总收入。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的本年累计数填列。2.主营业务收入: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的本年累计数填列。未执行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用“产品销售收入”的本期累计数代替。3软件业务收入:指企业在报告期从事软件产品、信息技术服务、嵌入式系统软件三项业务收入的合计。4软件产品收入:一是指企业在报告期从事开发研制销售软件产品所获得的收入,包括外购二次开发的软件产品,但二次开发的增加值必须超过购
13、进价的30%;二是指系统集成中单独开据发票的软件收入;三是指软件企业承担其他硬件厂商委托开发研制的,但不需向硬件产品中镶嵌灌入,其嵌入式软件收入按照合同金额计算。5信息技术服务收入:指企业在报告期根据用户需求,提供信息技术咨询设计服务、信息系统集成实施服务、运行维护服务、数据服务、运营服务、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和集成电路设计服务所获的收入。其中集成电路设计收入:指企业在报告期从事集成电路研发设计的收入。包括:(1)主要从事集成电路设计的企业,将IC设计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计作IC设计收入。(2)集成电路设计、测试收入占主营业务60%以上的企业,其IC设计收入根据以下公式进行计算。计算公式为: IC设计收入=芯片销售收入-制造(加工)成本-期间费用6嵌入式系统软件收入:指企业在报告期完成的自主研制并镶嵌固化到本企业生产的硬件产品中的嵌入式系统软件(含二次开发后增加值超过购进价50%的嵌入式系统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