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试行)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工作,提升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行业的整体水平,制定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的有关许可条件,针对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特点和存在的主要问题,进一步细化了相关要求。一、适用范围指南适用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单位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包括新申请、重新申请领取和换证)的审查。二、术语和定义(一)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是指将满足或经预处理后满足入窑(磨)要求的危险废物投入水泥窑或水泥磨,在进行熟料或水泥生产的同时,实现对危险废物的无害化处置的过程。(二)水泥磨,是指将熟料、石膏和混合材等材料混合研磨生产水泥的设备。(三)窑灰,是指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烟气(以下简称窑尾烟气)布袋除尘器捕获以及在增湿塔和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