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特种设备行政执法中应注意的问题时间:2008-01-16 00:00:00来源:本站原创作者:林特 种 设 备 行 政 执 法 中注 意 的 问 题 学 习一、制造有关法规规定1、锅炉压力容器:原则上属于条例调整范围的锅炉和压力容器应当取得相应的制造许可证,划分为A、B、C、D 4个制造许可级别。应注意:持有C级及其以上级别许可证的锅炉制造企业,可以制造有机热载体锅炉,对于只制造有机热载体锅炉的制造企业,应申请有机热载体锅炉单项制造资格,不需要定级别。持证锅炉制造企业可以制造与相应级别锅炉配套的分汽缸、分水缸。A级锅炉部件是指额定出口蒸汽压力大于2.5MPa的蒸汽锅炉(包括余热锅炉)上使用的承压部件,包括锅筒、膜式壁、锅炉省煤器、锅炉过热器、锅炉再热器和集箱等。上述产品的制造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A级锅炉部件制造许可证。对于锅炉本体内承压管道(件),如弯头、三通、给水管、汽水连接管、主蒸汽管、再热蒸汽管、对流管、集中下降管等制造单位,如果已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压力管道元件第一组A级制造许可证,不需另取锅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