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川底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签字背书办法为深入落实县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试行),推动全乡领导干部知责、明责、担责、尽责,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签字背书”是指支部书记、纪检委员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中,对各类形成的文书材料和需要上报、备案的文书材料,具体承办人、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必须签署明确意见,并进行签名的行为。第二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中形成的各类文书,必须按照以下程序“签字背书”。(一)具体承办人、直接责任人要在形成的各类文书上进行签名,报分管领导签注意见:(二)需上报或提交研究讨论、备案的各类文书,分管领导签字后,报主要领导签署明确意见:(三)“签字背书”后的文书材料要做好留存归档工作,作为责任倒查和追责的依据。第三条 按照职责分工签订责任书,作为年度工作的考核依据。责任书签订应遵照以下规定进行:(一)签订对象是乡党政班子成员、各站所及驻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