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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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办事指南BSZN-0508-2015/01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发布2015-01-01 实施2015-01-01 发布 1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本市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的申请与办理。二、事项名称和代码事项名称: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事项代码:0508三、办理依据(一)法律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第六十七条: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

2、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行政法规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三)地方性法规1.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四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市或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无偿报送有关建设工程竣工资料。建设工程竣工资料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2第五十一条: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划许可的要求进行建设,并自觉接受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被

3、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和阻挠。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市或者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的,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上海市档案条例第二十条: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建设工程、科学技术研究、技术改造、重要设备更新等项目的验收、鉴定,应当由该组织的档案机构以及按照规定有接收该档案任务的档案馆对项目档案进行验收。未经档案验收或者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项目竣工验收、鉴定。3.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第二十七条:地下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

4、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地下建设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地下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时,将竣工图、竣工测绘报告等资料的纸质文本和电子数据报送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未按照要求报送竣工验收资料的,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其竣工验收申请。建设单位应当对其报送资料的准确性负责。因资料不准确导致地下管线等设施在施工时受到损坏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部门规章1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八条: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第九条:

5、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2.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九条: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3(五)地方政府规章1.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市城建档案馆是本市城建档案的存储中心,兼有职能部门性质,由市规划局领导,业务上受市档案局指导、监督和检查。市城建档案馆的基本任务是: (一)收集和保管本市重要的城建档案,并参加重要项目的竣工验收。 (六)技术标准1. DG/TJ08-2046-2008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编制技术规

6、范 2. CJJ/T180-2012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档案整理标准(七)其它1.地下管线档案核查办理须知四、办理机构(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1.办理机构名称: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馆。2.审批权限:1)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工程) 。2)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派出机构或委托管委会受理审批的建设项目(工程) 。3)原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后转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工程)。(二)审批内容1. 报送市城建档案馆一套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含纸质、电子及声像档案)。2建设单位自行保存一套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含纸质及声像档案) 。(三)法律效力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7、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四)审批对象建设单位或个人。4五、审批条件(一)准予批准的条件1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应当符合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编制技术规范的要求。2具有按建设程序及建设工程管理规范要求在建设过程中形成的相关纸质、电子及声像资料。3具有国家及上海建筑业管理部门对建设工程管理要求形成的齐全的施工文件、监理文件。4竣工图应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 134 号)及本市对施工图的使用规定,并须加盖竣工图章。5具有按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编制技术规范填写的案卷目录、卷内目录。6对于资

8、料缺失的“烂尾楼”特例工程,仅对工程接盘后后续产生的竣工档案合格作出结论,并在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合格决定书中注明。(二)不予批准的情形1按照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编制技术规范中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的归档范围,其中应产生的立项审批备案、建设用地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招投标结论文件、地质资料、设计计算书、施工许可文件、施工质量评定文件、测量文件及成果文件、各类桩实测偏差图及检测报、监理评估报告之一缺失可作出不合格的结论。2竣工图缺失或不符合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编制技术规范中竣工图的编制要求。3声像档案、电子档案缺失或不符合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编制技术规范中声像档案、电子档案的

9、编制要求。4、对于发出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检查整改告知单 ,申请人未整改的,可作出不合格的结论。六、审批数量无审批数量限制。原则上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档案验收,一证一验。5七、申请材料(一)一般程序1形式标准(1)纸质为 A4 规格;(2)报送市城建档案馆一套和建设单位自行保存一套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索引目录及电子档案光盘要求详见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编制技术规范。2申请材料目录序号 提 交 资 料 名 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备注1 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申请表 原 件 1 份 纸质 按规定填写完整2报送市城建档案馆一套和建设单位自行保存一套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索引目录原

10、 件 1 份 纸质要求详见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编制技术规范3 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检查结论单 原 件 1 份 纸质 由市城建档案馆出具4报送市城建档案馆一套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电子档案光盘原 件 1 份 电子要求详见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编制技术规范(注:申请人需携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单位介绍信) 3申请文书名称(1) 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申请表(见附录 2)(二)综合验收1形式标准(1)纸质为 A4 规格;(2)报送市城建档案馆一套和建设单位自行保存一套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索引目录及电子档案光盘要求详见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编制技术规范;2申请材料目录序号 提 交 资 料 名 称

11、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1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土管理综合验收申请表原 件 1 份 纸质 按规定填写完整62报送市城建档案馆一套和建设单位自行保存一套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索引目录原 件 1 份 纸质要求详见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编制技术规范3 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检查结论单 原 件 1 份 纸质 由市城建档案馆出具4报送市城建档案馆一套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电子档案光盘原 件 1 份 电子 按规定填写完整(注:申请人需携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单位介绍信) 3申请文书名称(1) 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土管理综合验收申请表(见附录 2)八、审批期限(一)受理期限5 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

12、合法定形式的,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二)办理期限15 个工作日,逾期视作同意。十五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延长办理期限通知书送达申请人。九、审批证件(一)合格1.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合格决定书 。2.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合格证 。若申请人提交虚假的档案材料, 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合格决定书和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合格证自动作废。(二)不合格1.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不合格决定书 。(三)有效期无。7十、收费依据及标准本审批事项不收费。十一、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一)申请人的权利1知情权申请人有权了解建设工程档案验收

13、认可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与验收程序有关的情况,包括:办理验收的时间、方式、步骤以及需要提交的资料。2验收申请方式选择权申请人可以直接到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受理窗口申请验收,也可以到规土综合验收受理窗口申请验收。3监督权申请人对违反档案验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如验收人员索贿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可以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4救济权申请人对作出的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决定,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二)申请人的义务1及时收集、整理建设工程资料的义务申请人在建设活动中应建立归档制度,及时收集、整理建设活动中形成的工程资料。2如实提交相关资料的义务申请人申请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

14、所提交的相关资料必须真实、有效,符合规定的形式。隐瞒真实信息、提供虚假资料等行为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申请人应当主动配合按规定程序进行的档案检查,如实反映工程建设情况和档案收集、整理情况,不得隐瞒和弄虚作假,不得阻挠、刁难按规定进行的检查和监督。申请人应在工程项目竣工规划验收前,根据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编制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已形成的资料完成自查,审慎填写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检查结论单 (见附录 4)的自检评价,并提前向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提交。8申请人对资料自查应达到以下几点要求:前期、设计资料齐全;施工、监理、科研单位完成该阶段的文件收集工作;竣工图齐全、完整,

15、并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住建部令第 134 号)及本市对施工图的使用规定;所有已形成的文件、图纸签证手续完备;已基本完成资料的整理、组卷工作,基本形成电子档案编制。4按时报送竣工档案的义务申请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时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逾期不报送的,将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将根据情节轻重处以规定数额内的罚款。5申请人应保管好档案验收通过后自行保存的一套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十二、申请接收(一)接收方式1窗口接收(1)一般程序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馆行业管理科受理窗口接收地址:长宁区宋园路 10 号 A106 室(2)综合验收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接收地址:黄浦区北京西路 89 号 2 楼综合业务受理大厅(二)接收时间1一般程序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 8:3011:15 下午 12: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2综合验收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 9:3011:30 下午 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十三、咨询途径(一)窗口咨询1长宁区宋园路 10 号 A106 室 2黄浦区北京西路 89 号 2 楼综合业务受理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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