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理学和法哲学的关系——广狭义法理学论(共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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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论法理学和法哲学的关系广狭义法理学论尤俊意 【内容提要】目前国内外关于法理学与法哲学的关系的观点有五种:等同说、相近说、包含说、交叉说,并列说。需构建广义法理学或综合法理学的学科体系,以厘清法理学同法哲学的关系。广义法理学包含了指导性法理学、法哲学、法规范学、法社会学等;狭义法理学则不包括法哲学,二者互相并列。法理学与法哲学的研究对象虽互有交叉,但其研究的主要方面、着重点、研究角度和研究方法等各有不同。 【关键词】法理学 法哲学 广义法理学 狭义法理学 究竟什么是法理学?什么是法哲学?法理学和法哲学之间是一种什么关系?这是我们讨论问题时所必须厘清的。 一、关于法理学和法哲学关系的种种论述从发生学的观点来看,一般认为,“法哲学”的提出早于“法理学”。通常认为,“法哲学”是由德国的自然科学家、数学家和哲学家莱布尼茨(1646-1716)首先提出。而“法理学”则是由英国法学家、分析法学派创始人奥斯丁(1790-1859)于1832年所著的法理学范围、法理学讲义肇始的。此后一百多年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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