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长江海事局船籍港船舶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登记船舶的源头管理,督促航运公司落实船舶安全管理责任,提高公司安全管理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长江海事局及其所属机构登记的国际航行船舶、国内沿海航行船舶、600总吨及以上的内河航行货船、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内河船舶及其航运公司。第三条 长江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并具体负责在本局登记国际航行船舶的源头管理。各分支海事局及其所属登记机构具体负责本局登记船舶的源头管理工作。第四条 船籍港管理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工作原则,通过源头管理,建立严格、规范、诚信的船籍港管理形象。第二章 船舶入籍控制第五条 实施新建或改建船舶报备制度。新建或改建船舶应在开工前,由船舶所有人或船舶建造厂向拟申请登记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报备。第六条 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对上述拟登记的船舶严格控制,并重点关注船舶重大改建、老旧船舶或黑名单船舶转籍等情况,防止低质量船舶入籍。第七条 船舶建造完工后,船舶所有人应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