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 内蒙古鞋类商品维修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一条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鞋类商品销售者、维修者和生产者应当承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内蒙古自治区境内销售的鞋类商品。第三条 鞋类商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第四条 本规定是鞋类商品经营者履行三包责任最基本的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承诺。第五条 鞋类商品销售价格在500元以上的三包期限为180日;200元以上不足500元的三包期限为135日;100元以上不足200元的三包期为90日;不足100元的三包期限为45日。鞋类商品的销售价格以消费者实际支付的货币金额为准。第六条 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不能履行三包的,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