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证照管理制度第一条 自觉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后,按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第二条 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做到亮证、亮照经营。第三条 妥善保管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不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证照。培训考核制度第一条 认真落实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第二条 积极参加食品行业组织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教育培训。自觉接受食品监督管理部门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第三条 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培训时间达到相关要求。健康管理制度第一条 食品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从业人员健康证在经营场所公示。第二条 每年定期组织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对不再适宜从事食品经营的,及时进行调整。第三条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