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订立合同双方: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自有的坐落在市街巷号的房屋栋间,建筑面积平方米、使用面积平方米,类型,结构等级,完损等级,主要装修设备,出租给乙方作使用。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个月,甲方从年月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年 月日收回。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擅自将房屋转租、分租、转让、转借、联营、入股或与他人调剂交换的; 2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拖欠租金个月或空关个月的。 合同期满后,如甲方仍继
2、续出租房屋的,乙方拥有优先承租权。 租赁合同因期满而终止时,如乙方确实无法找到房屋,可与甲方协商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第三条 租金和租金交纳期限、税费和税费交纳方式 甲乙双方议定月租金元,由乙方在月日交纳给甲方。先付后用。甲方 收取租金时必须出具由税务机关或县以上财政部门监制的收租凭证。无合法收租凭证的乙方可以拒付。 甲乙双方按规定的税率和标准交纳房产租赁税费,交纳方式按下列第款执行: 1有关税法和镇政发( 90)第 34 号文件规定比例由甲、乙方各自负担; 2甲、乙双方议定。 第四条 租赁期间的房屋修缮和装饰 修缮房屋是甲方的义务。甲方对出租房屋及其设备应定期检查,及时修缮,做到不漏、不淹、三
3、通(户内上水、下水、照明电)和门窗好,以保障乙方安全正常使用。 修缮范围和标准按城建部( 87)城住公字第 13 号通知执行。 甲方修缮房屋时,乙方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 出租房屋的修缮,经甲乙双方商定,采取下述第款办法处理: 1按规定的维修范围,由甲方出资并组织施工; 2由乙方在甲方允诺的维修范围和工程项目内,先行垫支维修费并组织施工,竣工后,其维修费用凭正式发票在乙方应交纳的房租中分次扣除; 3由乙方负责维修; 4甲乙双方议定。 乙方因使用需要,在不影响房屋结构的前提下,可以对承租房屋进行装饰,但其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均应事先得到甲方同意后方可施工。对装饰物的工料费和租 赁期满后的权属处理,双方议定: 工料费由方承担( ); 所有权属方( )。 第五条 租赁双方的变更 1如甲方按法定手续程序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在无约定的情况下,本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 2甲方出售房屋,须在三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3乙方需要与第三人互换用房时,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甲方应当支持乙方的合理要求。 第六条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