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川 保 监 局 行 政 许 可 工 作 流 程 图收文: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办公室统一收文。审核:审核处室进行审核。1.验收。需组织验收的,由审核处室牵头,会同统研处和其他相关处室进行现场验收。2.谈话。需要任职考察谈话的,按照任职考察谈话的有关办法执行。3.会商。机构设立事项和高管事项征求相关处室意见:(1)机构设立事项,应征求统计研究处(中介机构除外) 、消保处、稽查处意见。(2)高管类事项,应征求消保处、稽查处、人教处意见。(3)可根据需要扩大会商范围,必要时可听取当地保险行业协会意见。受理:办公室收文后 5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局领导签发。涉及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中心支公司、保险中介法人机构的设立,以及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班子成员、中心支公司主要负责人、保险中介法人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核准的,由分管局领导签字同意后,报局长签发。其他事项由分管局领导签发。审核处室提出是否批准的办理意见,起草许可决定文件。法制处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核。公告、归档:办公室负责将行政许可结果在我局外网网页予以公告,并督促检查许可证公告备案。行政许可材料按照有关规定整理归档。批复文件送全局各处室传阅。制文、送达:办公室制作正式的行政许可决定,打印保险许可证,并在决定作出之日起 10 日内送达申请人。补正: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决定:办公室核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