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闵行区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材料一、区级行政单位申请一般国有资产报废,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国有资产定点评估服务机构需求申请函;(二)闵行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一)及明细表;(三)国有资产定点回收服务机构需求申请函;(四) 资产处置评估报告;(五)国有资产回收三方确认单;(六) 残值上缴非税收入系统证明;(七)闵行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八) 其他相关材料(收益单)。二、区级行政单位申请公务车辆报废,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国有资产定点评估服务机构需求申请函;(二)闵行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一)及明细表;(三)国有资产定点回收服务机构需求申请函;(四)
2、公务车辆评估报告;(五)闵行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六)闵行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回收竞价表;(七)国有资产回收三方确认单;(八) 残值上缴非税收入系统证明;(九) 其他相关材料(收益单)。三、区级行政单位申请房屋及其构筑物拆除,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国有资产定点评估服务机构需求申请函;(二)闵行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一)及明细表;(三) 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盘点表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四) 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六)
3、资产处置评估报告;(七)闵行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八) 区级行政单位与中标的拆房公司签订的协议及相关招标文件;(九) 其他相关材料(收益单)。四、 区级行政单位申请国有资产报损,应提交以下材料:(一) 区级行政单位申请报损的正式文件并附“三重一大” 会议纪要等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二)闵行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一)-报损;(三) 能够证明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盘点表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四)闵行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五) 资产和财务账目销账凭证;(六) 报损
4、价值清单;(七) 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的鉴定文件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八) 其他相关材料(如经区政府审批,须提供区政府相关批复)。五、区级行政单位申请国有资产无偿转让(无偿调拨),应提交以下材料:(一) 无偿转让(无偿调拨)申请文件;(二)闵行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二);(三) 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四) 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需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五) 拟无偿转让(无偿调拨)国有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等清单;(六) 其他相关材料(如经区政府审批,
5、须提供区政府相关批复)。六、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捐赠,应提交以下材料:(一) 捐赠申请文件;(二)闵行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二);(三) 捐赠报告,包括:捐赠事由、途径、方式、责任人、资产构成及其数额、交接程序等;(四) 捐赠单位出具的捐赠相关资料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报告,使用货币资金捐赠的,应提供货币资金的来源说明等;(五) 区级行政单位决定捐赠事项的有关文件;(六) 能够证明捐赠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七) 其他相关材料(相关报备材料)。七、区级行政单位出售(有偿转让)
6、国有资产,应提交以下材料:(一) 出售(有偿转让)申请文件;(二)国有资产定点评估服务机构需求申请函;(三)闵行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一);(四) 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五) 出售(有偿转让)方案,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处置的原因、方式等;(六) 资产处置评估报告;(七) 出售(有偿转让)合同草案,属于股权转让的,还应提交股权转让可行性报告;(八)其他相关材料(如经区政府审批,须提供区政府相关批复)。八、区级行政单位申请国有资产置换,应提交以下材料:(一) 置换申请文件; (二)闵行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一);(三) 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四) 双方单位拟置换非货币性资产的评估报告;(五) 对方单位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是否已被设置为担保物等;(六) 双方签订的置换协议;(七) 对方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八) 区级行政单位近期的财务报告; (九) 其他相关材料(如经区政府审批,须提供区政府相关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