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 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资产名称 资产型号、规格或座落地点 资产 基本 情况 申请 处置 理由 申请 单位 意见 年 月 日 申请 单位 主管 部门 意见 年 月 日 国有资 产监督 管理委 员会审 核意见 年 月 日 县政府 分管 领 导 意见 年 月 日 县政府 主要领 导 意见 年 月 日 县政 府意 见 年 月 日 县委 意见 年 月 日 备注 说明: 1、 国有资产 处置规定( 摘自 铜办发 20153 号): 各乡镇场(城区社区管委会)、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是指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资产处置范围与资产配置相同,资产处置形式有调拨、出售、置换、报
2、废、报损等。资产处置单位向国资委提交书面报告(写明处置原因、处置资产情况,提出处置形式及意见),领取并填写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国资委进行清查核实,并于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处理意见。并按照以下权限进行审批:( 1)原值在 20 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国资委审核后,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2)原值在 20 万元以上(含 20 万元) 50 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国资委初审后,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再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3)原值在 50 万元以上(含 50 万元) 100 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国资委审核报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审定;( 4)原值在 100 万元以上(含 100 万元)的或国有股权转让的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国资委审核报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后,报县委常委会议研究审定。对批准出售、置换的资产,一律由国资委委托中介机构按规定程序进行评估。对批准调拨、置换、报废、报损的资产,由国资委监督进行。 2、资产基本情况和申请处置理由表内填写不下 的,另附纸张写清楚。 3、 申请单位主管部门为县委、县政府的,不需在“申请单位主管部门意见”栏中签署意见 。 4、 本表 原值在 50 万元以下的 一式 三 份, 原值在 50 万元以上(含本数) 100 万元以下的 一式 四 份, 原值在 100 万元以上(含本数)的 一式 五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