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清单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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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 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清单 3占用 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1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2 基本编码3 实施编码主项名称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4 事项名称子项名称5 实施主体 百色市乐业县水利局6 实施主体 性质 法定机关7 承办机构 乐业县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8 联办机构 无9 办理地点 乐业县政务服务中心10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 8:30-12:00、下午 15:00-18:00咨询电话 0776792818611 咨询及监督电话监督电话 0776792818612 设定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 年 6 月 29 日国务院令第 41

2、2 号公布)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548 号)修订,目录第 170 项。【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 号)附件第 28 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13 实施对象 乐业县行政区域内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1 14 行使层级 此事项属于自治区、设区的市、县三级分级管理。15 权限划分根据水利厅关于印发“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事项下放方案的通知 (桂水农水201459 号)附件第三条: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1.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

3、责本级管理或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地级市行政区域的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审批。2.地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管理或涉及两县(市、区)及两县以上行政区域的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审批。3.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管理及以下的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审批。16 行使内容 乐业县水利局负责本级管理以及以下的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审批。17 通办范围 无。法定办结时限 20 个工作日。18 办结时限承诺办结时限 10 个工作日。19 实施条件1.兴建的替代工程与被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设施效益相当,替代工程初步设计和农业灌溉影响评价报告经技术审查同意。2.经实地勘察确无

4、条件兴建替代工程的,补偿方案经自治区水利、财政、物价部门审定。3.被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涉及利害关系各方的协议(承诺)书无矛盾、无争议。20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目录、申请表空表详见附件 2、3环节名称 无。21特殊环节(含中介服务) 办结时限 无。22 审查方式 及标准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

5、准 A4 或 A3 型纸对开正面印制;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 A4 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 A4 型纸的规格装订;2.“证明文件” 、 “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三)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1.格式要求:(根据相关规定及实际工作要求具体填写)2.材料要求:(根据相关规定及实际工作要求具体填写)23 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 1。24

6、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是否收费 不收费。收费标准 无。25 收费标准及其依据收费依据 无。26 结果名称 占用农业灌排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同意书。27 结果样本 零办件(暂时无法提供结果样本)28 办件类型 承诺件。29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30 预约办理 不可预约。31 网上支付 不可网上支付。32 物流快递 自取。 3 33 运行系统 自治区政务服务通用软件系统。1. 什么是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答:非农业建设占用国家所有和国家投资但依法确定给集体所有的灌溉水源、灌排设施,以及人为造成灌溉水源、灌排设施报废或失去部分功能(含水量减少、水位降低、水质污染等)的行为。2.什么是本事项所

7、指的农业灌排工程设施?答:根据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设施许可操作规范 ,农业灌排工程设施指在广西行政区域内以农业生产服务为主的渠道、河道、电灌站、排涝站、涵、闸等工程。34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3.办理本事项是否收费?答:不收费。35 责任事项1.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主要包括项目批准文件、被占用或者被占用灌排设施的权属证明材料等法定材料) ;提出审查意见。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按时办结。4.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占用农业灌排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同意

8、书;信息公开。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36 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 符 合 法 定 条 件 的 材 料 不 予 受 理 、 许 可 的 ;2.不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交的全部内容的;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8.对符合

9、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 4 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37 备注 5 廉政风险点附件:1.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许可流程图2.申请材料目录3. 广西壮族自治区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申请书(空白)4. 广西壮族自治区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申请书(样本)风险点数量 表现形式 等级 防控措施 责任人审查环节:收受好处,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材料审查不严格、不公正高 窗口首问责任人审核环节: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材料不按照规定进行严格审核低 业务科室负责人相关领导没能严格审批、把关 中局相关领导4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事项

10、,不按照规定审议,受他人请托,打招呼或产生影响审批公正性的行为高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2.规范工作程序,加强制度建设;3.加强对工作人员教育和培训;4.重大事项须集体研究审定。各环节有关人员 6 附件 1 占用农业 灌溉 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许可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 20 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 10 个工作日)申请人提出申请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 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材料当场进行形式审查作出处理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决定受理水利工程管理站承办(共限 8 个工作日)

11、承办人员提出审批意见(限 6 个工作日)业务科室负责人审核(限 2 个工作日)制作决定文件,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限 5 个工作日,不计在承诺办结时限内)局领导审批,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限 2 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7附件 2申请材料目录序号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是否需电子材料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描述 来源渠道签名签章要求 备注1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申请书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第六条原件 否 2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本人签名、法定代表人签名、申请单位盖章2替代工程初步设计报告有关材料(报

12、批稿,初步设计报告、图集、概算)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第六条原件 否 3 A0-A4非必要(有条件兴建替代工程时提交) 申请人 自备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机构盖章3法定评估机构评定的补偿方案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第六条原件 否 3 A4非必要(无条件兴建替代工程时提交) 法定机构盖章4建设项目所依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文或初步设计批文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第六条复印件 否 1 A4 必要 加盖“与原件无异”章5被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权属证明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第六条复印件 否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被占用农业灌溉

13、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个人或单位盖章8申请材料目录序号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是否需电子材料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描述 来源渠道签名签章要求 备注6被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涉及利害关系各方的协议(承诺)书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第六条复印件 否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被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涉及利害关系各方签字7 取水许可证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第六条复印件 否 1 A4 非必要(建设项目涉及取水时提供) 地级市水利 部门核发 加盖“与原件无异”章8. 技术审查意见及复核意见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第六条原件 否 1 A4 必要组织技术审查的部门和复核部门审查部门和复核部门盖章9申请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加盖公章,只验看不收)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复印件 否 1 A4 必要申请人自备本人签名或申请单位盖章10 身份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 复印件(原件正 本核验) 否 1 A4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加盖“与原件无 异”章9附件 3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 设施审批申 请 书行 政 许 可 事 项 : 申请单位(个人) : (盖章)申 请 日 期 : 年 月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印制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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