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划拨土地)1事项: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2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2)江门市城市总体规划(含城镇体系规划)、分区规划等规划。3条件:(1)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2)符合国家、省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3)符合区域性规划和城市规划,符合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划设计条件; (4)相关部门的意见。 4办理程序:(1)申请人提交申请表及法定材料,办理人员出具接收材料凭证;(2)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 (3)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及现场踏勘;(4)作出是否同意的行政许可决定;(5)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5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十个工作日。作出决定后十个工作日内颁发相应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