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划分试行办法第一条 为保证对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及时、准确地进行调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的责任划分,执行本办法。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切实加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由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上岗作业、未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和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未及时发现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标准或规范等原因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负责。第四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生产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