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第二次污染源普查专项补充调查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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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北京市第二次污染源普查专项补充调查方案餐饮业 VOCs 排放和汽车维修业污染物排放调查为提高我市污染源防治精细化管理水平,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结合北京实际,在国家普查内容的基础上增加相关专项补充调查,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污普2018 2 号)相关要求,制定本方案。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污染源专项补充调查,掌握本市餐饮业 VOCs 排放和汽车维修业污染物排放的基本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台账信息,为下一阶段北京市环境管理工作提供基础资料,为改善本市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补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生态环境短板和建设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提供数据支撑。二、调查时点、对象与

2、范围、内容(一)调查时点。调查标准时点为 2017 年 12 月 31 日,时期资料为 2017 年度资料。(二)调查对象与范围。调查的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为社会生活提供饮食服务和汽车维修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1.餐饮业 VOCs 排放调查范围包括:特大规模餐饮、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其他类型餐饮企业。2.汽车维修业污染物排放调查范围包括:一、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和含喷烤漆房的三类汽车专项维修企业。 2 (三)调查内容。1.餐饮业 VOCs 排放专项。餐饮服务单位基本情况,业态规模、菜系、食用油使用量、厨房灶头数、座位数、经营面积、餐饮VOCs 排放情况以及净化设备的安装使用情

3、况等。2汽车维修业污染物排放专项。企业基本情况,含 VOCs 原辅材料消耗、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三、调查方式方法餐饮业 VOCs 排放专项和汽车维修业污染物排放专项均以典型调查方法开展。该专项调查坚持数据共享优先原则,通过现场监测与物料衡算及产排污系数核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市级组织、地方调查和企业自报相结合等确定污染源调查的技术路线。1.餐饮业 VOCs 排放专项。根据调查,北京市 2017 年具有食品经营许可的餐饮服务单位数量为 80681 家,业态类型分为特大

4、型餐饮、大型餐饮、中型餐饮、小型餐饮、微型餐饮、单位食堂、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其中中型餐饮加单位食堂占比约 41.9%,小型占比 47.1%,其他类型相加全部占比约 11%。考虑到不同餐饮类型排放量的大小、业态规模的全面性和代表性、并结合北京市餐饮源的实际管理需求,本次典型调查方法为:特大规模餐饮、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100%调查,大型餐饮调查 30%,中型餐饮和单位食堂调查 10%,小型和微型餐饮调查 3%。 3 利用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开展实地排查,获取餐饮业基本信息,建立基础名录库。确定典型调查对象,开展入户调查,基于实测和综合分析,核算挥发性有机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2

5、.汽车维修业污染物排放专项。该专项的典型调查方法为选择本市行政区域内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汽车维修企业。利用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全面入户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基于实测和综合分析,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四、调查频率、时间及有效期1.调查频率:一次性调查2.调查时间:2018 年 8 月至 2019 年 1 月3.有效期:2019 年 9 月五、组织实施安排及质量管理按照北京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要求,本市专项补充调查工作分为“前期准备、全面 实施、总结验收” 三个阶段,宣传动员、质量保证贯穿实施全过程。2018 年完成前期准备工作,2019

6、年 3 月底前完成全面实施工作,2019 年完成成果总结与验收。市污普办负责统筹本市专项补充调查工作,制定本市专项补充调查工作方案和相关技术规范,明确各项工作要求,负责专项的培训、核查与验收工作。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做好本市第二次污染源普查专项补充调查工作,负责提供相关行业的数据信息,协助做好入户调查工作,配合做好数据审核及相关成果 4 的分析应用。各区污普办要对各自辖区内餐饮业 VOCs 排放和汽车维修业污染物排放专项调查的质量和结果负责,负责餐饮业 VOCs排放专项普查的清查建库、入户调查、数据审核和汇总上报等工作,负责汽车维修业污染物排放专项普查的清查建库、入户调查

7、和汇总上报等工作。配合做好其他专项的入户调查工作。各区普查机构于 2019 年 3 月 31 日前完成调查数据审核、验收、上报,调查结果通过网络报送和纸版报送两种方式同步进行。各级普查机构按照全市普查工作的统一要求和安排,认真执行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制度,做好污染源普查质量保证和质量管理工作。 5 北京市第二次污染源普查餐饮业 VOCs 排放专项调查表表 号:京环污普 1 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制定机关: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组织机构代码: () 批准机关:北京市统计局填报单位名称(公章): 批准文号:京统函2018210 号曾用名: 有效期至:2019 年 9 月基本信息1.法定代表人2.行政区

8、划代码_区_乡(镇)3.详细地址_街(村) 、门牌号4.企业地理位置 中心经度/中心纬度/电话号码:- 联系人:_ 5.联系方式传真号码:邮政编码:6.登记注册类型 类型名称: 代码: 7.开业时间 年 月8.食品经营许可证编码(或饮服务许可证编码)9.年经营天数(天)10.年度日平均经营时间(小时)11.年营业额(当年价格)(万元)12.经营面积(平方米)13.餐位数(个)14.客流量(人/年)15.烹饪油使用种类 植物油 动物油 起酥油(氢化植物油)16.烹饪油使用量(公斤/年)17.餐饮主体业态 普通餐饮(特大型 大型 中型 小型 微型)单位食堂 集体用餐配送 单位 中央厨房18.菜系类

9、型中式炒菜类(中式快餐 家常菜 川菜 湘菜 鲁菜 京菜 东北菜 粤菜 淮扬菜 其他)烧烤店或店内含烧烤:(炭火烧烤 电烧烤 燃气烧烤 果木烤鸭 电烤鸭 燃气烤鸭)西餐类(西式快餐 日韩料理 欧洲西餐 东南亚餐 其他 )火锅类(电火锅 炭火火 锅 燃气火锅 )面食小吃类19.固定灶头数(个) 烧炒灶头数( ) 蒸煮灶头 数( ) 烧烤灶头数( ) 6 20.烧烤是否单独排口 是 否21.排口总数量(个)22.其中烧烤排口数量(个)23.净化设备总数量(组)24.排口序号25.排风机额定风量/排口实测排风量(m3/h)26.净化设备序号27.净化设备处理方式静电式 湿式 紫外光解 动态离心式 活性

10、炭吸附过滤 式 其他 无处理措施 复合式(动态离心+静电 湿式+静电 湿式+紫外光解 动态离心+紫外光解 静电+活性炭吸附 湿式+ 活性炭吸附)28.净化设备安装位置 集气罩内 排风机前 排风机后29.净化设备安装时间30.净化设备清洗维护周期 一周以内 一周 一个月 一个月两个两个月三个月 三个月六个月 六个月以上31.净化设备品牌及生产厂商32.净化设备清洗维护方式 餐饮企业自己清洗 维护 委托第三方清洗维护33.清洗维护单位名称34.是否有运行状态在线监控装置 是 否35.排放口端是否有采样监测平台 是 否36.是否有安全的通道进入采样监测平台 是 否37.净化设备前端是否有采样条件 是

11、 否38.净化设备后端是否有采样监测条件 是 否填表人: 日期: 年 月 日审核人: 日期: 年 月 日单位负责人: 日期: 年 月 日普查员: 日期: 年 月 日普查指导员: 日期: 年 月 日说明:1.本市行政区域内为社会生活提供饮食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2.各区普查机构于 2019 年 3 月 31 日前完成调查数据审核、验收、上报,调查结果通过网络报送和纸版报送两种方式同步进行;3.排口数量为多个时,则每项均需填 报此表中 21-38 项,表格可自行复印。 7 北京市第二次污染源普查餐饮业 VOCs 排放专项调查表填报说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根据 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

12、代码编码规则(国家标准 GB 32100-2015),由国家标准委发布的,一 组长度为 18 位的用于法人和其他 组织 身份识别 的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用 18 位的阿拉伯数字或大写英文字母表示,由登记 管理部门代码(1 位)、机构 类别代 码(1 位)、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6 位)、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9 位)和校验码(1 位)5 个部分组成。若企业尚未申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则仍暂时填报原组织机构代码。待申 领后及时更替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若既未申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又无组织机构代码,则按照普查对象识别码编码规则顺次编码后填入该行。普查对象识别码按照如下规则编码:普查对象识别码

13、共计 18 位,代码结 构为: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第 01 位,为调查对 象类别识别码,用大写英文字母标识,Z 餐饮服务单 位。第 02 位,为调查对 象机构类别识别码 ,用大写英文字母 标识,见表 1。表 1 调查对象机构类别识别码标识机构类别 代码标识机关 A事业单位 B社会团体 C民办非企业单位 D企业 E个体工商户 F农民专业合作社 G居委会、居民小区 H村委会 K其他 L第 03-14 位,使用国家统计局编制的 12 位统计用行政区划代码。第 15-18 位, 为调查对象识别码,由地方普查机构按照

14、顺序进行编码。【单位名称】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进行法人登记的名称填写,在填写时应使用规范化汉字全称,即与企业(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一致。二 级单位须同时用括号注明二级单 位的名称。如企 业名称变更(含当年变更),应同时填上变更前的名称(曾用名)。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批准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单位,要求填写法人名称,同时用括号注明其余的 8 名称。对 于没有登 记、无正式名称的单位填写实际使用名称。【法定代表人】法人代表姓名,是根据章程或有关文件代表本单位行使职权的签字人,企 业法定代表人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填写。【行政区划代码】行政区划代码由 6 位数码组成,代表单位所在省(自治区、

15、直辖市)和区县,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企 业要根据详细地址对照代码表填写在方格内。【详细地址】详细地址是民政部门认可的单位所在地地址。应县(市、旗、区)、乡(镇)、以及具体街(村)和门牌号码,不能填写通 讯号码。大型 联 合企业所属二级单位,一律按本二级单位所在地址填写。【企业地理位置】填写本企业地理位置的经、纬度。以排放口位置 为准,如存在多个排放口,可以企 业办公地点位置或企业正门位置替代。【联系方式】包括联系人姓名及其对外联系的电话号码、传真号码和企业所在地区的邮政编码。【登记注册类型】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登记注册的类型为依据,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分为以

16、下几种,企业根据登记注册的类型将其对应的代码填入方格内。代码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 代码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 代码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100 内资企业 159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230 港、澳、台商独资企业110 国有企业 160 股份有限公司 240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120 集体企业 170 私营企业 290 其他港、澳、台商投资企业130 股份合作企业 171 私营独资企业 300 外商投资企业140 联营企业 172 私营合伙企业 310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141 国有联营企业 173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320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142 集体联营企业 174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330 外

17、资企业143 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 190 其他企业 340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149 其他联营企业 200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390 其他外商投资企业150 有限责任公司 210 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 资)151 国有独资公司 220 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 资)【开业时间】指普查对象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领取法人营业执照的时间。合并或兼并 单位,按合并前主要单位领取营业执照的时间(或最早开业时间)填写;分立单位按分立后各自领取法人营业执照的时间填写。【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或餐饮服务许可证编号)】指获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上表示获得许可的唯一编码。食品经营许

18、可 证编号由 JY(“经营”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 14 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1 位主体业态代码、2 位北京市代 码、 2 位区、直属分局代码、 2 位街乡镇代码、 6 位顺序码、1 位校验码。【年经营天数】指 2017 年全年普查对象实际经营天数。计量单位为天。【日经营时间】指 2017 年普查对象每天的平均经营时间,计量单位为小时。【年营业额】指企业在调查年度生产的以货币形式表现的最终产品和提供劳务活动的总价值量。计量单位为万元。【经营面积】指普查对象(餐饮业)拥有的固定经营面积,其中含操作间。 计量单位为平方米。本调查的经营面积以食品经营许可的营业面积为准,若无食品经营

19、许可证, 则以房产证 或租赁合同的营业面积为准。【餐位数】指普查对象拥有的固定餐位数。 计量单位为个。【客流量】指普查对象 2017 年全年服务的客人数量,计量单位为人/年。【烹饪油使用种类】指普查对象 2017 年度使用的烹饪油的种类,可多选。 9 【烹饪油使用量】指普查对象 2017 年全部使用的烹饪油的重量,计量单位为公斤/年。如使用了多种烹 饪油,需分别填写。【餐饮主体业态】餐饮主体业态分为普通餐饮、单位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其中普通餐饮:指有固定经营场所,通过即时加工、制作、 销售食品,并直接向消 费者提供服务性劳动的经营方式。其中特大型餐饮:加工经营场 所使用面积为 3

20、000 m2 以上;大型餐饮: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为5003000 m2(不含 500 m2,含 3000 m2);中型餐饮: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为 150500 m2(不含 150 m2,含500 m2);小型餐饮: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为 20150 m2(不含 20 m2,含 150 m2);微型餐饮: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为 620 m2(含 6 m2,含 20 m2)。单位食堂,指设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 业等,供应其内部职工、学生等集中就餐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中央厨房,指具有独立场所及设施 设备的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中加工制作食品成品或半成品,并配送给具备相应制售条

21、件的食品经营者,供其再加工后提供 给消费者。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指根据服 务对 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食品经营者。【菜系类型】菜系类型分为中式炒菜类、烧烤店或店内韩烧烤、西餐 类 、火锅类和面食小吃类。其中中式炒菜类可分为中式快餐、家常菜、川菜、湘菜、鲁菜、京菜、东北菜、粤菜和淮扬菜。不确定具体菜系类别的可不勾选详细选项。烧烤店或店内含烧烤分为炭火烧烤、电烧烤、燃气 烧烤、果木烤鸭、电烤鸭和燃气烤鸭。西餐类详细分为西式快餐、日 韩料理、欧洲西餐和东南亚餐。火锅类详细分为电火锅、炭火火 锅 和燃气火锅。【固定灶头数】指普查对象拥有的固定灶头数,分为烧炒灶头数、蒸煮灶头数和

22、烧烤灶头数。计量单位为个。烧炒灶头指主要用来炒菜的灶头,主要有鼓风式中餐燃气炒菜灶、中餐燃气炒菜灶(常规单眼灶和双眼灶)和中餐燃气大锅灶。蒸煮灶头指主要用来蒸炖煮及做汤的灶头,主要有燃气煲仔炉,燃气低汤灶,燃气饼炉以及蒸箱。烧烤灶头指用来专门烧烤和烤鸭的灶头,主要指烤鸭炉和烧烤炉。大堂内使用的烧烤炉每 2 个烤架按一个烧烤灶头计算。大堂内使用的火锅每 4 个火锅按一个蒸煮灶头计算。【烧烤是否单独排口】用以确定烧烤炉的废气排放是否与炒菜灶头分开,单独走排风管道进行排放。【排口总数量】指普查对象拥有的全部油烟废气排放口数量。计量单位为个。【其中烧烤排口数量】指普查对象拥有的烧烤炉油烟废气排放口数量

23、。计量单位为个。店内含 烧烤的但非单独排口的不需要填写。【净化设备总数量】指普查对象拥有的废气净化设备的数量,计量单位为组。【排口序号】普查对象拥有多个排口的,依次填写每个排口的序号。【排口实测排风量/排风机额定风量】指每个排口正常工作状态下的实际测试排风量,若没有实测排放量, 则填写配备的排风机的额定风量并注明。【净化设备序号】普查对象拥有多组净化设备的,依次填写净化设备的序号, 净化设备的需要与排口序号对应。 10 【净化设备处理方式】指各排口使用的净化设备的技术类别,分为静电式、湿式、紫外光解式、 动态离心式、活性炭吸附过滤式、复合式以及其他。没有净化设备的请填写无处理措施,复合式和其他

24、的请填写具体方式。【净化设备安装位置】指各排口对应净化设备安装的具体位置,有集气罩内、排风机前和排风机后三个位置可选。【净化设备安装时间】指普查对象各排口对应净化设备的安装开始使用时间,若记不清楚安装时间,可以 净化设备上的生产时间为准。【净化设备清洗维护周期】不同技术的净化设备需要根据运行情况定期清洗维护才能保持正常运行,清洗维护周期指净化设备为保持正常稳定运行进行清洗或更换服务的时间间隔。【净化设备品牌及生产厂商】指所使用的净化设备的品牌及生产厂商,以净化设备上的铭牌标志为准。【是否有运行状态监控装置】运行状态监控装置指具有运行状态监控、报警、 记录和查询功能的系统或装置。净化设备本身具有

25、该功能的填是。【排放口端是否有采样监测平台】指排放口端是否有不少于 2 平方米的可操作面积供监测人员放置监测仪器并方便进行采样监测操作。【是否有安全的通道进入采样监测平台】根据相关规定采样监测平台与地面之间应保障采样监测人员安全通行。这里指从地面到采样监测平台是否有保证安全的固定式钢梯、转梯、楼梯或电梯到达采样监测平台。【净化设备前后端是否具有采样监测条件】根据 DB1488-2018 规定,采样测试孔位置应优先选择在平直管段,采样位置应设置在距弯头、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 3 倍直径,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 1.5 倍直径处,对矩形烟道,其当量直径 D=2AB/(A+B),其中 A、B 为边长。净化设备前后端是否具有采样监测条件是指净化设备的前端和后端分别是否有相应长度的平直管段满足采样测试孔位置的选择要求。例如,矩形烟道的变长分别为 0.5m 和 0.5m,则其当量直径 D=2*0.5*0.5/(0.5+0.5)=0.5m,则平直管段长度 1.5 米以上视为具备采样监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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