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第三部分 普查工作细则一、普查单位划分规定为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划分,制定本规定。(一)基本规定。1.法人单位。法人单位是指有权拥有资产、承担负债,并独立从事社会经济活动(或与其他单位进行交易)的组织。法人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负债和其他民事责任;(2)独立拥有和使用(或受权使用)资产,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3)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等会计报表。在 统 计 实 践 中 , 法 人 单 位 包 括 五 种 类 型 :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 机 关 法 人 、 社 会团 体 法 人 、
2、其 他 法 人 。企业法人。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和法规,经各级市场监管机关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包括:a.公司制企业法人;b.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不具有法人资格、但依法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在统计上视同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指经国务院或地方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经国家或地方县级以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包括:95a.各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b.中共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举办的事业单位;c.各级人大、政协机关,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3、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举办的事业单位;d.各级党委部门和政府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e.使用财政性经费的群众团体举办的事业单位;f.国有企业及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g.依照法律或有关规定,应当由各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其他事业单位。机关法人。指各级政党机关和国家机关。包括:a.县级以上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b.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c.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地区行政行署;d.县级以上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e.县级以上各级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f.县级以上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g.乡、镇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和人民政府。社会团体法人。指依
4、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经国家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注册或备案、领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各类社会团体,以及由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管理其编制的群众团体。其他法人。指除上述类型以外的法人。具体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基金会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成立,具备法人条件的单位。包括:a.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96b.基金会;c.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d.宗教活动场所;e.农民专业合作社;f.其他未列明法人单位。2.产业活动单位。产业活动单位是指位于一个地点,从事一种或
5、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的组织或组织的一部分。产业活动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2)相对独立地组织生产活动或经营活动;(3)能提供收入或者支出等相关资料。产业活动单位是法人单位的组成部分。仅包含一个产业活动单位的法人单位,称为单产业法人单位,该法人单位同时也是一个产业活动单位;由两个及以上产业活动单位组成的法人单位,称为多产业法人单位,这些产业活动单位接受法人单位的管理和控制。3.个体经营户。个体经营户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体经营户。个体工商户是指按照个体工商户条例规定,依法在市场监管机关登记注册、开展经营活动的个人或家庭。其他个体经营户是指
6、未在市场监管机关登记注册,但有相对固定场所、一年内实际从事二、三产业个体经营活动累计三个月以上的个人和家庭户。但不包括农民家庭以辅助劳力或利用农闲时间进行的一些兼营性的工业、商业及其他活动。(二)主要原则。1.社会经济活动所在地(实际经营地、实际运营地等)与行政登记住所在同一地点的普查对象,归入该地点所在县级区域的普查范围。972.社会经济活动所在地(实际经营地、实际运营地等)与行政登记住所不在同一地点的普查对象,归入社会经济活动所在地(实际经营地、实际运营地等)的县级区域的普查范围。但是,建筑业法人单位归入注册地所在的县级区域的普查范围。3.有两处或两处以上社会经济活动所在地(实际经营地、实
7、际运营地等)的普查对象,符合条件的,分别作为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普查,否则归入主要社会经济活动所在地的县级区域的普查范围。4.含有多个法人单位的多法人联合体,应分别对每个法人单位开展普查,不能将多个法人单位作为一个普查对象。5.视同法人单位与法人单位履行相同的普查义务,填报法人单位普查表。(三)有关问题的具体处理规定。鉴于以往经济普查中遇到的一些特殊情况,结合统计单位划分及具体处理办法 (国统字201196 号)的规定,特作以下具体处理规定:1.有关垂直管理单位的跨地区分支机构的处理办法。(1)国有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
8、行、农村商业银行等垂直管理单位设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地、州、盟)分支机构(包含直辖市中的区(县)分支机构)视同法人单位;县(区、市、旗)支行及所属的分理处、储蓄所等营业网点作为产业活动单位;农村信用合作社除独立法人外,都作为产业活动单位;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作为产业活动单位。(2)保险公司垂直管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地、州、盟)保险机构(包含直辖市中的区(县)保险机构)视同法人单位;县(市、区、旗)及以下分支机构作为产业活动单位。(3)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
9、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98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中移铁通有限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等垂直管理单位设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地、州、盟)分支机构(包含直辖市中的区(县)分支机构)视同法人单位, 县(市、区、旗)分支机构及营业网点作为产业活动单位。为电信公司提供分销服务且不隶属于电信系统的经营代办网点,根据证照确定单位类型。(4)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等垂直管理单位设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地、州、盟)分支机构(包含直辖市中的区(县)分支机构)视同法人单位, 省(自治区、直辖
10、市) 、市(地、州、盟)石油销售公司视同法人单位,县(市、区、旗)及以下石油销售单位作为产业活动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的加油站作为产业活动单位;其他加油站根据证照确定单位类型。(5)隶属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地、州、盟)邮政机构视同法人单位;县(市、区、旗)及以下分支机构作为产业活动单位。(6)隶属于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 、中国盐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市(地、州、盟)及以上烟草、盐业专卖机构视同法人单位;县及以下分支机构作为产业活动单位。(7)国家
11、电网有限公司、区域电网公司下属的非法人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视同法人单位;发电公司、供电公司下属的非独立核算电力生产企业视同法人单位;非独立核算的市(地、州、盟) 、县(市、区、旗)供电公司作为产业活动单位。2.派出机构的处理办法。(1)企业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的派出机构(办事处、联络处、办公室、销售部、售后服务部等) ,按照以下情况处理:对外从事经营活动的派出机构(如销售部、售后服务部等) ,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并具有法人资格的,作为法人单位;符合产业活动单位条件的,作为产业活动单位;否则,不单独作为普查对象。99未领取相关证照、不直接从事经营活动的派出机构(如办事处、联络处、办公室等)
12、 ,不单独作为普查对象。(2)城镇街道办事处视同法人单位。(3)外国企业和港澳台企业在中国境内常驻的从事与该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的办事处、代表处等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作为产业活动单位。3.内设机构的处理办法。(1)住宿业单位(宾馆、饭店)的内设机构,如从事餐饮、娱乐、健身、洗浴、商务服务等活动,符合产业活动单位条件的,作为住宿业单位的产业活动单位,否则不单独作为普查对象。住宿业单位(宾馆、饭店)将内设机构承包或出租给外单位(含个人),从事餐饮、娱乐、健身、洗浴、商务服务等活动,按照证照确定单位类型。(2)企事业单位、机关下属不具备法人单位条件,以为本单位提供住宿、餐饮、卫生、洗浴、托
13、儿所、运输、建筑、农业(农场、牧场)等服务为主的机构,符合产业活动单位条件的,作为产业活动单位;否则不单独作为普查对象。(3)购物中心(百货商场、超市、仓储会员店等)内经营单位的划分,按照以下情况处理:购物中心自营的商品销售或餐饮经营活动,符合产业活动单位条件的,作为产业活动单位,否则不单独作为普查对象。购物中心对外出租店面或柜台的活动。由购物中心统一核算收支的出租店面或柜台,不单独划分单位,其各项指标包含在购物中心法人企业中;不由购物中心统一核算收支,但已进行登记注册的承租单位,根据证照确定单位类型;不由购物中心统一核算收支,且未进行登记注册的承租单位,符合产业活动单位规定的,作为承租方的产
14、业活动单位,符合个体经营户规定的,作为个体经营户。百货商场、超市、仓储会员店以及其他商品零售门店或场所内出租店面或柜台的,参照上述情况处理。100商品交易市场(集贸市场)内的经营单位,已进行登记注册的单位,根据证照确定单位类型;未进行登记注册的单位,符合产业活动单位规定的,作为承租方的产业活动单位,符合个体经营户规定的,作为个体经营户。4.企业集团的处理办法。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核心企业) 、子公司(成员企业) ,在法律和经济上都是独立的
15、,均是企业法人,应分别单独填报法人单位普查表,其各项指标只包括本法人及其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的数据。对企业集团本部根据下述情况分别处理:(1)按照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登记、并领取企业集团登记证的企业集团,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单独作为普查对象。如果企业集团本部符合产业活动单位条件,则作为其母公司(核心企业)的产业活动单位。(2)如果企业集团本部具有法人资格,且自己从事对外经营活动,则企业集团本部按所从事的活动单独填报法人单位普查表,其各项指标只包括企业本部的数据。(3)如果企业集团本部具有法人资格,但自己不从事对外经营活动,则企业集团本部单独填报法人单位普查表,行业归入“企业总部管理” ,其各项
16、指标只包括企业本部的数据。5.其他有关单位的处理办法。(1)工会。按 照 国 家 行 政 区 划 在 县 级 行 政 区 域 以 上 成 立 的 各 级 总 工 会 , 以 及 同 行 业 或相 近 行 业 成 立 的 符 合 法 人 单 位 条 件 的 产 业 工 会 作 为 社 团 法 人 单 位 ; 各 单 位 内 部 工 会 组 织 不单 独 作 为 普 查 对 象 。(2)乡 镇 政 府 和 党 委 。 乡 镇 政 府 和 党 委 , 如 果 分 别 有 单 独 的 “三 定 方 案 ”, 且 会 计 上能 够 单 独 核 算 资 产 , 则 分 别 作 为 法 人 单 位 ; 否
17、则 , 作 为 一 个 法 人 单 位 , 单 位 名 称 填 写 为101“某 某 某 乡 ( 镇 ) 人 民 政 府 ( 党 委 ) ”。(3)乡镇中小学。若领取法人证照,作为单独的法人单位;若未领取法人证照,但能提供收入或者支出等相关资料,作为产业活动单位;不能提供收入或者支出等相关资料的,不单独作为普查对象;乡村教学点不单独作为普查对象。(4)村和社区医疗服务等单位。若领取市场监管或民政部门的法人证照,作为单独的法人单位。若未在市场监管、民政部门领取证照,仅领取卫生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如能提供收入或者支出等相关资料,作为个体经营户;若不能提供收入或者支出等相关资料(例如,医院或乡镇卫生院
18、派出医务人员的村和社区医疗服务单位,派出医务人员工资由派出单位负责) ,不单独作为普查对象。(5)跨地区水利系统的分支机构。凡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流域水利管理机构的县级及以上分支机构(河务局、处、所)视同法人单位。(6)彩票销售网点。彩票销售网点是各级彩票中心下属的彩票投注站点,一般依附于其他单位存在,不作为单独的单位填报普查表。(7)未领取证照的从事建 筑 业 活 动 的 个 体 经 营 者 。 在 城 镇 、 乡 村 从 事 建 筑 业 活 动 的 个体 劳 动 者 ( 如 : 泥 瓦 工 、 木 工 、 油 漆 工 、 水 电 工 等 ) , 对 外 承 接 工 程 、 单 独 从 事 建 筑 业 活 动或 雇 佣 人 员 进 行 施 工 、 年 累 计 经 营 活 动 达 三 个 月 以 上 、 完 成 施 工 项 目 并 同 业 主 进 行 财 务 结算 的 , 作 为 建 筑 业 个 体 经 营 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