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建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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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水建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为进一步推动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教2012342 号) 、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教财20141 号)及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奖励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 3 万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 2 万元。学院根据学校下达的名额在全院范围内评选。第三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书记任组长,主管研究生

2、培养副院长、副书记任副组长,各学科负责人为组员。负责制定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审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结果并处理评审过程中的特殊情况。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组,负责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组织和评审等工作。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监督小组,由书记、副书记及学生代表组成,负责监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并受理学生投诉等工作。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及学院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三)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学习内容和相应科研训练环节,学习成绩优异,科

3、研能力或实践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四)身心健康,积极参加科技创新、社会实践及社会公益活动;(五)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学术报告和其他活动。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坚持统筹兼顾原则,对不同学历层次和培养类型实行分类评价。对学术型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对新入学的硕士研究生,评审标准重点考察研究生招生考试相关成绩及考核评价情况,兼顾其在本科阶段取得的能体现科研潜质的突出成绩;对新入学的博士研究生,评审标准重点考察其硕士研究生阶段取得的科研成果。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依据

4、及方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依据学习成绩、科研成果等综合评定,评定按总分排名从高到低确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人选。各类别研究生评分计算公式如下:(一)博士研究生总分=学习成绩(满分 10 分)+科研成果分学习成绩:高年级博士研究生按博士阶段已修学位课课程成绩加权平均分折算;新入学博士研究生按博士研究生拟录取最终成绩折算,新入学硕博连读博士研究生按硕士阶段学位课成绩加权平均分折算。科研成果:仅计入 SCI、EI、A 类期刊收录论文。高年级博士研究生只计博士阶段取得的科研成果;新入学博士研究生以硕士阶段及以后取得的科研成果计入。(二)硕士研究生总分=学习成绩(满分 20 分)+科研成果分学习成绩:高年级

5、硕士研究生按已修学位课课程成绩加权平均分折算;新入学硕士研究生学习成绩按研究生拟录取最终成绩折算。科研成果:高年级硕士研究生只计入硕士阶段取得的科研成果(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含专业实践技术报告) ;新入学硕士生以本科阶段及以后取得的科研成果计入。(三)科研成果评分标准:(1) SCI(JCR 1 区)计 40 分;SCI(JCR2 区)计 30 分; SCI(JCR 3 区)计 20 分; SCI(JCR 4 区)计 10 分; EI 计 15分;A 类期刊计 10 分;B 类及其他核心期刊计 3 分。A.发表的学术论文须本人为第一作者,导师为通讯作者,第一署名单位为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论文的录用

6、通知原件上经导师签字确认视为发表。论文在返回修改阶段视同未发表,会议论文和增刊论文不作为学术成果计算。B. 在明确提出不接受硕士研究生投稿的国内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的可等同第一作者(须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 C. 对于共同第一作者的论文,权重系数为 1/共同作者人数。D. 本人为第一作者,第一署名单位为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导师为非通讯作者的论文,在以上基础上经导师确定权重系数后计入,权重系数不得大于 1.0。E.论文同时被 SCI 和 EI 收录,就高取值。(2) 发明专利去掉导师排序后第一名计 10 分;实用新型专利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去掉导师排序后第一名计 2 分

7、。(3)科研成果获国家级科技奖励计 80 分/项,或省部级科技奖励计 40 分/项(以一级证书为准) 。以上科研成果在国家奖学金评定中仅能使用一次。第七条 评审程序(一)申请研究生按照学院规定时间提交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须签署导师意见) 。(二)评审学院研究生奖助工作小组组织专家对提交的申请及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提交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议。审议结果在学院公示 5 天,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审定。第八条 研究生在基本学制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使用。享受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得享受除基本奖学金外的其他奖学金。超出基本学制年限的研究生不

8、得参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第九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取得博士研究生学籍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取得博士研究生学籍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直博生在第一至第二学年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第三至第五学年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第十条 因国家和学校公派出国联合培养或校际交流且具有我校学籍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第十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学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本人学籍档案。第十二条 研究生在参评学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当年参评资格:(一)违反国家法律、校级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二)课程考试不及格者;(三)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四)奖学金评定过程中弄虚作假者;(五)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第十三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监督小组提出书面申诉申请。研究生如对监督小组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水利与建筑工程学院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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