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成本法中“配比法”运用的文章范文仅供参考,自行编辑使用股权投资成本法中“配比法”运用的文章尽管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投资准则(以下简称“投资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的处理作了详细规定,并分别投资年度和投资年度以后给出了具体的计算方法。但该方法复杂烦琐,不易理解,实务中也难以操作。笔者对投资准则中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下“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核算方法进行了分析和研究,提出确认“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配比法”,并予以案例解析。一、对投资准则中“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再认识我国投资准则规定,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企业按应享有的部分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投资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如果已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股利,又由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未分配的净利润弥补,应将原已冲减初始投资成本以后又由被投资单位实现的未分配的净利润弥补的部分予以转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