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消防系统维护保养合同书范文范文仅供参考,自行编辑使用自动消防系统维护保养合同书甲方:乙方:为保障消防系统能正常发挥其作用,确保消防安全,根据公安部1996年第30号令颁布的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一. 甲方委托乙方对本单位现有的自动消防系统进行维护保养,乙方按甲 方现有的自动消防设备项目进行维护保养。二. 甲方已设置下列的自动消防系统项目(打“”)是乙方的维护保养范围,设备清单详见消防设施一览表。 ( ). 火灾自动报警; (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 临时高压消火栓系统或利用变频恒压调速水泵供水的消火栓系统; ( ). 气体灭火系统; ( ). 有管网干粉灭火系统; ( ). 泡沫灭火系统; ( ). 防排烟系统; ( ). 消防设施联动控制系统; ( ). 防火卷帘、电气控制关闭的防火门、防火窗; ( ). 高层建筑、地下建筑或重要建筑内的消防电话系统、事故广播系统、 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三. 维护保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