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对合同公证的认识范文仅供参考,自行编辑使用解读对合同公证的认识在公证实践中,不少公证员反映对合同类公证的把握很茫然,浅谈对合同公证的认识。一方面,有的公证员认为公证既不是合同的生效要件,又不是合同订立的必须形式,公证无用论、形式论成为办理合同类公证的认识性障碍;另一方面,不少人不清楚合同公证笔录怎么做,对合同类公证的风险防范无所适从,在办理合同公证时出现笔录无话可说,“详见合同”成为套话的现象。笔者试从自己对合同法的理解和对公证的作用认识两方面,对上述问题进行探讨,以求证同业。对合同类公证要想做到心中有数,必须解决公证在合同公证中有什么作用的认识问题。也就是说,公证员首先要了解合同公证要解决的是什么性质的问题,才能对症下药,既解决当事人的需求,又限定公证所承担的风险。的确,合同公证不是订立合同的必须形式,是否公证要根据当事人的选择。面对选择了公证的合同当事人,我们是否清楚他们需要的是什么#我们能做的是什么呢?根据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里,合同法将成立与生效作为两个法律概念:合同成立仅指受要约人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