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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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向社会公开征求邯郸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 见为了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建立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河北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局组织起草了邯郸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建设性意见和建议。有关单位和人士可以在 2018年 8 月 22 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联系电话:0310-3052829电子邮件:传真:0310-3051600邯郸市财政局2018 年 8 月 6 日2邯郸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

2、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河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省财政补助及市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专项资金包括市本级项目支出和市对下专项转移支付,但用于所在部门、单位履行职能和自身特殊事项需要的项目资金除外。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权责明确、统筹兼顾、量力而行、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第二章 设立管理第四条 专项资金依据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部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等设立。除依据上述规定外,新设专项资金需提供设立背

3、景、政策依据、绩效目标、执行期限和资金规模建议等相关资料,由市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管3理有关法规办法办理。其中新设市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由市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定。第五条 严格控制新设财政专项资金,有关事项已有财政专项资金的,不得新设。除救灾等应急支出外,年度预算执行中,一般不得新设财政专项资金或者增加财政专项资金规模。对于临时性或者阶段性的工作和任务所需资金,应当在现有财政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或者通过年度项目支出预算安排。第六条 新设立的专项资金执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3 年,最长不超过 5 年。现有专项资金应逐步明确执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3 年,最长不超过 5 年。专项资金

4、执行期限满后自动撤销。第七条 专项资金在执行期限内出现政策目标完成、设立依据变更、政策内容变化、支持方向重合、绩效评价不合格、巡视巡察发现重大问题等情形时,由市财政局提出撤销或调整意见,报市政府审定。第三章 分配安排第八条 专项资金实行“一个(类)专项,一个办法” ,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有关主管部门分项或分类制定,每一个市级专项转移支付有且只有一个资金管理办法。第九条 财政专项资金的分配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主要采取因素法。4对用于重大工程、跨地区跨流域的投资项目以及外溢性强的重点项目,可以采取项目法分配。第十一条 采取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应当选取自然、经济、社会、绩效等客观因素

5、,并在资金管理办法中明确相应的权重或者标准。第十二条 采取项目法分配的资金,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依照相关制度组织项目申报,规范项目申报流程,完善监督制衡机制,发挥专业组织的评审作用。项目评审结果和最终分配方案应当予以公开。第十三条 市级财政安排的市对下专项转移支付按规定及时分配下达。中央、省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在收到预算指标后的30 日内分解下达。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应遵循专款专用,突出支持重点、注重市场机制、发挥杠杆效应,主要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股权引导基金、贷款贴息、以奖代补、评价后补助等方式,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第四章 责任划分第十五条 按照职责明晰、权责匹配、全程监督、失责追究的

6、原则,明确专项资金安排使用主体责任及监管责任。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设立审核、预算安排、审核拨付、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5第十七条 市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的设立申请、资金分配、绩效评价、项目监管和信息公开等负责。第十八条 县、区政府对省、市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和管理负主体责任,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对项目申报管理负责。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第五章 绩效和监督第二十条 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建立规范化、标准化、可量化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健全分级负责、权责一致的绩效管理体制。加强重点民生等项目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专项资金预算安排

7、、资金分配等重要依据。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对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监督,保障专项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第二十二条 各级有关部门按规定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督促落实。第二十三条 各级审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专项资金的分配、拨付、使用、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各级监察部门依法查处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6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第六章 信息公开第二十五条 除涉及保密事项外,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均应主动向社会公开。市有关部门按规定及时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使用方向、分配办法、分配结果、绩效评价报告等。市财政局依据有关规定,做好专项资金预算、决算等信息公开相关工作。市审计局依据有关规定,做好涉及专项资金有关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的公开工作。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六条 中央、省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有明确管理规定的,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第二十九条 预算法实施条例河北省预算管理规定河北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正式印发后,按其规定作进一步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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